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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CJJ/T85—2002条文说明前言《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经建设部2002年6月3日以建标[2002]135号文批准,业已发布。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管理、统计、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100083)。1总则1.0.1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国城市建设特点的绿地分类,以统一全国的绿地分类和统计口径,提高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的科学性,提高绿地保护、建设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1.0.2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包括直辖市、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1.0.3各个城市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2城市绿地分类2.0.1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统一。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等。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2.0.2本标准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5大类、13中类、11小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2.0.3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大类用英文GREENSPACE(绿地)的第一个字母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1表示公园绿地,G11表示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G111表示综合公园中的全市性公园。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2.0.4表2.0.4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以下按顺序说明。1公园绿地(1)关于取消“公共绿地”的说明“公共绿地”引自前苏联,建国以来在我国城市规划与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工作中曾广泛使用。但是,从长期的绿地建设和发展趋势来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考虑“公共绿地”的命名。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分类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公共绿地”的定义及内容的规定主要有: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共绿地”为“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既是城市居民共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由此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公共性”,与它相对应的是非公共绿地。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名称上的不准确。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不统一。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统外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用途上是相同的。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绿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代。(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本标准将“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主要出于以下考虑: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相对于其他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和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共绿地”的主要功能,但“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性。“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别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首先,以“公园绿地”替代“公共绿地”,基本保持原有的内涵,既能保证命名的科学、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应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和内容,将其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5个中类及11个小类,小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相对应。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内容保持一致。因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分布差异较大,故本标准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半径不作具体规定。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的生活范围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多元化使开发项目的单位规模多样化,因此,使用“社区”的概念,既可以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的创造。“社区”的基本要素为“①有一定的地域;②有一定的人群;③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的管理机构;④有满足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摘自《辞海》)。因此,“社区”与“居住用地”基本上是吻合的。本标准在公园绿地的分类中设“社区公园”中类,结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下设“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并对其服务半径做出规定,旨在着重强调这类公园绿地都属于公园性质,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和住宅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分布。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游园”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标准的“公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之后,可替代原“公共绿地”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计入“公园绿地”,故不可再计入“附属绿地”中重复统计。3)关于增设“游乐公园”的说明。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兴建了大型游乐场所,但是其建设、管理均不够规范。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游艺机、游乐园有关情况的报告》(国经贸质[1997]661号),明确规定将游乐园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本标准增设“游乐公园”,是考虑到:①大型游乐场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应当纳入城市公园绿地的范畴;②将游乐场所定位为“游乐公园”,明确其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游乐场所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③将游乐场所从偏重于经济效益向注重环境、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方向引导。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公园绿地的要求,本标准提出“游乐公园”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对于已建成的游乐场所,如达不到该项要求,不能按“公园绿地”计算。4)关于“带状公园”的说明。“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带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一般呈狭长形,以绿化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本标准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的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5)关于“街旁绿地”的说明。“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虽然有的街旁绿地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本标准提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规定“街旁游
本文标题: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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