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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2010年4月15日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范围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机构第四章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异议与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保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简称奖励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地理信息产业的自主创新,使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的市场化、国际化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中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是授予公民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第七条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负责奖项的评审工作。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奖励办)负责地理信息科3技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第二章奖励范围评审标准第八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地理信息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第九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有所创新;(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贡献;(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贡献;(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有所创新。第十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获奖单位应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并具有法人资格。第十一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单项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每个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每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8个;每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第十二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类型主要分为:4(一)基础研究:在地理信息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的项目;(二)技术开发:在地理信息相关科学技术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作出产品、工艺、软件、系统等科学发明,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项目;(三)工程应用:在地理信息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作出贡献,促进技术发展或行业结构优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完成并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四)标准、管理:在地理信息企业管理、标准、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和社会公益性事业中,有所发明和创新,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五)在地理信息产业领域其他成果的完成中作出显著贡献的项目。第十三条涉及到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以参评。第十四条本细则第十二条所称“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5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二)具有科学价值;(三)国内外公认。第十五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是指:该项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第十六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具有科学价值”是指:(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二)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意义,或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第十七条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所称“国内外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同行所引用或应用。第十八条基础研究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6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三)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带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可评为三等奖。第十九条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的科学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三)创造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二十条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特点和进步,主要性能、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所称“创造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较成熟,并经实施应用,取得7了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技术开发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一)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意义,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或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并产生了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第二十四条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或应用高新技术对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8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成果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提高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有积极作用。第二十五条工程应用类获奖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大,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行业覆盖面较大,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有所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覆盖面,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第二十六条标准、管理类获奖项目,应是在标准的制定应用、企业或生产管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并得到应用推广。第二十七条标准、管理类项目授奖等级评定标准:9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巨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第二十八条其他类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前述标准进行评定。第三章评审机构第二十九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一)负责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则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初评建议,评审一、二等奖项目,审定三等奖项目。(二)向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提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建议。(三)处理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四)对完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10第三十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2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25~35人、秘书2人。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第三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内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第三十二条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5~15人。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聘任。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视当年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申报项目的情况,从具备资格的权威专家、学者、企业家中聘请专业评审组成员。第三十三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第四章推荐第三十四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一)省、市、自治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二)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11(三)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推荐单位应在当年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推荐项目材料。第三十五条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省、市、自治区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每年可推荐3项,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各工作委员会(分会)每年可推荐3项,中国地理信息系统协会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可推荐1项。第三十六条推荐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评价文件。评价文件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文件。第三十七条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推荐书》,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必须经过所有完成单位加盖公章和所有完成人签名确认,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第三十八条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九条凡因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评审。12第四十条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条例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不再受理。第四十一条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奖中
本文标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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