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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基验槽操作规程1.为了使地基验槽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验槽阶段的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2.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察部所承揽的所有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施工期间的地基验槽工作。3.所有建(构)筑物基坑均应进行施工验槽。基坑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并清理后,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勘察、设计、建设(或监理)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槽,合格后方能进行基础工程施工。4.验槽的主要任务是检验勘察成果;根据检验结果,对勘察成果做必要的补充和修正;对施工中出现的岩土工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地基处理、桩基础施工等进行质量控制和技术检验。5.地基与基础施工阶段,接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监理、总包方代表的验槽通知后,工程勘察部派该工程的工程主持人或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参加验槽工作。6.验槽工作前,验槽人必须熟悉本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该场地的地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同时注意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的适用条件。7.深入施工现场后,应详细了解该工程的具体情况,包括建筑物的名称、位置、室外标高、室内±0.000标高、建筑物地上地下层数、总高度、基础类型及埋深、基底荷载标准值等,确认与勘察工作时的设计条件有无较大出入。如果出入较大,应向甲方说明情况,进行补充勘探。8.无法验槽的情况(1)基槽底面与设计标高相差太大;2(2)基槽底面坡度较大,高差悬殊;(3)槽底有明显的机械车辙痕迹,槽底土扰动明显;(4)槽底有明显的机械开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沟槽、铲齿痕迹;(5)现场没有详勘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或基础施工图和结构总说明。9.推迟验槽的情况(1)设计所使用承载力和持力层与勘察报告所提供不符;(2)场地内有软弱下卧层而设计方未说明相应的原因;(3)场地为不均匀场地,勘察方需要进行地基处理而设计方未进行处理。10.现场应重点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核对基坑的土质和地下水情况是否与勘察报告一致;观察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11.对新鲜的未扰动的岩土直接观察,并与勘察报告核对,注意是否因施工不当使土质扰动,因排水不及时而使土质变化,因保护不当而使土体冰冻等现象。12.验槽时应重点观察柱基、墙角、承重墙下或其他受力较大部位;如有异常部位,要会同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处理。13.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①持力层明显不均匀;②浅部有软弱下卧层;③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④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14.基坑底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轻型动力触探可能造成冒水涌砂时,不宜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持力层为砾石或卵石时,一般不需进行轻型动力触探。315.基坑开挖后,为防止地基土的松动或软化,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①严防基坑积水;②用机械开挖时,应在设计基坑底标高以上保留300~500mm厚的土层,保护层用人工开挖清理;③地基土为干砂时,在基础施工前应适当洒水夯实;④很湿及饱和的粘性土不宜拍打,不宜将砖石等材料直接抛入基坑,如基土因践踏、积水而软化,应将软化和扰动部分清除。16.基坑内有坑穴、土井、砖井或局部分布松软土时,应予以妥善处理,处理方法一般为:①清除松软土,用与持力层土质相近的材料回填夯实,砂土地基用砂石回填,坚硬粘性土地基用3:7灰土回填,可塑粘性土地基用2:8或1:9灰土回填;②基坑底有小于500mm厚的薄层软土时,如因水位高不易清除,可铺夯大卵石,将软土挤密;③基坑内松软土所占面积较大(长度超过5m)时,如不致发生不均匀沉降,可将基础局部加深,并做1:2的台阶,与两端基础连接;④独立基础下的基坑,如松软土所占的面积大于基坑面积的1/3,宜将柱基础整个加深,但与相邻柱基础底面的标高差,不宜大于两柱净距的1/2;⑤局部换土有困难时,可用短桩基础处理,并适当加强基础和上部结构的刚度。17.基坑内有房基,压实路面等局部硬土时,宜全部挖除,如厚度很大,全部挖除有困难时,一般情况下可挖除0.6m,做软垫层,使地基沉降均匀。18.基坑内原有的上下水管道,宜于拆除,妥善处理,防止因漏水而侵蚀地基。419.验槽时轻型动力触探试验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及《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执行。20.地基处理应按《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执行。21.本规程自2008年12月24日实施。北京地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12月24日
本文标题:地基验槽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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