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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行为,倡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文明执业、诚信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和《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二)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备案执业的省内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第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组织及等级确定工作,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和初评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的具体工作由省、设区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主要从造价咨询企业资信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信用记录等四个方面进行评定。(一)资信状况方面:包括企业工程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和注册造价师数量、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专业人员结构、办公场所面积、股份结构、技术负责人、企业管理制度、人事档案关系、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培训、软硬件设施、公共关系、学术研讨情况,是否存在整改记录等。(二)成果质量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咨询合同备案、咨询服务流程规范、质量控制、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咨询成果、档案管理、业绩报表等情况。(三)经营业绩方面:包括咨询业绩、客户满意度调查、重点工程业绩、专职专业人员个人业绩、业务拓展等情况。(四)信用记录方面: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详见附表1)。第三章评价方式和依据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部分和加减分部分组成。每项评价内容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标准见附表),不满足要求的在基本分标准基础上按标准扣减基本相应分数,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标准值为限;达到增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第七条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A级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评价分数应在90分(含90分)以上;B级为信用良好企业,评价分数应在75-90分(不含90分);C级为信用一般企业,评价分数应在60-75(不含75分)。D级为信用缺失企业,评价分数应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或未参加评价的企业。省内在我省行政区内备案执业分支机构只参与信用评价评分,不核定信用等级,其等级纳入总公司管理。第八条信用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证书有效期两年。期间未确定信用等级的乙级(暂定一年)企业可在批准为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后申请评价,评价的最高等级为B级。经信用等级评价后,确定为D级的部分企业可在整改合格后申请补评,补评的最高等级为C级,补评后即可纳入当期信用等级评价级别名单,同时发放信用等级证书。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用日常监督与年度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发现评价期内企业存在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经信用评价后达到相应等级时,将重新确定其信用等级。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建立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储存,并审核、汇总、发布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记录,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信息平台,对辖区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行为进行采集、检查、记录、发布、储存,并审核、汇总、发布,建立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第十条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企业的原信用评价等级,企业信用等级确定为D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一)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或拒绝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五)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六)有意抬高、压低工程造价或提供虚假报告的;(七)由于咨询企业过错给委托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八)评价期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的;(九)企业未通过工商年检或资质续期考核未通过的;(十)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停业整顿通知书或年度内连续两次下发整改通知书的;(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须于合并(或者分立)批准后重新申请评价信用等级。第十二条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本省造价咨询企业(即总公司)的评价工作,按照总公司(附表1)和分支机构(附表2)分别评价、分支机构关联总公司的原则进行。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得分权重为总公司占70%,分支机构占30%,即:总公司最终得分=总公司评价得分×70%+(Σn分支机构评价得分/n×30%),经评价后确定总公司信用等级。省外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备案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附表2)所规定的评价标准单独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依据:(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变更事项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备案制度》、《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等;(二)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决定文件;(三)已生效的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建立的咨询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核查、专项检查及抽查的结果;(七)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举报和投诉;(八)社会调查结果。第四章评价程序和标准第十四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具体程序:(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部署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二)企业根据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三)各市向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附表3)。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咨询企业相关情况。(四)信用评价小组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五)各市初步确定评价等级后,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各市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重点对初评为A级和D级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复查,复核后确定评价等级。(七)将确定的各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通过“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八)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评价结果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第十五条信用等级评价小组由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专家组成。评价小组一般不得少于3人。第十六条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表1、2。第五章信用等级管理第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发布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周期性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要把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作为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于有多项良好信息记录或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给予鼓励:(一)适当减少对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抽查;(二)在周期性检查、审验中,当年度可以免审;(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鼓励。第二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应作为重点检查、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视情况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纳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外地企业分支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通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审批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者,依法另行处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表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信用评价标准3、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二○○九年五月六日附表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单位:年月日项目序号评价内容评分细则基本分标准增分限额减分原因增分原因得分基本分+增分-减分提供资料资信状况50分1办公场所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人均10平方米。评价时人均每少10平方米减0.2分,每多10平方米增0.2分。11现场察看房产证或租赁合同2专职专业人员专职专业人数甲级20人、乙级12人。评价时每少1人减1分,每增加一人增0.5分。51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证书3注册造价师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师甲级10人,乙级6人。评价时每少1人减1分。5专职专业人员注册证书4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专职专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其中高级职称至少1人)甲级16人,乙级8人,评价时每少1人减0.5分,每增加一人增0.2分。31职称证书5人员分工及岗位责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业咨询员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具体,每缺一项扣0.5分。1.5书面资料6专业人员结构专业结构配备合理,设有建筑、管道、电器专业,另每增设一个专业增0.5分,每少一个专业减0.5分。11书面资料7股份结构专职专业人员中注册造价师出资人数不低于出资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评价时其中有一项不达标的减3分,二项不达标的减6分。6工商登记机关文件和注册证书8技术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需符合资质标准条件。评价时不符合条件的减3分。3资格证书9企业管理制度企业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健全,每缺一项制度减0.5分。1.5管理制度10人事档案关系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未办或滞办每发生一人减0.5分5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1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为专职专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未办或滞办每发生一人或每少缴一个月减0.5分。企业为以上人员办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的,每增加一项保险增0.2分51各种保险缴纳清单和凭证12从业人员培训企业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继续教育,每缺1人未完成减0.5分;企业专职造价员每三年完成30学时继续教育(具体安排按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规定),每缺1人未完成减0.5分。2继续教育证书13软硬件设施拥有计算机、合格专业软件,每缺一项扣0.5分,增加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设备等,每增加一项加0.1分10.5现场查看14公共关系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学习、交流、例会等活动,及时上报相关的资料信息。每缺席一次活动减0.5分;未按要求上报资料信息每项次减0.5分。派员参加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调研、测算、定额修编、质量检查等业务工作,每项次增0.5分21书面资料15学术研讨评价期内在国家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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