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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与充分就业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技工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技能教育,提高技工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效,促进技能学习的社会化、终身化和个性化,满足各类群体接受多样化技工教育的需求,决定在全省技工院校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衡量学业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分为学年学分制和完全学分制。全日制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基本学制为三至五年,修满毕业规定学分,可提前毕业;弹性学制学生,实行完全学分制,修满规定学分即可毕业。第三条弹性学制是在学分制的基础上演进而至,是学分制的另类发展和表现。弹性学制的最大特点是学习时间的伸缩性(即可提前毕业,也可滞后毕业),学习过程的实践性(即可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以及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选择性(即学习科目有必修和选修之分,学习方式有校内和校外之别),其最终目标是构建各类教育相互沟通、衔接的“立交桥”,以满足人们对教育选择的个性化、多样化的要求。第四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首先在国家重点及以上技工院校试行,在总结经验后面向全省技工院校推开。鼓励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技工院校面向企业在职员工技能提升开展更紧密的校企合作。第五条试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技工院校要高度重视,做好与之相配套的课程体系、评价体系、管理体系、师资队伍和实验实习设备等建设工作,专业教学计划必须符合省制订的有关规范,并接受各有劳动保障部门的督导检查。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第七条必修课指为达到技工教育专业培养目标和规定,要求学生必须学习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包括主干专业课和部分文化基础课,占总学分的60%~70%。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技工院校,必修课指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的学习领域或课程模块,包括部分职业核心能力课程和专业通用能力课程。第八条限定选修课(下称限选课)指在专业范围内,为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专业基础课理论和专业操作技能水平而开设的专业课程,占总学分的30%~20%。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技工院校,限选课包括为提高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和专业发展能力而开设的能力拓展课程。第九条任意选修课(下称任选课)指为进一步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挥特长、挖掘潜能,提高学生适应社会能力而开设的专业类、兴趣类等辅助课程,占总学分的10%。第十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基本单位,学生学籍管理和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也是学校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申请自修、获取第二专业学历、提前毕业、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的最小单位是0.5分。第十一条全日制教育学分1.三年制总学分不低于150学分,四年制总学分不低于200学分,五年制总学分不低于240学分,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总学分一般在20~40学分之间。2.课程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1)中级工培养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0%和50%;(2)高级工培养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55%和45%;(3)技师(预备技师)培养层次:理论课程和实操课程分别约占总学分比例的60%和40%;3.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结构的学分比例如下:(1)中级工培养层次: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与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40%和60%;(2)高级工培养层次: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30%、40%和30%;(3)技师(预备技师)培养层次: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和能力拓展课程分别占总学分比例的20%、40%和40%;第十二条弹性学制教育学分1.弹性学制教育应分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三个阶段进行,不同培训层次的总学分参照全日制相应学制的总学分要求执行,学生分阶段修满完成的总学分不低于全日制相应总学分的85%。2.弹性学制原则上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结构,其学分比例可参照一体化课程体系结构比例执行。第十三条学分计算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学时数为主要依据。教学课程(包括理论课、一体化课、实训课、实验课),以16~20个课时为1学分。其他课程(生产实习、入学和毕业教育、军训、公益劳动等),以30学时或一周为1学分。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分计算。对属本专业毕业规定考取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记5个学分。第三章课程选修第十五条学校应在每学期结束前4周,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各年级课程开设计划及各课程的学分值。第十六条全日制学生在学校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下学期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弹性学制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下学期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第十七条全日制学生各课程考核总评成绩:平时成绩占50%~60%,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占50%~40%。实行一体化课程体系的各学习领域或课程模块后的考核成绩为总评成绩。第十八条弹性学制学生按每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完成学习内容,并上交作业和学习总结,经审阅合格后,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由作业、学习总结和课程考核构成,作业和学习总结占30%,课程考核占70%。总评成绩合格才能获得该门课程学分。第十九条允许学生根据已有学习经历和成绩,或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给予相应的学分。学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且国家认可的学历教育相关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第二十条因故不能在校跟班学习且年满16周岁的全日制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学校批准后,可转为弹性学制,实行边工作边学习,在此期间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但必须完成一定作业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选修第二专业,与本专业已获得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以免修,可直接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第四章质量评价第二十二条对学生的学习质量评价采用绩点学分制和平均绩点学分制。第二十三条具体的百分制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所示(采用五级制):成绩成绩等级绩点(K)90-100A(优)480-89B(良)370-79C(中)260-69D(及格)1<60E(不及格)0第二十四条实行分层教学的学校,考试采用A、B卷,B卷难度系数降低,考B卷的绩点应降低一级,例如:B卷考试,总评成绩为85分,绩点为2;补考60分以上,绩点均记1;重修课程采用与原修课程同样的绩点计算方法。第二十五条用绩点学分(J)表示每门课程成绩。绩点学分(J)=课程学分(B)×绩点(K)。第二十六条用平均绩点学分(PK)表示一个学期(或学年)所学课程的平均成绩。平均绩点学分=课程绩点学分之和/课程学分之和,即:PK=∑(J)∑(B)第二十七条平均绩点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一般每个学期结束,计算该学期每个学生的平均绩点。平均绩点学分也是学生专业选择、奖学金评定、学生干部选拔、各类先进评选、优先推荐就业等的重要依据。第五章学籍管理第二十八条凡被学校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等材料到学校办理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入学注册手续,经入学资格复查合格即取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期间,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籍相应结束。第二十九条学生有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或转出学校。就读全日制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年级阶段、就读弹性学制专业的学生已取得规定毕业40%的学分,原则上不得转学。办理转学的学生由转出学校注销学籍,转入学校注册学籍,并由转出和转入学校分别报隶属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必修课学分不能与限选课学分互换;必修课、限选课学分可以代替任选课学分;任选课学分不能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学分。第三十一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应安排重修;考核不合格的限选课可补考2次,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重修,或用其他限选课的学分互换;学年学分制学生若一个学期有4门及以上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2次还不合格的可安排跟低年级学生重修。第三十二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学校之间转学、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校同意,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另行制订)获得原修学分;转入其他专业,按第二十一条办理。第三十三条全日制的学生实行班级管理,配备班主任,弹性学制学生,一般按专业进行管理,实行导师制。第六章学分奖励第三十四条参加各类技能竞赛的学生,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该学分的成绩等级为A。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第7名第8名第9名第10名第11名第12名第13名第14名第15名国家级竞赛2520181614121087654321省级竞赛10987654321地级市级竞赛54321第三十五条参加各类知识、文艺、体育等竞赛,根据竞赛成绩和级别奖励学分,计入任选课学分,该学分的成绩等级为A。竞赛取得的名次奖励学分如下(参加选拔赛和上一级竞赛都获得名次的,只计其中最高名次学分,不叠加):第1名第2名第3名第4名第5名第6名第7名第8名国家级竞赛15121086421省级竞赛865432地级市级竞赛5321第三十六条弹性学制学生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表现出色的,应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并可代替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学分。各类突出贡献(如获得劳动模范、技能能手等称号,或技术技能创新等)奖励学分如下:全国突出贡献奖省级突出贡献奖市级突出贡献奖公司(企业)突出贡献奖5035153-10第二十七条除以上学分奖励外,学校还可建立其它的奖励学分制度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凡与学生学业成绩有关的表彰或奖励可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奖励学分。第七章学生毕业第二十八条学校必须坚持“双证书”制度(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各专业主干课程(职业核心能力课程、专业通用能力课程)必须作为该专业的必修课。第三十九条学生必须取得本专业全部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学分,获得本专业的总学分和操行评定合格,且考取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方准予毕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第四十条跨两所及以上学校修满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毕业当年所在学校组织技能等级鉴定。在参加技能等级鉴定学校所修学分,一般不得低于总学分的60%。第四十一条全日制学生在规定基本学制内,未能修满学分,按学生本人意愿,可选择结业或继续学习。原则上二年制专业四年内,三年制专业五年内,四年制专业六年内,五年制专业七年内修完总学分,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此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原有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的技工院校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配套制度,积极进行计算机辅助管理,并成立专门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工作机构,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山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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