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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金融市场监管•金融领域内存在的垄断、外部性、产品的公共性、信息的不完整性、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都会导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价格信息的扭曲,这种情况被称为金融市场失灵,它引致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下降,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避免、消除或部分消除由金融市场机制本身所引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扭曲,以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第一节金融市场监管概论一、监管与金融监管•主体(即监管者)、对象(即被监管者)、手段和目标构成了监管的4大要素。•经济或者金融监管是经济或者金融监管的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的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的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的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而经济学家们的分歧也正是表现在监管4大要素的具体内容上。二、金融监管的主体•一般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和金融的监管是由两类主体完成的:•第一类主体是所谓的“公共机构”,通常被称为“金融当局”,其权力是由政府授予的,主要负责制定金融监管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这些规章制度的实施,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规章制度,就会受到法律法规的处罚。•第二类主体是各种非官方的民间机构或者私人机构,其权力来自于其成员对机构决策的普遍认可。出现违规现象并不会造成法律后果,但可能会受到机构纪律的处罚。三、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笼统地说,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根据经济学的研究结果,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过度竞争等容易引起价格信息扭曲以至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往往发生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行业,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正是属于这类行业。•对于金融市场的失灵问题,经济学提出了3种手段,经济监管只是用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3种手段之一,但显然不是唯一的手段。市场机制、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用图15.1表示。•从图上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但并非人类全部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都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只有金融市场失灵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金融监管的内容;而金融监管也不是解决金融市场全部失灵问题的唯一手段,它只是解决金融市场某些失灵问题的手段。•一般来说,对于通过政府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引导金融市场就能解决的金融市场失灵问题,通常都诉诸于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在政府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实施金融监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时,就采取直接提供的做法;只有在上述两种方法失效或者成本太高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金融监管的做法。•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机制之间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四、金融监管的目标•监管的目标就是要消除或者部分消除人类的某些活动或者行为所带来的目标上的偏差,从而避免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金融市场失灵会带来3个方面的负面作用:社会资金配置的不经济、收入分配的不公平以及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的不稳定。•为了消除或者减少这些负面影响,必须有一个权威性的机构来干预金融市场,约束每个个体的行为,而这个角色往往是由政府来充当的。•通常政府的选择有3种:第一,采取直接行动。第二,命令私人金融部门采取行动。第三,利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通过金融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经济个体自动地按政府的意愿行事。除此之外,还可以将这3种选择进行组合应用。•无论这3种选择是否属于金融监管的范畴,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就是尽可能地消除或避免金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资金配置不经济、收入分配不公平和金融和经济不稳定的后果,以确保市场机制能够在金融领域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具体地说,金融监管的目标应该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促进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与政府的政策目标相一致,从而得以提高整个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消除因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本身的原因而给某些市场参与者带来的金融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的不对称性,以避免因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而造成的交易的不公平性;•克服或者消除超出个别金融机构承受能力的、涉及到整个经济或者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促进整个金融业的公平竞争。五、金融监管的工具和监管原则•就管理的方式和手段来说,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方式是直接对这些活动和行为进行干预和规范;第二种方式是先对影响人类金融行为和活动领域的各种因素进行干预,以改变这些因素对人类金融行为及金融活动的作用方向或者作用程度,然后间接地影响人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无论采取什么样的金融监管手段,都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公平原则。(5)系统风险控制原则。六、金融监管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监管体系一般可以用下图15.2表示。•除图中所描述的各种复杂的关系之外,一旦金融监管进入实施阶段,还有一个金融执法过程中的决策问题。金融执法活动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合规机制”或一个“防范机制”。•金融监管体系包括了3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的执行体系。•1.法律制度体系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界定了金融监管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2.组织体系从当事人自身行为的角度展现出有关各方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互动关系,说明当事人出于本能或者在外部刺激下可能作出的反应以及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3.执行体系描述的是金融监管者具体实施某项监管时的手段、步骤和做法。•在实际的金融监管过程中,金融监管体系的这3个方面往往是同时存在并发挥作用的。第二节金融监管理论依据一、经济学关于监管的理论(一)一般均衡模型•传统经济学认为市场机制是实现社会资源最佳配置的最有效机制,也是满足经济效率正常发挥的最佳机制。•传统经济学对市场机制与经济效率之间关系的描述,是通过对完全竞争的市场情形——也就是不存在政府监管的市场情形的考察来实现的。•传统经济学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模型就是一般均衡模型。该模型的主要条件可以归纳如下:•全部产品都是私人产品,消费者能够完全掌握全部产品的信息;•生产者的生产函数中剔除了生产规模和技术变化带来的收益增加;•在给定的预算约束之下,消费者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在给定的生产函数之下,生产者尽可能地使自己的利润最大化;•除了价格之外,经济主体之间的其他因素如外部性等都被剔除在外,所有的经济主体都是只对价格做出反应,价格决定一切;•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一种竞争性的均衡,确定使得所有市场都得以结清的一系列价格。•根据传统经济学的分析,在上述条件之下建立起来的竞争性均衡满足帕累托最优原则,这种均衡被称为帕累托均衡。帕累托均衡的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在所有的市场上,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一般均衡模型满足帕累托最优原则,这种情况被称为帕累托效率,传统经济学将它简称为经济效率。它给我们提供了衡量政府监管效果的第一个原则——帕累托效率原则,这就是:如果每一个人都因为某种政府监管措施而使自己的景况变好(或者至少有一个人因此而景况变好且没有人因此而景况变坏),那么,该监管措施就被认为是一种好的监管措施。(二)局部均衡与补偿原则•一般均衡模型描述了所有市场都达到竞争性均衡的情形,与现实的经济生活有一定的距离,不能处理现实经济生活中因垄断、外部性、产品信息不完整等原因而可能引起的价格扭曲现象。因此,传统经济学提出了另外一种模型——局部均衡模型。•同时,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总有一部分人的利益会因为某种政府监管措施而受到损害,人们很难用帕累托效率原则来衡量政府监管的效果。因此,传统经济学又提出了另一个衡量标准——补偿原则。(三)垄断与价格扭曲•垄断可以分为自然垄断和非自然垄断两种情况:•自然垄断使得经济的产出效率实现了最大化,但却严重损害了经济的分配效率,导致分配效率和产出效率之间的根本性冲突以及严重的价格扭曲。因此,为了协调产出效率和分配效率之间的矛盾,自然垄断式的市场就需要政府的干预。•非自然垄断的情况比较复杂,但总的情况与自然垄断相似。一方面,生产的集中有利于生产成本的降低和产出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生产的集中又容易使得厂商形成操纵价格和产量的市场力量,引起价格扭曲,从而损害经济的分配效率。(四)外部性与价格扭曲•制度经济学认为发生市场价格扭曲的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外部经济效应的极端情形是所谓的“公共产品”(PublicGoods)和“准公共产品”(QuasiPublicGoods),即某些产品的效用(正的或负的)是由全部经济个体或者某一部分经济个体所享用,因而其成本也是由全部经济个体或者某一部分经济个体所承担。外部经济效应•外部经济效应的存在会带来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产品成本失真;二是效用失真。当存在外部经济效应时,仅靠自由竞争就不能保证资源的有效配置,不能保证正常的经济效率。•出现外部经济效应时,如果社会具备产权明晰的条件,那么供应商可能会走到一起协商解决经济外部性的问题。但如果协商的成本太高,就会导致协商不成功。因此,在存在外部经济效应的情况下,比较好的办法是通过政府监管来消除外部性所带来的成本效用分摊不公以及由此造成的价格扭曲和经济效率降低问题。(五)信息不对称与价格扭曲•信息经济学认为造成市场价格扭曲的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性存在的事实要求揭示更多有关产品和劳务的信息,使消费者能把高质量产品和低质量产品区别出来。因此,经济学认为,当公司内部的信息太专门化,不能及时披露,或者是披露代价太大时,政府监管可能就是修正信息不对称性的一种有效办法。(六)监管的供求•根据监管经济学的观点,之所以会存在对监管的需求,是因为国家可以通过监管使得利益集团的经济地位获得改善。企业可以从政府监管那里获得至少4个方面的利益: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竞争者的进入、获得影响替代品和互补品的能力和定价能力。•而监管的供应则来自于那些千方百计谋求当选的政治家,他们需要选票和资源。•监管已经超出了纯经济现象的范畴。(七)监管成本•第一,道德风险。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的成本除了维持监管机构存在和执行监管任务的行政费用之外,还会带来4个方面看不见的成本。其中第一个方面的成本是所谓的“道德风险”(MoralHazard)。“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进而产生有害的、而且往往是消极的作用。除了道德风险之外,监管还可能产生其他不利后果。研究表明,金融机构可能因为监管而增加其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七)监管成本•第二,合规成本与经济福利损失。所谓的“合规成本”,即被监管者为了遵守或者符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成本。就金融监管而言,这种“合规成本”的数额可能非常之大。所谓“社会经济福利的损失”是由于在存在监管的情况下,各经济主体的产量可能会低于不存在监管时的产量。监管的“合规成本”和由此造成的经济福利损失如图15.3所示。•第三,动态成本。监管经济学认为,监管有时起着保护低效率的生产结构的作用,因而会成为管理和技术革新的障碍。二、金融产品的特性•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预期性,即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第二,这类产品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即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价值不一致,会随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第三,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性,其成本的决定和效用的实现都具有一定的社会性;第四,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基本上是一种信息产品,消费者完全是按产品所散发出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产品的物理形态与产品价值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有些证券产品可能只是以概念的方式存在,不存在物理形态。三、金融业的特殊性与金融监管•大部分经济学家都认为金融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容易造成自然垄断。•另外,由于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信息特性,使得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交易双方之间极有可能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效率•最后,由全部金融产品或者证券产品的集合所构成的综合效用,具有强烈的外部性,会影响到每一个金融产品或证券产品消费者(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可以看成是一种公共产品。第三节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内容一、证券监管导论(一)证券市
本文标题:金融市场监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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