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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案例分析案例3案例名称:商业银行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推出与暂停案例适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创新与监管案例来源:《多方委托贷款央行叫停个人委托贷款不受影响》,《北京青年报))2003年1月21日案例内容2002年以来,各地商业银行先后开办了一种以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创新基础的新业务——多方委托贷款。这种业务一经推出,就受到委托人和借款人两方面的欢迎。相对于个人委托贷款,应当说多方委托贷款很受市场推崇,业务发展非常顺利。民生银行于2002年8月在杭州首推个人委托贷款,结果市场反应较为冷淡。为走出尴尬局面,民生将个人委托贷款的方式由原来的“一对一”(即单独委托贷款,就是个人单独贷款给一个项目)转变为“多对一”(即多方委托贷款,就是企业向一群人借款),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据悉,2002年12月底民生银行在南京开展的“多对一”个人委托贷款项目,短短3天内筹资达上亿元。但到2003年1月,人民银行认为这种“多对一”的多方委托贷款存在风险、而且与现行银行业务制度存在一定的抵触。由于委托贷款在中间业务监管模式上属适用备案制的业务,因此人民银行通过不予备案的方式暂停了这项业务。案例评析那么为什么多方委托贷款比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更受市场和银行的欢迎,而人民银行却要暂停这项业务呢?1.多方委托贷款与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的异同比较作为一项新型的中间业务,多方委托贷款与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相比,还是存在一些相同之处的:两者均属委托类中间业务;业务关系均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方(即借款人);银行均不承担贷款风险;银行的收入为手续费,等等。但根据两者的实际操作来看,它们之间又有着明显乃至本质的区别.传统委托贷款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发起方委托人银行贷款对象委托人确定银行推荐或指定贷款用途委托人确定借款人确定,银行审核贷款金额委托人确定项目推荐时提出贷款计划数,最后视募集结果而定贷款期限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与银行商定贷款利率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与银行商定贷款承担委托人自负委托人自负,但银行要承担道义责任和信誉风险从表1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多方委托贷款与传统的“一对一”委托贷款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委托人地位的不同,在传统委托贷款中,贷款的五大要素均由委托人确定,银行仅代为发放、管理并协助收回,而在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只能根据事先确定的贷款条件,选择出资或不出资。这就使得多方委托贷款项目带有强烈的资金募集色彩。从形式上看,受托人(即商业银行)和借款人在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时事先制定了贷款计划,确定了一个资金“募集期”,这使得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整个过程更像是在认购某种投资产品;从实质上看,与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中委托人与借款人自主商谈,银行仅依据自身在信贷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提供中介服务相比,多方委托贷款项目中委托人只能在银行与借款人共同确定的贷款条件下选择出资与否,尽管名为“委托贷款”,但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投资理财及募集资金色彩浓厚。2.多方委托贷款的优势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一经推出,就能吸引各方关注与推崇的金融热点,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对借款人而言,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不失为一种降低筹资成本、简化贷款手续的有效手段。传统的贷款业务纳入商业银行统一授权授信管理体系,并要求有严格的抵押担保手续,针对不同的对象贷款利率可不同程度上浮。而目前多方委托贷款归属于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借款人通过办理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可以不受授权授信约束,减少抵押担保条件,且与银行贷款相比,在利率方面有可能得到更多的优惠,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因此,一笔某种程度上由银行代为筹集、稳定的(固定的利率、期限和金额)、甚至无须担保的资金,且用途限制不严(名义上是特定项目融资,实际用于企业资金缺口),借款人没有理由不欢迎。传统的单独委托贷款对借款人来讲也同样存在上述优势,但对投资者(委托人)而言,就没有如此大的吸引力和市场面了。(2)对委托人(居民)而言,低起点、高回报,是其主要的优势。一方面,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金额起点比传统委托贷款要低得多。按照委托计划,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法人均可用其合法资金加入。一般个人投资起点为1万元。另一方面,在目前缺乏较好投资渠道,而社会闲散资金又较为充裕的金融环境下,多方委托贷款业务依托银行信誉,借款人又大都为银行推荐的优质企业和项目,至少在形式上会给社会公众一种较强的安全感,加之可获得高于银行存款与国债的利息收入(见表2),无疑会引起社会投资群体的高度关注。多方委托贷款(三年期利率4.941%)银行三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2.25%)2002年三年期凭证式国债(年利率2.22%)每万元利息收入494.1225222每万元手续费一74.1每万元税前收益494.1225222个人所得税20%一98.82—45免税每万元税后收益395.28180222税后年收益率3.9528%1.8%2.22%(3)对银行而言.多方委托贷款项目在抢夺市场优质客户方面显现出了明显的优势。筹资成本低廉、贷款手续简化,是多方委托贷款能够争夺优质借款客户的有利优势;而对于委托人来讲,更高回报、债券投资一样的操作模式(有的多方委托贷款项目中,还设计了投资者赎回的方案——如果投资者中途希望退出,银行可以找到其他的投资者填补缺口,万一补不上,接受贷款的企业还可以从银行借钱还给个人贷款者),是其具有吸引力的主要原因。此外银行还可以利用这一有效的金融创新制造社会效应,在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市场地位。目前,在业务品种基本雷同、服务水平差异不大、人才相对优势难以实现的情况下,金融同业竞争空前激烈,商业银行都将金融创新视为领先他行一步、制造社会效应,从而在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的重要手段。尽管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对银行而言收益率偏相对较低,且客观上对银行主营信贷业务会造成冲击,但银行仍普遍对推动该项业务持积极态度,认为其附加效应强,能培育新的客户群,带动诸如结算业务、国际业务,也有利于在社会上树立自身形象。3.多方委托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专项调查分析发现,多方委托贷款主要存在以下风险和问题:(1)对现有法规形成挑战。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主要依据为人民银行于2000年4月5日下发执行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该《通知》虽对委托贷款的性质、种类和商业银行的权利与义务作了描述,但过于笼统和简单,且缺乏规范操作和防范风险的具体指导意见。现有法律法规对委托贷款的定义似乎也不适合于目前的多方委托贷款。这就使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在监管法规方面形成一定的法律空白与监管真空,造成在业务准人、退出上难以准确把握,也给日常性监管带来不少问题和难度。而较高的回报率是个人委托贷款的优势之一,一旦各开办行在利率上展开竞争,极有可能扰乱金融秩序。在我国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之前,此类业务相当于银行对企业的贷款变相降价。从这些角度看,多方委托贷款是存在违规嫌疑的。(2)规范性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目前,从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实际操作过程看,商业银行将此项业务视为投资理财业务,主动涉人意识较强,涉入程度明显较深,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传统委托贷款的基本定义和操作流程,其不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一是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传统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一项较为单纯的中间业务,采用的合同形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直接代理”所具备的各项特征,即以委托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方(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指向委托人与第三方,银行作为受托代理方只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承担的民事责任较轻。而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由于合同文本中关于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商业银行的责任较大。有的银行采用的多方委托贷款合同虽然形式上符合《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形式——即以受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但却与间接代理的实质内容又不符。规范的间接代理,其权利义务关系应直接指向受托方与第三方,但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又排除了自己作为受托方的责任。也有些银行的合同从形式到内容基本符合“间接代理”的规范,但因为受合同中有关义务条款的约束承担了第三方的违约风险,而不符合传统委托贷款的要求。因此,一旦多方委托贷款业务因第三方原因发生纠纷时,商业银行很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在会计核算上,银行对于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还欠规范。(3)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风险的核心在于借款单位如不能按约偿付本息风险,银行将可能陷入其中,并被迫代为偿付。具体而言有四类风险:一是认知风险。居民、借款单位、银行对此项业务的潜在风险及其后果均没有足够的认识,居民将其作为有银行推荐并作后盾、实力强大的借款人为第三方、收益优于储蓄和国债的投资品种,风险意识不强,或潜意识里认为借款项目属国有性质、即使不能按时不贷,地方政府也会保证偿付而不至引发社会问题;银行将其作为扩大宣传效应、借以争夺高端客户的工具,并因其属于中间业务而认为风险极小,对因第三方不能按时履约、自身所需承担民事责任或被倒逼垫款的可能性估计不足;借款单位及地方政府则把其作为降低融资成本的手段,对自身负债能力的估计明显过于乐观。二是履约风险。由于目前多方委托贷款合同中有关相互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确,商业银行是否会背上被迫垫款的包袱,关键取决于第三方能否按期履约,偿付本息。三是信誉风险。目前委托人对该产品的选择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银行信誉的依赖。如果银行在信息披露、本息偿付等环节处理不当,声誉将蒙受巨大损害,严重的可能会引发挤兑、冲击等恶性事件。四是管理风险。银行作为受托人,对第三方的经营情况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如何有效监督,如何加强贷后管理保证受托资金不被挪用,如何保证委托人的知情权、要求第三方详尽披露财务状况,这都是尚未有效解决的问题。五是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劣质企业推荐给投资者)。一旦发生,委托人面临损失的风险将更大。也正因为有上述问题的存在,如果该项业务以目前的模式继续拓展,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可能不得不以牺牲手续费收人、直至缩减自营贷款规模为代价,来争夺市场资源,最终导致银行业整体盈利水平下降。另一方面,该业务对信托业的资金集合信托产品冲击较大,有可能引发信托业产生一些新的违规行为,形成无序竞争。更主要是多方委托贷款业务的操作没有相应的规则来加以规范,存在潜在的业务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监管部门暂停这项业务是有一定道理的。案例4案例名称:浙江刘氏兄弟特大骗贷贪污案案例适用: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案例来源:人民网,2003年5月J4日案例内容2002年7月17日,某银行浙江某市支行发生了信贷管理科原客户经理刘某贪污公款2100万元的特大案件。在过去的两年中,刘某与其兄合谋,以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变造审贷文件等手段,总共骗取了该行2100万元贷款,并豪赌一空。从而也暴露出该支行在内部管理与控制方面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与漏洞。刘某大学毕业后,到该市支行工作,不到半年,便崭露头角,以全行第二名的成绩考入支行机关。1998年4月,他担任了信贷科客户经理。为了帮助他经商失败而又好赌博的哥哥,答应为其兄办贷款,从此一步步走向深渊。他们首先办了一家名为“顺发物资经营公司”的假公司,并从假证贩子手中买到公司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王云发”的私章,以及一张“王云发’’的假身份证。由于该支行营业部开户经办人未按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操作,没有要求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就给予“顺发公司’’基本结算账户账号。在开立了这个基本结算账户以后,骗贷活动开始了。2000年5月12日,刘某从自己办公室里拿了贷款审批表、借贷合同一式四联贷款转存凭证及原先正常贷款审批表的领导签字复印件,把原先正常贷款审批表中有关领导签字复印到空白的贷款审批表上,伪造了100万元贷款审批复印件,又在借款合同上盖上私刻的“已审核”的印章,并从支行办公室骗盖了银行公章及行长私章,经该行营业部审核后,顺利地以“顺发物资经营公司”的名义从支行骗出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2001年4月下旬,眼看一年的贷款期限马
本文标题:银行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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