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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知识讲座何崇铨二○○五年二月自我介绍,夷陵区安全生产局委托我来讲课,体现了区安全生产局利用社会力量帮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良苦用心,和我们公司为企业服务的诚意。受夷陵区安全生产局的委托,给大家宣讲《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共同学习有关行业的安全生产知识、事故的防范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第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2002年,为全面、完整地反映国家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确定对各行业、各部门和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并对安全生产中普遍存在的共性的、基本的法律问题作出统一规范,全国人大颁布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最近,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安全法规和规章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并完善。今天我主要的讲一下《安全生产法》。一、为什么要制定《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督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历来都非常重视,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工作。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公路交通事故严重,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居高不下,水上安全事故突出,民航事故连续发生。这方面的事例我就不列举了,讲一下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1、(2004年)4月16日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发生事故,造成9人死亡。2、4月19日,广东茂名一家私人炼油厂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4月20日,长江江苏南京段一正在维修的油轮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2亡。4、吉化集团一生产基地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5、北京市怀柔区中发黄金冶炼公司八道河冶炼厂发生氰化氢气体泄漏事故,造成3人死亡。6、江西南昌江西油脂化工厂发生废弃氯气钢瓶残留氯气泄漏事故,多人中毒(282人)。7、21日,浙江台州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甲苯反应釜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国务院安全委员会办公室4月21日通报了七起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近几年,我国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屡屡发生重大、特大火灾爆炸和伤亡事故。例如:1996年6月29日四川永兴花炮厂爆炸事故,死亡39人、重伤9人、轻伤40人;2000年3月11日江西萍乡上栗县东源乡石巅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小学生13人,不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伤12人;2000年6月30日广东江门土产出口公司高级烟花厂发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伤12人;2000年8月4日江西萍乡上栗县上栗镇发生特大烟花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安全生产事故频繁,死亡人数众多,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安全生产法律不健全是主要原因之一。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革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律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之所以必要和急需,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2、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需要。33、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4、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设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三、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方针是用千万人的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正确处理保证安全与追求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率、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效率、效益发生矛盾时,把安全放在首位。要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各项设备、设施都要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排除,该停产的要停产,不要为了赶任务、追求效益而置安全于不顾。每个从业人员都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严格执行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任何时候都不要违章作业,对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四、《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要求1、《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安全生产法》第二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因为讲课时间有限,听课的对象主要是从事实际操作的工人师傅,从略(必要时可宣读有关条款)。五、《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必须由企业“一把手”挂帅领导、统筹协调、负全面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全面责任。(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包括:4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四)《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六、《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除了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第三十八条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一)从业人员的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项: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监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5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佩戴和使用劳保用品的义务;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抢救工作作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等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二)当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三)所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不管其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均应当配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进行经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至七十六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结案等作了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慌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发生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报告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二)事故的伤亡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后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五)事故的报告单位。6死亡事故按伤亡人数多少划分为:(一)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和重伤)的事故。(二)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三)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九、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六章规定了各相关部门人员违犯《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其中涉及到从业人员的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构成本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造成重大事故。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部分安全生产知识一、基本概念(一)危险——常指危害和危害因素。(二)安全——是指免遭不可接受危险的伤害和财产损失。(三)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或财产损失。(四)事故隐患——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五)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人造的称化学品。(六)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性特征,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7二、防火防爆安全(一)燃烧条件燃烧必须有三个条件,即“燃烧三要素”。1、可燃物质:可以燃烧的物质称可燃物质。可燃物质是燃烧的物质基础。2、助燃物质:可以与可燃物质进行化合而放出光和热的物质。一般燃烧的助燃物是空气中的氧气、溴与硫的蒸气也能助燃。3、足够的温度或明火:要让可燃物质燃烧,必须把它加热到一定的温度。物质不同燃烧所需的温度也不同。例如:纸加热到130℃就可以燃烧,无烟煤加热到280~500℃能燃烧,汽油的挥发物仅要遇到一个火星就可以燃烧或爆炸。“燃烧三要素”必须同时存在才能引起燃烧,去掉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燃烧就会中止。一切防火和灭火的方法,都是根据这个基本原理采取的。火灾是火失去控制蔓延而形成的一种灾害性燃烧现象,它通常造成人或物的损失。(二)爆炸物体在极短的时间内释放大量能,引起强烈振动的现象称为爆炸。爆炸分为物理爆炸、化学爆炸和核爆炸。1、物理爆炸:设备管道或其它密闭容器从内部逐渐受到越来越大的压力,因内部受力过大而突然破裂所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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