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题目:学号:姓名:专业:指导教师:指导成绩:答辩成绩:综合成绩:年月日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签名:日期:年月日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姓名学号20100440601所在学院民商法学院专业法学指导教师职称论文题目浅论夫妻共同遗嘱一:结合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一)国外的立法状况及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1、共同遗嘱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1)否定主义立法例。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例如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2、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第二种是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有相关的规定。第三种是限制说。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二)选题目的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从1985年就开始适用的《继承法》已明显不能与现在的现实生活相适应,许多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便,夫妻共同遗嘱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为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有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即使预先做出了处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阻碍,而夫妻共同遗嘱恰能解决这个问题维护夫妻财产的统一性。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能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有一定的帮助。而笔者选题目主要有以下意义:1、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还没有承认夫妻共同遗嘱,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纠纷,这不利于我国继承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2、从司法层面讲,由于缺乏立法的指导我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处理不太统一,这与我国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是不符合的。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3、从现实生活方面看,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相关的法律纷,使公民生活更加和谐,使社会更加安定。二:对有关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综述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相互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共同遗嘱在执行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对于否定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此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应为它不符合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定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验、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权。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说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而已。这就直接破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应该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比较合适。“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的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要求的原则上就应该肯定。“特例否定为例外”。当然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例的,因为夫妻二人可以可以协商改变、撤销和废除共同遗嘱。特例情况只存在与夫妻一方有人死亡,共同遗嘱已无法协商改变、撤销、废除的情形。特例是指存在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存活共同遗嘱人可以变更夫妻共同遗嘱。三:论文准备(一)准备步骤1.确定选题方向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夫妻共同遗嘱的国内外立法和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5.完成论文。(二)工作进度2013.10---2013.12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2013.12---2014.2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2014.2---2014.3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2011.3---2011.4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思路(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继承法目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因为立法的空白致使现实生活中与夫妻共同遗嘱相关的法律纠纷难以公平合理的解决。(二)思路1.比较法:通过与外国有关夫妻共同遗嘱立法体例的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与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五:论文的框架与结构一前言二夫妻共同遗嘱概述(一)概念(二)特征(三)类型三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选择及我国的态度四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理论争议五笔者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观点(一)笔者对国内三种理论争议的观点(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以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三)对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的简单解释六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及有效(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四)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六结语指导教师对开题报告的意见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开题报告的要求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2、对选题的了解程度(阅读近三年五篇以上相关论文,3、并写出综4、说明论文(设计)准备5、解决什么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6、论文的框架与结构;7、开题报告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浅论夫妻共同遗嘱【摘要】夫妻共同遗嘱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虽然它不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本质,应该在立法上以一般承认为原则,特殊否定为例外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本文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多角度的思考和深入的剖析,以期能为夫妻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关键字】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效力;遗嘱自由;遗嘱;继承法Abstract:Mutualwillsofhusbandandwifeisblankonourcountrylegislation,whichexistalotinpractice.Althoughitviolatestheprincipleofwilldiscretion,accordingtotheactualsituationinourcountryandtheessenceoflaw,themutualwillsshouldbeadmittedincommonsituationandbenegatedinexceptionalsituation.Throughthispaper,Iwanttomakeamuti-anglethinkingandin-depthanalysisformutualwills,hopingtoprovidethereferencefortheconstructionofthemutualwillslegalsystem.Keywords:mutualwillsofhusbandandwife;legalvalidity;willdiscretion;will;inheritancelaw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公民财产收入不断增加、公民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这让许多在继承法制定初期没有重视的问题现在开始凸显出来,本文即将论述的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在继承法制定初期并没有得到重视,立法上也没有对夫妻共同遗嘱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实务中有关夫妻共同遗嘱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何从法律上对该问题进行定位便越发紧迫起来。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以期能为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一)概念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者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①共同遗嘱在表现上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②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遗产处分意思通过同遗嘱表示出来,从而形成的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③。我们一般所称的共同遗嘱均是实质意义上的。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并共同在该遗嘱中对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遗嘱形式。(二)特征①柏文栋、陈明霞:《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②睢素利、单国军:《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研析》,载《成人高教学刊》,2008年第1卷第4期。③刘道云:《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应否定》,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4月第237期。夫妻共同遗嘱除了具有一般遗嘱的共同特点外还有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征:1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的一致性。即夫妻具有共同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完成共同订立遗嘱的行为。2遗嘱内容的相互制约性。即夫妻意思表示之间具有拘束性,不得随意变更撤销。3遗嘱形式的同一性。即夫妻共同遗嘱的内容需记载于一份遗嘱中。4内容的整体性和变更与撤销的非自由性。即未经夫妻二人协商共同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5生效时间的复杂性。即只有当夫妻二人都死亡后共同遗嘱的内容才能得以执行。④(三)类型根据夫妻之间遗嘱意思表示的不同可以把夫妻共同遗嘱分成四类: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又称相互型遗嘱,这种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为其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
本文标题: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181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