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金融法学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
1第四篇金融业务管理法第七章货币政策、货币发行与现金管理法第八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第九章支付结算法第十章票据法第十一章证券法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第十三章融资租赁法第十四章保险法2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概要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信托业务主要是由信托公司办理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信托业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相当重要的力量。3但由于我们对信托的定义、本旨、基本功能认识不足,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缺乏合理、科学的界定,我国金融信托业务的开展仍然缺乏系统、科学、权威的立法规范和行之有效的监管,金融信托业务的开展还很薄弱、很不规范、很不稳健,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金融信托应有的功能还远远未能发挥出来,4迫切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信托业法、完善信托法、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加以改变。在本章中,将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金融信托的有关问题加以介绍和阐释。5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关键术语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金融信托信托公司金融信托法信托财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6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第二节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第三节资产证券化的管理规定7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一)信托的概念及特征(二)信托的沿革(三)信托的分类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一)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二)金融信托的职能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一)金融信托法的概念(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8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一)信托的概念及特征信托,即“信任委托”之意,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或为其他处分,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财产的行为。9信托的定义我国将信托立定义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0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信托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以财产权转移或为其他处分为要素而产生的。3、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行为。4、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权与信托利益相分离。11信托的实质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信托财产必须独立,且不构成受托人自有财产的一部分。第二,受托人或其代表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受托人有权力和责任根据信托文件和法律的要求管理、使用或处分信托财产。12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二)信托的沿革信托制度源远流长。现存关于信托的最早记载,据说是古埃及人于公元前2548年写下的有关信托自己财产的遗嘱(信托遗赠)。到了古罗马时代,这种遗产信托形成为固定的制度,规定于《查士丁尼法典》中。而现代意义的信托,人们普遍认为起源于英国,充分发展于美国,并在日本得到了创新。13信托的发展经历了以下轨迹:即由个人办理的非营利的简单民事信托,发展到法人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信托,直至以金融信托业务为主的现代信托。我们现在一般所讲的信托,也主要是指金融信托。14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与分类(三)信托的分类我国信托法将信托分为民事、营业和公益信托。从信托的发展来看,起初只是自然人之间建立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一种财产处分手段,主要属于民事信托。15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以信托作为营利手段从事经营的现象大量出现,特别是信托制度引入美国以后,高效率的信托公司组织形式大范围地经营起来。营业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以获取盈利为目的而从事的信托行为。民事与营业信托合称为私益信托,而以慈善、救济和学术等具有社会公益目的的信托称为公益信托。161、按照委托人是个人还是法人划分,信托可分为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2、按照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划分,可以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3、按照受托人办理信托的目的划分,信托可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174、按照设立意图划分,信托可分为公益信托和私益信托。5、按照信托事务的性质划分,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6、按照信托设立的依据划分,信托可分为设定信托和法定信托。7、按照信托标的物划分,信托可分为贸易信托和金融信托。188、按照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实施的管理方法划分,信托可以分为个别信托和集团信托。9、按照受托人是否承担积极义务来划分,信托可分以为主动信托和被动信托。此外,信托还可以分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及特别信托。19信托法律关系信托法律关系,是指由信托法调整和保护的在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信托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所构成。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享有信托权利和承担信托义务的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0信托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1、信托与代理。(1)设立的前提不同。(2)受托人的地位和权限不同。(3)连续性与稳定性不同。2、信托与行纪。(1)制度属性不同。(2)适用范围和授予权限不同。(3)期限不同。3、信托与居间。(1)基本目的不同。(2)受托人的法律地位和被授予的权限不同。(3)付酬条件不同。21信托投资机构业务信托投资机构业务一般包括信托业务、投资业务和兼营业务。信托业务是其主营业务,即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收受、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投资业务包括信托投资机构受托办理的各类投资业务和自营投资业务。兼营业务是指信托投资机构在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同时,兼营银行业及其他相关业务。22信托公司的设立信托公司的设立是指信托公司的设立人为取得经营信托业务的资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设立的法律行为。(一)信托公司设立的条件:(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2)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3)具有《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程序23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信托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住所;(4)改变组织形式;(5)调整业务范围;(6)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7)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8)修改公司章程;(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信托公司终止的事由发生后,要依法对该机构进行清算,清理其财产和债权债务。清算结束后办理注销等级,其法律人格消灭。信托公司终止的具体原因包括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等事由。24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一)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信托业务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公益信托等。1、资金信托。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2、财产信托。财产信托是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253、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与私益信托相对应的概念,具体指委托人为实现以慈善、文化、卫生、宗教或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二)投资基金业务基金业务是指由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将不等额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一定规模的基金资产,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按资产组合原理进行分散投资,所得收益由投资者按比例分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投资制度。(三)投资银行业务(四)中间业务信托公司可经营的中间业务主要包括: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以及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26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一)金融信托的概念及特征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的金融业务。27金融信托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职能。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开展具体业务。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属于营业信托范畴。28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二、金融信托的概念与职能(二)金融信托的职能金融信托的职能是金融信托业务应有的职责和独具的功能。29金融信托具有多种职能,但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能有以下四个:1、财产管理职能。2、融通资金职能。3、资产证券化导管职能。4、沟通和协调经济关系的职能。30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一)金融信托法的概念金融信托法是调整金融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信托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转移关系,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信托机构及其信托活动开展的监督管理关系。31金融信托法包括信托基本法和信托业法。信托基本法是规定信托基本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资格及各自的权利义务、信托的类别及设立和终止等。信托业法是规定金融信托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监管的法律规范。其内容包括信托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组织形式、设立条件及程序、变更、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金融信托法是金融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2第一节金融信托法概述三、金融信托法与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二)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简称“金融信托关系”,是指由金融信托法调整的在信托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样,也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331、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或称信托关系人,是指能够参加信托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2、金融信托法律关系客体。是指金融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即借以产生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财产。3、金融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金融信托关系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4第二节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35第二节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一、中国金融信托的沿革与发展二、金融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信托公司的概念、组织形式及设立条件(二)信托公司的变更与终止三、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及经营规则(一)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二)信托公司的经营规则36第二节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五、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管理规定(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37第二节中国金融信托的管理规定一、中国
本文标题:金融法学第十二章金融信托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173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