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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四个实施办法”以及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整改措施要求,根据《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晋财字〔2014〕5号)、《山西省党政机关省内公务活动接待从简的规定》(晋办发〔2014〕25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接待范围(一)国家安监总局来晋执行公务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二)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来晋参观学习与交流经验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三)各市安监部门来并汇报工作的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四)省直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五)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其他领导和工作人员。二、接待程序及陪同人员(一)国家安监总局领导和司局级正职以及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主要领导的公务接待:由局办公室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拟定接待方案和经费预算,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负责接待,主要领导出面宴请一次,分管领导和有关处室负责人陪同。主要领导遇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业务对口的分管领导宴请一次。(二)国家安监总局司局级副职及以下人员和兄弟省(市)、自治区安监部门副职及以下人员来我局的公务接待:由对口业务处(室)制定接待具体方案和经费预算,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报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分管领导和对口业务处(室)负责陪同接待。在并期间的公务住宿和用餐由局办公室负责按规定标准协调安排,对口业务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出面宴请一次。(三)省直有关部门来我局的公务接待:主要领导来我局,由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局主要领导或委托其他副职领导出面接待;其他领导及以下人员的接待,由对口业务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对口业务处室负责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对口局领导和业务处室负责陪同。在并期间公务用餐由局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统一协调安排。(四)公务接待中如有超出标准以外的其他要求,必须请示有关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三、接待标准(一)宴请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桌餐费标准为四道凉菜和六道热菜(按一桌10人计),人均费用参照《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三类会议餐费标准执行。菜肴主要体现山西地方特色为主,酒水以使用当地汾酒为主,宴请正司局级以上领导可使用20年汾酒,宴请其他人员一般使用10年汾酒。不得上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名贵烟酒(二)住宿标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来宾住宿费用自理,特殊情况需要安排住宿的,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并按以下标准执行:1.省部级领导安排单人行政套间。2.司(局)级领导安排单人行政标间。3.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安排双人标准间。除宾馆免费提供的房间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得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同城接待不安排住宿。四、接待管理(一)实行定点公务接待。要在省政府采公布的年度定点接待单位(宾馆、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公务接待,执行协议价格。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档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二)各处(室)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凭公函任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三)实行填报《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接待审批单》制度。(四)公务接待原则上只在迎或送时宴请一次,平时一般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五)接待费用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若超出预算费用,由负责接待的处(室)报办公室主任重新审核,并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批准后,方可结算报销。(六)要严格按照接待范围、接待标准和接待程序规范运作,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不得先接待后报批。非接待对象、非公务活动、无任务公函、无公务接待审批单和无接待人员签字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结算报销。五、其他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使用效益,节约经费,保障运行和行车安全,根据公车治理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车辆。第三条公务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第四条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统一调度,厉行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六条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实行一对一管理,车辆驾驶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后果由擅自出借车辆的驾驶员承担。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负责本车辆驾驶的人员负责妥善保管。第七条控制燃油费用。加强车辆用油管理,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制度。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定点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车辆燃料管理人员根据石油公司每月提供的加油记录,与驾驶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办公室分管车辆负责人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须经请示同意后,方可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第八条执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用车申请(派车)单》(以下简称《用车申请(派车)单》),用车处室人员根据工作任务如实填写《用车申请单》(包括:用车事由、目的地等),并经用车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由局办公室负责车辆调度管理人员进行统一调度派遣车辆,并建立车辆使用调度台账记录。驾驶员要严格按照《用车派车单》确定任务出车,不得从事与工作任务无关的工作。第九条执行公务用车集中停放制度。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单位驻地,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车辆调度员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应急值班车辆外,其他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集中停放。领导用车考虑到方便公务由局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可就近停放,但不得公车私用。第十条严禁公车私用。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查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和由此产生的后果。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第十一条规范其他行为。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车辆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车辆调度员负责安排。机关干部职工在执行公务期间遇节假日需就近探亲或个人遇其他特殊情况急需用车的,需报告局办公室同意,费用自理。认真执行公车治理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或借用下属单位和监管对象的车辆,本局公务车辆不得借用或套用其他牌照,如:军警牌照等。第三章调度与使用第十二条正常工作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局主要领导固定工作用车,班子成员相对固定工作用车。机关各处室在市内与分管领导一起参加公务活动的原则上搭乘分管领导工作用车,其他情况由车辆调度管理人员合理安排。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服从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第十三条规范车辆调度使用行为,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一)日常用车管理。为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公务车辆外出次数,周一至周五上班期间,局办公室负责调度安排车辆,其余时间原则上一般不安排车辆外出,但特殊情况除外。(二)长途用车管理。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太原市区以外的公务用车。为进一步压缩“三公经费”,一般公务活动以派本局公务用车为主。鉴于我局公务用车配备实际情况,本局业务处室安排下基层开展安全检查时,在确保工作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检查人员数量,以减少租用车辆。(三)应急用车管理。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公务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工作时间内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实行机关公务车辆轮流值班制度。值班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统一编制《局机关应急公务用车安排表》。应急值班期间,驾驶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或与其他驾驶员调换值班时间,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值班的,应提前告知车辆调度管理员,由车辆调度管理员进行统一调换。第四章维修与保养第十四条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车辆修理管理员鉴定确认,车辆管理负责人同意后,到定点的专业修理厂修理、保养。第五章费用管理第十六条维修、保养费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费用结算指定专人管理,每月专管人员要对定点修理厂家提供的正规发票和修理项目费用明细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审批报销手续。第十七条燃料费用管理。燃料费用指定专人管理,由燃料管理人员负责加油卡充值和每月燃料费用结算报账。每月专管人员要对石油公司提供正规发票和加油卡燃料使用明细进行审查核对,并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的审批报销手续。局办公室负责统计每台车辆行驶的行驶公里数及燃料消耗量,按照“三公经费”公开的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第十八条其他费用管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过路、年检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写财务报销凭证,履行相关审批报销手续。费用报销严禁弄虚作假,从中谋利,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第六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九条对驾驶员的基本要求(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驾驶技能。(二)认真履职,爱岗敬业,服从安排,听从调度。(三)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四)注重形象言行,做好服务,维护集体利益。(五)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随叫随到。(六)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第二十条驾驶员的差旅补助按《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第二十三条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正式员工的,要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属临时聘用人员的,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第二十四条对驾驶员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发文制度为实现我局机关公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保证发文工作安全有序,提高行文发文办事效率,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一、收文制度凡外部送达我局的公务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属于收文,收文归口办公室管理,收文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签收。到上级机关领取收文,由领取人签收;上级机关或外单位专人送来的收文,由办公室人员签收。签收人应将收件及时移交管理人员承办。2.拆封。拆封由办公室办理,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拆封。标有具体领导人“亲收”的信件,应交领导人自己办理。绝密件由办公室主任拆封。3.登记。由办公室机要室设立专门登记簿,按收文的登记范围和收文处理的内容要求,一文一登记。4.分办。登记后的收文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阅批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和处室阅处。5.批办。有关领导根据收文的内容和要求,作出批示。根据领导批示送有关处室和人员阅处。6.传阅。对于非承办性的收文,应送有关领导传阅,传阅范围由办公室主任确定,文件阅办完毕后放归档案室。7.承办。对于需要承办的收文,根据局领导批示,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承办部门及时办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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