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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的意义在于从理论走向实践,所谓“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正是强调实践的重要性。从7月10日开始,我们一行人满怀激情地来到文山开始实习之旅,至今已二十多日。在这段时间里,我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基本上了解了法律在实务部门的运用,认识到了理论与实践的不同,积累了一些工作经验,对法律工作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更加坚定了从事法律工作的决心。时间过得真快,转眼来文山已经二十多天了。由开始的不习惯到已经适应这里的生活。我被分在在民行科,新民诉使用后,送到检察院的案子大大减少,平时的工作主要就是监督法院的办案。来到边远地区才发现法律人才还是很需要的,就我所在的检察院,书记员几乎都是非法学专业的,也不是专业的法学出生,她的能力都是后来在工作中自己培养及提升的。现在很多同学对自己的专业没有信心,其实还是有很多机会等着我们,重要的是我们自己有没有准备好。在检察院做的几份工作就是制作文书和整理卷宗,期间去法院参加过一起交通事故的调解。这次经历给我很大感触。现实中的案子远比法条要复杂得多,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同时也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所以在判断时很难做到不受外界因素干扰。其次,法律是公正公平,在任何人面前都是平等的,由于错过的规定期限,一些有利的证据就失效,导致处境很不利,此时法律即使作出看似公平的判决,但在实质上也是有失公平的。这一方面也说明还需要大量法律工作者去帮助人们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岁月如梭,转眼间已经过了二十多天了,当初抱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云南文山实习,现在我想说,到这里实习是我的幸运。我被分在文山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带我的老师是侦监科的科长,老师对我特别好。从第一天开始,我就跟老师说不管有什么事情尽量让我做,老师也记住了这句话。第一次写审查意见书老师就对我特别放心,我照着老师的样板做,最后得到了老师的肯定,第一次去看守所提讯犯罪嫌疑人老师就让我记笔录,老师还让我帮他写案例分析,各种审批表、风险评估表等。我特别开心,老师能够如此信任我,我不能辜负他的期望,所以我一定虚心学习更多的知识。作为西南政法大学的一名实习生,我来到文山市检察院就代表了我们学校,我不能给学校丢脸,所以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我都会特别认真、细心。来到这里,我感受到了文山市检察院对我们的热情款待和当地人民的热情,人们都是那么的淳朴,在这里我体会到了风土人情,带我们的每位老师对我们特别照顾,我真心的感谢他们。来到这么远的地方,多少有点想家,但是有了老师的关心和同学们互相关爱,一点都没有想家的感觉。在这里我感受到了集体的力量,在这里能够认识更多的人,同学间的感情也比学校里的坚固。这周我们过了一个难忘的周末。我们文山实习生来到一个叫“普者黑”的旅游景点,每天上班挺辛苦的,所以周末时间我们就出来放松放松。我们一大早起床,带着激动地心情来到“普者黑”,这里最有名的是划船和打水仗战,真不是吹嘘的,四千搜船在湖面上,可以想象场面有多么壮观。我们在打水仗的过程中和许多不认识的人一起玩,当时我觉得好温馨,大家来自五湖四海,在普者黑相遇是一种缘分,全中国是一家人让我觉得祖国是多么伟大。就这样我们愉快的度过了一个难忘的周末。来到文山实习是我人生中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我要珍惜这次机会,学校为我们争取的实习基地来之不易,我们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要在心里始终记住一句话。我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我要为这次实习经历增添许多有趣的回忆,所以我会多做事,少说话,要虚心向每位老师学习,最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真正学到课本上不能学到的知识。感谢这次实习经历,我会牢牢记住的。来到文山州检察院不知不觉也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出茅庐,到现在的小有成就,感觉就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的升华。把学校学习的各种知识运用到司法实践!在这个之中,我有几件事情是记忆深刻的。第一件事,我是进的侦监科,其中主要的事情有逮捕决定。记得最开始老师就拿相关的案件材料来给我们看,然后发现里面是否有错误。即应当批捕而没有,不应当批捕却决定了。其中里面有一个案件我和老师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故意伤害罪。记得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方某,因为口头上的一些过节,而把受害人用锐器造成重伤。后来又跟随父亲逃出外省,成为了网上在逃通缉犯。最后,下级检察院的决定是不予逮捕。给的理由是,犯罪工具不清楚(锐器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带来的,还是在受害者家中拿的),有几个人参与了不清楚。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批捕。这就让我很纳闷,根据逮捕的3大要见,已经完全是构成。第一,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是什么工具来定罪,只要有伤害事实的产生;其次网上在套,加上有前科和因为琐事而犯罪,明显感觉取保候审不能防止其社会危害性。后来,我跟老师探讨,他给的意见就是:第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我们对其主要是说服教育。第二,其中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曾经想和被害人达成和解,但是因为钱数的问题最终失败而告终。说明他们还是想修复这种社会关系。第三,他们是在一个村子里面,逮捕不利于以后邻里间的生活。最后,下级检察院的认定还是些错误的,该案件相对来说事实已经清楚,理由应该是“没有逮捕必要”。老师说的也有道理,感觉是那么回事。现在对逮捕都使用的比较严格,不像以前那么随意。因为老师给我说,以前那样照成看守所人满为患,很不好的。现在都很严格,能不逮捕的都趋向于不逮捕。其实,逮捕是非常严格的强制措施,对人身的限制很大,必然也有很严格的程序,这样才能得到保障。理论到实践总是有一段距离的,书本上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逮捕也不例外,都需要我们去思考。因为,思考是理论到实践的桥梁!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都是我国刑法中比较常见的罪名,也是日常生活中跟我们息息相关的罪名。日常中我们经常会见到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未致死的情况,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对案件性质的定性,即该行为是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按照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按照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和十年以上几个不同标准来量刑,而故意杀人罪除了一些特定情节较轻的,一般都会处以十年以上甚至无期死刑。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对最终量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个人在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上有以下看法:一、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二、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日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三、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石贺宇一次难得的机会,有幸同科室的姐姐一起下乡走访调查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心里颇有触动。犯罪嫌疑人邓某,涉嫌非法砍伐林木,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只因人身危险性较小,检察机关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以前在办案子的时候,由于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况亲自了解,仅仅从卷宗中略知一二,从而在心理上认为那些犯了罪的人都罪大恶极,十恶不赦,恨不得将其严惩。但是当我亲自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后,才意识到之前的想法是多么的不客观。任何人都应该毫无保留地适用现有的法律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但法律的僵化使其缺少了些人文关怀。例如邓某,他家里一贫如洗,连件像样的家电都没有,屋子里没有灯,白天进去暗暗的,家中还有以为身患顽疾的母亲。邓某此次涉嫌犯罪一是为了生计,二是不懂法,主观恶性极小。当他的母亲听说儿子的行为是犯罪时不禁失声痛哭。这一幕触动了我内心最柔软的地方。虽然境况值得同情,但法不容情啊!现在只希望法院在量刑时能酌情考虑其家庭状况,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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