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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遴选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大连市加强创业孵化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创业型人才在连创业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创业企业是指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中的在孵企业,创业型人才是指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市人社局组织开展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认定工作,每年遴选优秀创业企业不超过100户,优秀创业型人才不超过100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创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可参加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遴选。(一)成立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无任何违法记录;(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运行良好且具有创新性;(三)吸纳就业成果显著,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0人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优秀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即为优秀创业型人才。第四条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认定。(一)申报。由在孵企业、在孵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经创业孵化平台公开遴选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市人社局推荐,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报告、申请表;22.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平台的协议书、创业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3.创业企业吸纳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实名制数据库、《劳动合同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工资支付凭证(或月工资发放明细表);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材料。(二)审核。市人社局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个工作日。(三)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认定为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并颁发证书。第五条对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给予资助。(一)资助标准1.优秀创业企业: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10人以上不足15人的给予5万元资助,满15人的给予10万元资助。2.优秀创业型人才:(1)按1万元/人的标准组织参加高层次的创业进修或交流考察;(2)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二)资助程序1.审核认定。市人社局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创业孵化平台提交的推荐材料,优秀创业企业和优秀创业型人才的证明,优秀创业型人才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补贴申请报告和购房合同、发票的复印件转3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无异议的转市财政局。2.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核定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拨付至优秀创业企业账户和优秀创业型人才个人账户。第六条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补贴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估。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有关资金补贴资格并追缴已发放的补贴资金。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和具体组织实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大连市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企业和人才遴选实施细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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