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安全与创新的理性权衡
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安全与创新的理性权衡作者:何花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常健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一个分析框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6(4)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风险.从法治角度而言,政府经济改革政策或方案的出台首先应当立法先行,以法律促进和保障改革的发展与方案的实施,这亦是法治国家通行的原则.然而,被政府默许甚至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却又一次违反了这一法治基本原则.本文拟从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入手,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金融法制架构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基本框架的构想,并对我国金融立法的滞后性问题作一初步分析,以期政府能以法治的思维推动我国金融改革的发展和促进金融法制的健全与完善.2.学位论文毛周刚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2003该文开篇介绍了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合业经营的两种模式的优劣之争演变到目前的金融控股公司,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分类、优势与风险,在此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一般法律规制进行了分析——反垄断法规制,金融控股公司特有的加重责任制度,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性问题.并对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及其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评析: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真的能防火吗?——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人格是否会遭到否认?如何控制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公众对金融控股公司发生危机时出现信心危机的问题.文章还对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腔股公司立法、司法比较法角度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概况、立法现状研究得出结论: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很好的金融机构制度创新,中国应当学习利用这种金融创新、先进的金融立法经验,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上的监管.同时对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三架马车分业监管之下,如何统一监管金融控股公司也做了有益的探讨和展望!3.期刊论文常健试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2(5)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处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风险.本文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金融法制架构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基本框架的构想,以期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防范和金融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有所裨益.4.学位论文周畅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07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信息技术的推动,混业经营模式逐渐成为世界金融业的主要经营模式。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末基本上完成了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并且都选择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金融体制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世界经济逐渐融合为一体,我国金融业与国际金融业的联系更加密切。虽然我国金融业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但在世界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型的过程中,我国已出现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些经营优势,如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合理避税等,但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一些特殊风险,如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利益冲突、透明度低等。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国金融领域具有重要地位,一旦爆发风险,将对金融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我国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严重滞后,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规范发展,特别是不利于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防范和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一方面是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是在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代表的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的改进,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套利。全文共分六大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概述,首先对金融控股公司从法律上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原因和具有的经营优势。第二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现状及发展趋势,主要介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背景、发展现状,并分析了金融控股在我国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是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对金融控股公司具有的特殊风险,如风险传递、资本重复计算、利益冲突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介绍旨在为后面针对金融控股特殊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做铺垫。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和监管现状,首先介绍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严重滞后的现状,然后介绍了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并着重分析了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分业监管的不足,有改进的必要。第五部分是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实践及监管模式比较。通过对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实践的介绍及监管模式的比较,希望能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及监管模式的改进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六部分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设计,该部分是全文最重要的一部分,在前五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特殊风险的法律监管措施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改进的建议。5.期刊论文常健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特点浅析-天府新论2004,(6)为规范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许多国家(地区)都颁布了金融控股公司法,这些立法往往具有产生的背景及原因相同或相似、大多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的监管法性质明显等特点.这些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先进经验无疑值得我国借鉴.6.学位论文陈忠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兼谈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2005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原则,该法不但确立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基本格局,还影响到了世界很多国家。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随着金融业竞争的加剧,混业经营国家的金融机构具有向全球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的优势,过去追随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分业经营体制开始瓦解。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第20条(禁止商业银行与证券机构合并)和第32条(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人员不得兼职)等条款,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行混业经营。本文通过考察世界金融业从分业到混业的经营体制的历史沿革以及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重点对美、日、台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背景和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考察中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和现实,指出中国的金融业经营管理体制应当顺应潮流、及时改革,采取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文章在金融控股公司相关问题上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希望借鉴世界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法律规则,推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本文第一章首先介绍和探讨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基本概念,同时也简述了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历史。介绍了目前金融混业经营的三种典型形态:德国全能银行模式、英国式的母子公司跨业经营模式和美国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并简要比较了三种类型的优劣。金融控股公司是主要在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一种混业经营模式,由于集团内部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防火墙制度,与德国的全能银行模式、英国的母子公司跨业经营模式相比,虽然经营效率受到一定限制,但易于监管,能较好地消减和控制混业经营带来的各种风险。本文第二章重点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在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实践。日本1997年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台湾2001年6月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标志着金融控股公司的混业经营制度的确立。本章前三节分别介绍了三者的立法过程和立法主要内容,第四节综合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监管制度、防火墙、加重责任制度等一系列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介绍了BIS《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文件中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定义,美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也分析了国内学者的理论,总结认为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值得我国借鉴;在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方面,各国在法律上消除了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障碍,在市场准入、税制及设立手续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安排,体现了鼓励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的立法姿态;在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对金融监管一般都采用机构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及其迅速发展对传统金融监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于是功能监管理论应运而生,并产生了两种监管模式: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和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笔者结合巴塞尔协议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和基本方法以及美国的监管实践,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做了客观的评价;防火墙制度的内容主要为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或金融机构从事不同的业务之间设立若干禁止性限制措施和具体规定,目的在于防止金融机构的风险传递并防止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防火墙主要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制度,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1、信息防火墙;2、人事防火墙;3、业务防火墙;4、资金防火墙;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金融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对控股公司施加较重的法律义务,加重责任制度的好处是:金融控股公司承担了对子公司的监管义务,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信息掌握比监管机构更为充分,监控效果可能更好,同时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当然这一制度突破了传统的法人有限责任的原则,实施完善还需要解决许多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如确定加重责任的范围、加重责任的条件、配套的监督机制、加重责任适用的环节以及与现行法律的冲突等,因此各国对此制度看法也不相同。本文第三章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历史及现状,并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现阶段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处于无法可依的自发式起步阶段;2、组建随意,缺乏监管;3、经营无序,关联交易混乱。由于立法的空白,这些金融控股公司运作处于脱法状态,现有金融控股公司经营体制相当不规范,蕴含了较大的风险。笔者提出只有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才能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本文第四章通过借鉴国际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制度,就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几个基本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体例;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在风险监管制度部分,以巴塞尔委员会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为基础,借鉴美、日、台的相关制度及经验,提出了一些建议:1、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率的监管;2、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预警机制;3、严格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引进控股公司加重责任制度;4、建立有效的防火墙制度;5、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息披露制度。7.期刊论文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江淮论坛2004,(2)为融入国际竞争的大环境,中国的金融业开始了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但由于缺乏立法的明确指导,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组建和运行过程中存在种种不规范的行为,并潜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本文阐明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及其法律特征,分析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就完善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初步的建议.8.学位论文刘舒美、日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立法对我国的启示2007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的金融经营模式已由原先的分业经营模式过渡到现在的混业经营模式。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了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随即,适应金融混业经营的金融实体——金融控股公司也明确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国际金融经营体制的重要创新,受到越来越多国家金融业的重视。以美国、日本为首的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并修改本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从而使其金融控股公司在本国甚至全球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我国加
本文标题: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价值目标选择——安全与创新的理性权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156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