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交通运输 >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1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安全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控监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第四条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下铁道工程施工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年版)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站等工2程。第六条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但是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因素时可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基地综合工程原则上划分为路基工程、道路、桥梁、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环境等若干子单位工程。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为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子单位工程。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建筑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五)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情况划分为以下单位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安装工程、防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电(扶)梯安装工程、接触3网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第七条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竖井及连通道、防水、主体结构、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盾构隧道、防水、附属结构(含始发及到达端头加固)等分部工程;(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第八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工程划分成分项工程,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第三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第九条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已施工部分进行质量检测,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检测完毕后检测报告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第十条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召开安全质量4监督告知会,将监督工作方案告知建设各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要点和工作方式等。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第十一条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专项方案,各方通过之后报轨道监督站。工程检测机构应按检测方案实施检测。第十二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要论证审查。同时将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工程中出现以下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相应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员:(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在着严重不相符的;(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混凝土强度发现不合格的;(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第十四条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质量实行节点验收制度。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工程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验收工作协调统一。5对以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工程进行节点验收或条件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监督:(一)第一批桩终孔或地下连续墙成槽节点验收;(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三)地基基础节点验收;(四)主体结构节点验收;(五)盾构始发及到达条件验收;(六)盾构首推100环及到达前100环节点验收;(七)盾构隧道旁通道开挖条件验收;(八)盾构穿越江河、高架、已建居民小区、重要建(构)筑物及已建成地铁隧道的条件验收(九)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条件验收;(十)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第十五条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十六条监理单位每月应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理月报》和《监控监测结果周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和监控量测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制构件、钢筋原材和结构实体进行抽检抽测,对基坑围护结构及其周边构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监测,第三检测和监控量测单位应编制工作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第十八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6查方式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发出《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复检,对整改情况报告(附影像资料)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发生工程突发事故时,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事发1小时内电话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第二十条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南宁市“安全文明工地”、“优质结构奖”、“邕城杯”和国家级奖项。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第四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第二十一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是否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填写验收记录表。第二十二条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7(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第二十三条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监理单位组织的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合格,验收质量文件完整,系统安装工程还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监测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经理还需加盖执业印章),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需加盖执业印章),提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出具勘察、设计文件实8施情况检查报告,并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四)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五)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二十四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遵守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工程技术资料交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抽查,配合其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并登录南宁市建筑管理信息网()申报工程验收。(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技术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作出以下处理:1.认定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监督机构对网上验收申请进行确认,并告知建设单位。2.认定不符合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将有关问题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整改、完善;整改完成的,经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签认后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复查合格后,对网上申报的验收申请进行确认。(三)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并制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方案》,在单位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9(五)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形成工程质量验收意见,并签署验收相关质量文件;(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表质量监督意见;第二十五条参与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不能协商解决的,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在收齐如下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编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工程竣工报告》;(二)《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三)《勘察、设计文件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四)《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五)《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纪要》;(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过程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
本文标题: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315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