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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资产审计三部培训2002年11月信贷资产的内容贷款(短期、中长期贷款)应收进出口押汇贴现应收租赁款拆出资金(拆放同业、拆放金融性公司)存放资金(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贷款的分类(1)按照发放期限分类–短期、中期、长期按照筹集方式分类–自营、委托按照性质分类–商业性、政策性按照保障程度分类–质押、抵押、担保、信用按照回收情况分类–应计、非应计按照资产质量分类(原)–一逾两呆按照资产质量分类(现)-五级分类按照贷款对象分类–对公、对私按照用途分类–流动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的分类(2)-发放期限短期贷款–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贷款,包括质押、抵押、担保、信用贷款和进出口押汇等。中期贷款–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种贷款。长期贷款-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各种贷款。贷款的分类(3)-筹集方式自营贷款–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金融企业承担,并由金融企业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金融企业只收取手续费,不得待垫资金。贷款的分类(4)-回收情况非应计贷款–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贷款的分类(5-1)–资产质量(原)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因借款人原因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或贴现业务因汇票承兑人不能按期支付,并且贴现申请人帐户存款不足而形成的被动垫款;或银行承兑的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存款不足等原因而形成的被动垫款;或逾期的进出口押汇或因信用证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即转为逾期贷款。贷款的分类(5-2)-资产质量(原)呆滞贷款–逾期贷款超过90天(不含90天)即转为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确认标准-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贷款的分类(5-3)-资产质量(原)呆帐贷款(续)-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的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银行仍无法收回的债权;贷款的分类(5-4)-资产质量(原)呆帐贷款(续)-由于上述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后,扣除所得抵债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贷款的分类(6)-资产质量(现)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的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贷款损失准备(1)-定义一般准备–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计提比例根据金融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计提比例根据金融企业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贷款损失准备(2)-比例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关注类贷款(2%)次级类贷款(20%-25%)可疑类贷款(40%-50%)损失类贷款(100%)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贷款(质押、抵押、担保、信用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进出口押汇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拆出资金(人行规定)(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信贷资产审计目标一、信贷政策和程序的总体合理性-验证信贷资产合理性;-信贷管理委员会职责明确;-信贷授权及审批控制的合理和有效;-贷款程序和操作控制的有效性;-贷款调查真实、合法、充分和准确;-贷后检查的及时、有效;-信贷信息充分、渠道畅通;-责任约束机制合理有效。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二、贷款真实性-确认资产负债表所列各项贷款在特定日期(或时点)是否存在;-登记入账贷款的真实性;-确认所有贷款均及时入账;-确认所有贷款及利息准确;-所有已进行会计记录的贷款交易在特定期间均已发生。三、贷款完整性-确认应该列示的所有信贷交易列入会计系统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四、贷款安全性-贷后检查的安全性;-定期催收的法律时效;-信用支持是否足以保障贷款的安全;-抵押和担保有效性、合法性;-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和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五、贷款所有权-被审计银行对所有贷款的所有权;-所有抵押物合法有效;-所有借款人真实且具有民事资格;-贷款文件和发行。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六、贷款及相关准备金估价-账面信贷资产价值真实-各项信贷资产均已按适当的方法进行计价,列入会计报表的金额正确;-呆帐准备金足以备抵贷款可能的损失;-坏帐准备金能备抵可能的利息损失。七、机械准确性-各项贷款总额与总账一致;-各科目贷款余额与贷款分户清单一致;-账簿登记和数字加总工作正确;-准备金的提取计算正确。信贷资产审计目标(续)八、贷款风险分类-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九、信贷资产信息披露-充分披露信贷资产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潜在风险。贷款风险分类-判断贷款回收可能性应考虑的因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风险分类–其他考虑因素贷款主要还款来源–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担保为次要还款来源。重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贷款仍然逾期至少归为可疑类。(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做出调整的贷款)。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至少归为关注类。贷款审计(1)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审查-信贷执行情况的审查-信贷投向的审查-利率的审查贷款原则执行情况的审查-贷款安全性和流动性审查-贷款效益性的审计贷款审计(2)贷款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的资格和规定的条件-审查贷款的用途和期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贷款的审批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查贷款“三查”制度的控制情况-审查贷款日常管理和催收制度-审查对关系人发放的贷款贷款审计(3)贷款担保有效性的审查-审查保证贷款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条件-审查抵押贷款合同的有效性贷款的有关规定(1)相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指标-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占表内、表外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存贷款比例指标:各项放款的余额与各项存款旬末的比例控制在75%以内(其中外汇各项贷款与外汇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中长期放款比例指标: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存款之比控制在120%以内。外汇中长期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贷款的有关规定(2)-单个放款比例(1)对同一借款客户的放款余额与银行资本总额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放款总额须控制在银行资本总额的50%以内-向股东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已缴纳股金的100%-逾期放款月末平均余额与各项放款月平均放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放款不得超过5%,呆账放款不得超过2%贷款的有关规定(3)-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外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60%。-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之比即利息回收率不低于80%。贷款的有关规定(4)对贷款人的规定-根据现行制度,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贷款的有关规定(5)-人民银行总行总控贷款发行权、基础货币管理权、信贷资金控制权、基础利率和法定利率调节权。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总行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的信贷资金管理。贷款的有关规定(6)对贷款审批的规定-贷款的审批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贷款审查人员、贷款发放人员,这三类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贷款的有关规定(7)对固定资产贷款的规定-固定资产规模为国家指令性计划,各级银行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各级银行不得搞投资入股,不能持有企业债券,严禁挪用流动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搞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银行贷款垫付自筹资金缺口。对贷款利率和利息管理的规定对借款人的有关规定贷款的有关规定(8)对贷款程序的有关规定-贷款申请-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审计方法和案例审核主要采用调阅法和抽查法。重点关注-贷款单位名称为本行,贷款单位不在所辖区内的贷款;-贷款手续不健全的贷款;-期末新发放的贷款,有无期末突击发放,期初迅速收回;-展期贷款是否为回收无望贷款的隐匿形式;拆出资金审计(1)-主要审查拆出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有无占用联行资金和利用中央银行放款进行拆借的情况-审查拆借资金的真实性,有无以拆出资金的名义变相放贷,或以“证券回购”、“暂付款”为名变相拆借-审查拆出资金的质量状况,有无通过拆新还旧、存放同业等方式虚假回收,有无隐藏回收款、违反人民银行有关拆借业务规定的现象拆出资金审计(2)-审查拆出资金对象,有无拆给自办经济实体及自留使用或用作炒股、炒房地产等,有无向非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情况-审查拆出资金期限,有无超期和以多次展期的形式超期拆出资金的问题-审查拆借利息收入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提高或压低利率行为-审查拆出资金授权管理是否有效,有无违反授权规定,形成资产风险的违规经营事项拆出资金审计(3)-可拆出资金的最高额度=自有资金
本文标题:银行信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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