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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笔记复习用考研大一复习都可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的起源(一)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1、夏朝有了地域上的划分和居民,如将国家划分为九州等。2、夏朝设立了公共权力机关,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3、确立了征收贡赋的制度(二)中国法律的起源1、“刑”、“法”、“律”的含义刑:惩处犯罪、规范秩序;刑罚法:判断是非、主持公道的法律律:规定刑名、定罪科刑的依据2、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1)“礼源于祭祀”:“礼”在产生之后便转化为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习惯法。(2)“刑起于兵”: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二、夏商的立法指导思想: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天命”观和“天罚”观三、夏商的立法概况(一)禹刑、汤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二)王命1、誓:军法2、诰:国王或权臣向臣下或下属官吏发出的命令3、训:国王对臣民的训示。4、命:君王的命令。(三)官刑:约束和惩治官吏的法律规范。四、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制:1、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2、商朝实行内服、外服制度(二)刑事法制1、刑罚:(1)奴隶制五刑:墨、劓、膑、宫、大辟(2)法外酷刑:炮烙、醢、脯、剖心、劓殄、孥戮等。2、主要罪名(1)夏朝的主要罪名:不孝罪、不从王命罪、昏、墨、贼罪(2)商朝的主要罪名:危害社会秩序罪、乱政罪、疑众罪、三风十愆罪3、刑罚适用原则(1)罪及本人,刑不株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三)民事法制1、所有权制度:土地、奴隶和牛马2、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3、继承制度:王位和爵位的世袭继承制(四)经济法制1、赋税制度2、手工业管理立法和制度3、自然资源立法五、夏商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王:立法者同时还拥有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司法裁决权。2、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司寇”、“大理”;地方司法官为“士”或“理”等。3、商朝时期,司法活动的参与者,除商王、贵族外,还有卜者。(二)诉讼审判制度1、天罚,即奉天罚罪。2、神判,即假借神意判刑罚罪(神明裁判)。(三)监狱制度1、夏朝的监狱:圜土、夏台。2、商朝的监狱:羑里。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②敬宗③保民(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二)明德慎罚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区别情况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三)礼治思想1、周礼,指的是维护西周的宗法血缘关系与等级制度的精神指导原则与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基本原则(1)“出礼入刑”(2)“亲亲”、“尊尊”原则(核心)(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3、“礼”的基本内容(形式)――五礼(1)吉礼:祭祀之礼(2)凶礼:丧葬之礼。(3)宾礼:宾客之礼。(4)军礼:军旅之礼。(5)嘉礼:冠婚之礼。4、“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2)地位上:礼主刑辅。(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5、西周礼刑结合的治国模式,影响中华法系二千余年(1)开创了一种新的治国模式(2)影响深远二、西周的立法概况(一)立法概况1、周礼:五礼2、九刑:一指周朝的刑书;二指周朝的九种刑罚。3、吕刑(又称为“甫刑”)(1)制定背景:周穆王时,国家财政空虚,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2)主要内容:①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②赎刑是其核心内容;③其刑罚原则是“明德慎罚”。(二)主要法律形式:除了礼、刑之外,还有誓、命、诰、训等法律形式。三、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法律制度1、宗法制: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宗法: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2、国家行政管理体制(1)中央:周王、太史寮和卿士寮组成(2)地方:分设国、都、鄙、野、邑、乡等。3、官吏管理制度:(1)官吏的选任:六德、六行和六艺(2)职官的考绩:六计(二)刑事法制1、刑名:(1)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2)其他:流、赎、鞭、扑、“圜土”制和“嘉石”制2、主要罪名:(1)违抗王命罪(2)不孝不友罪(3)杀人越货罪(4)群饮罪(5)寇攘奸宄罪(6)贼、藏、盗、奸罪(7)五过之疵罪(三)民事法制1、所有权制度:土地与臣民为周王所有2、契约制度(1)借贷契约(债务契约):傅别(2)买卖契约:(3)租赁契约3、婚姻家庭继承制度(1)婚姻制度①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②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达到法定年龄③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居丧期,三年不得嫁娶;不同等级之间不准通婚④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⑤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2)家庭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权利(教令权、主婚权、财产权、立嗣权)丈夫对妻子的权利,妻妾不平等的地位。(3)继承制度:身份继承(宗祧继承、爵位继承)、财产继承:嫡长子继承制(三)经济法制(自己阅读)四、西周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中央:专职司法官为司寇地方:仿中央(二)诉讼审判制度1、诉讼形式:“讼”(民事)和“狱”(刑事)2、诉讼费:“束矢”(民事)和“钧金”(刑事)3、证据方式:盟誓、口供等4、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5、“三刺”之法:一曰刺群臣,二曰刺群吏,三曰刺百姓。6、上诉和复审:读鞠、乞鞠7、严格规定法官责任制度(三)监狱管理制度:圜土、囹圄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社会变迁与法律思想的变化一、社会结构的变动:生产力的发展---私田的出现---礼崩乐坏二、法律思想的争鸣(一)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二)墨家的“兼爱”、“尚贤”、“尚同”思想(三)道家的“自然”、“无为”思想(四)法家的“法治”、“重刑”思想第二节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一、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制定与公布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2、郑国:邓析造“竹刑”3、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4、楚国:楚文王作“仆区”之法,楚庄王作“茆门”之法二、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意义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意义:书p.72-73第三节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一、赵国公仲连改革二、楚国吴起改革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四、韩国申不害改革五、燕国昭王改革六、魏国李悝变法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2)实行“平籴法”(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4)制定《法经》2、《法经》的内容第一部分: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3、《法经》的特点与历史地位(1)特点:p.78(2)历史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它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新时代,标志着中华法系肇始,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七、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1、改“法”为“律”,制定秦律2、重农抑商,奖励军功3、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4、轻罪重罚:(1)连坐(2)行刑重轻(3)不赦不宥(4)刑用于将(5)奖励告奸意义:商鞅变法是战国七雄中最晚却是最彻底的一次变法改革,它吸收了各诸侯国变法的经验,适应了秦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对秦国及秦代的影响极为深远。第四节春秋战国法制内容的变化一、刑事法制1、刑罚种类繁多、手段残酷2、劳役刑开始普遍适用3、扩大了赎刑的使用范围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二、民事法制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4、婚姻:基本上沿袭了西周的规定,但“同姓不婚”的限制受到了冲击。5、继承:封建制的宗法继承制度取代奴隶制宗法嫡长子继承制,由诸子共同继承财产。三、行政法制1、国君称号的改变:“国君”改称“国王”2、中央官僚体制的确立国王与其直接任命的各级各部门官吏,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的中央管理机构,其成员包括丞相、将军、尉、御史、尚书、郎中、廷尉等。3、地方官僚体制的确立:(1)郡与郡守(2)县与县令4、官吏管理制度的建立(1)玺符制度(2)秩禄制度(3)上计制度四、司法制度(一)司法改革1、就司法机关而言,剥夺了旧贵族的司法审判权,改由封建职业官僚掌握。2、就司法形式和审判程序而言,改罪刑擅断为依法断案,变秘密审判为公开审判。(二)司法机关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司法组织基本上沿袭西周,但各国司法官的称谓不尽相同;战国时期,各国的司法官名称仍不统一。(三)司法管理制度:1、起诉:自诉、控告、自控(首)2、审判制度3、法官责任(四)监狱制度:圜土、囹圄、狴犴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秦朝立法概况一、秦朝立法指导思想以韩非的法、术、势为核心的法学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侧重于:1、缘法而治2、法令由一统3、轻罪重刑二、立法活动(“云梦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内容涉及法律的大致可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秦律第二类:《法律问答》第三类:《封诊式》第四类:《为吏之道》三、法律形式1、律:律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主要的秦律有《秦律十八种》等。2、令:皇帝代表国家或政府针对一时之事发布的带有规范性的命令,是律的重要补充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4、式: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主要为《封诊式》。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6、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四、秦律的主要特点1、革除旧法,残存旧制。2、重法轻礼,厉行“法治”。3、重刑轻罪,刑罚严酷。4、内容丰富,体系繁杂。第二节秦朝行政法律制度一、皇帝制度的确立(p.97)皇帝制度的确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皇帝是国家的元首,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二、行政机构(一)中央行政机构:三公九卿(二)地方行政机构:郡县制:郡设郡守,县设县令,县以下设乡、亭、里等基层组织。三、官吏管理制度1、任官的标准:德才兼备(“五善”)2、任官的限制:(1)不准任用“废官”;(2)所用佐吏必须是壮年;(3)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有佐吏。3、选任的方式:察举、征召和任子4、任官的程序:必须经过正式委任5、官吏的特权:禄权、减免租税徭役权、占有土地权、子弟优先为官权、犯罪减免处罚权、一定规格的车舆服饰使用权、休假权等6、官吏的职责义务:忠君、安民、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廉洁奉公、为民表率、服从命令等7、考课与奖励制度:上计和考课(定期或不定期)8、违法官吏的惩治: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三类四、监察制度:制定辨察良吏和恶吏的标准(各四条)第三节秦朝刑事法律制度一、刑名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刑罚。2)徒刑(作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3)迁刑:将受刑者强制遣送到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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