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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信企业集团审计管理制度(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促进集团规范化发展,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实现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内部审计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服务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监督企业运营过程,评价企业运营效果,以优化内部控制,提高运营效率,防范控制风险,增加企业价值,促进集团发展。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所辖各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参股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组织架构及人员第四条集团设立法务审计部(以下简称“本部”),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集团董事长负责,向集团董事长及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第五条本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时,集团各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拒绝。必要时可外聘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包括集团及所辖各子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专业标准审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技术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审计知识及技巧,较强的职业敏锐性及前瞻性,审计人员应积极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及企业管理知识,不断积累经验。第八条审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在审单位(个人)、事项有紧密关联性的审计人员不得参与相关审计工作。第九条审计人员对在工作中知晓的企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条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集团董事会的支持与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第三章审计原则第十一条审计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一)坚持审计工作目标服务于集团总体发展目标的原则;(二)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四)坚持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六)坚持常规审计与后续审计相结合的原则;(七)坚持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的原则;(八)坚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及专业标准进行审计的原则;(九)坚持既适合企业发展又具有前瞻性的审计思维原则;第四章审计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本部应对审计工作进行规划,其年度审计计划应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审计工作按审计目的分为常规审计、后续审计、特殊事项审计。常规审计按审计内容分为内控制度流程审计、运营审计、专项审计。特殊事项审计按审计内容分为重大违规违纪审计、重大经济(或管理)责任审计、重大失职行为审计、重大职务侵占审计,以及其他情况复杂、后果严重的审计事项。第十四条本部应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流程审计工作:(一)检查各责任主体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二)检查各责任主体对企业颁布执行的规章、制度、流程等的实际执行情况;(三)分析各单位规章、制度、流程等建立、健全、执行情况,进一步梳理、优化以强化企业管控能力;第十五条本部应积极开展企业运营审计工作:(一)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审计;(二)开展行政管理审计;(三)开展财务会计管理审计;(四)开展成本管理审计;(五)开展营销管理审计;(六)开展招投标、采供审计;(七)开展项目管理审计;(八)开展法务审计;(九)开展其他运营流程审计;第十六条本部应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一)开展第十五条单项内容的专项审计;(二)开展预算管控审计、绩效管理审计、重大投融资审计;(三)开展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副总经理级以上)的离任审计;(四)根据需要,开展重要岗位人员实施任中、离任审计;(五)开展其他专项审计任务;第十七条本部应根据需要,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整改事项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后续审计。第十八条本部应积极执行上级部署的特殊事项审计任务。第十九条受理投诉及检举事项,对违法违规、侵占企业资产、重大损失浪费等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检举人。第二十条本部应及时处理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和申诉,进行深入沟通说明,必要时进行补充审计,审计报告有误时应及时更正处理。第二十一条本部对各单位员工提供的审计线索认真记录,经本部负责人批准,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线索提供人。第二十二条指导各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三条开展审计服务活动,为各责任主体提供企业管理咨询、专业咨询和相关培训等服务。第二十四条本部应收集行业信息、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第二十五条本部应及时整理审计工作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工作档案。第五章审计工作权限第二十六条本部审计范围包括集团及所辖各子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经其他参股公司董事会提请,本集团董事长批准;或本集团董事长提请,参股公司董事会同意,本部可对参股公司进行审计。第二十七条本部可以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具体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必要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第二十八条本部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可以聘请外部单位或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第二十九条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审计人员可以查阅、调取(“绝密级”应经相应级别人员批准)与审计任务有关的档案、资料及实物;在收集证据时,对不便取得原件的资料和实物进行复制、拍照、录像。第三十条本部可以向被审计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在征得被审计或调查人的同意后,可以对调查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第三十一条本部可以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第三十二条本部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各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会议。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本部审计职能不参与日常经营活动,但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经营活动进行实时监督。第三十四条本部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情况严重、性质恶劣(如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重大损失浪费、重大商业贿赂、侵占企业资产等)的行为时,有权采取阻止其正在实施的行为、暂停职务、暂停签字审批权等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损失加重,并及时向上汇报。第三十五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本部有权按相关制度提出奖励及处罚建议,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被审计单位(个人)职责权限第三十六条各公司应将工作计划、计划完成情况、客服投诉信息等与经营管理相关的资料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抄送本部。第三十七条各公司应将其财务分析报告、巡检报告、工作案例、半年工作总结、年度工作汇报等管理分析类资料抄送本部。第三十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同时为审计人员提供满足审计工作需要的必要工作条件。第三十九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准确、真实、完整。第四十条审计人员开展调查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被调查人员应客观、真实、全面地回答审计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提供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偏袒或诬陷。第四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个人)应认真执行审计报告批复、审计决定及审计预警,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本部。第四十二条各单位人员应积极主动提供审计线索、检举侵害企业利益行为,本部应对线索提供人、检举人的检举行为保密,线索提供人、检举人可以了解提供线索事项、检举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可以了解与本公司、部门或个人相关的审计结果,有权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和申诉。第七章审计程序及有关事项第四十四条审计程序是指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整个审计实施过程,主要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审计通知、实施审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申诉、审计归档等阶段。第四十五条常规审计由本部按照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四十六条后续审计可随后期的常规审计工作附带进行,也可根据需要临时申请专项后续审计。第四十七条特殊事项的审计任务由分管领导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下达,本部根据要求实施。由于特殊专项审计工作具有不可预见性和及时处理性,遇特殊事项时,年度或月度审计工作计划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允许进行调整。第四十八条本部负责人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安排常规审计工作,在开展各项审计工作前,本部负责人应确定审计组,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只有一名审计人员时,该审计人员兼审计组组长)。第四十九条审计组应在开展审计工作前编制审计方案,确定被审计单位、审计内容、审计期间、审计方法、审计人员分工、审计工作时间等,审计方案报本部负责人批准实施,特殊事项审计方案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五十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五个工作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审计除外),时间紧急时可口头通知,明确告知本次审计的目的、审计期间、审计内容、需提供的资料、审计人员、审计工作时间等,要求被审计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第五十一条审计组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开展各项审计工作。(一)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工程资料、各类单据、统计报表,检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资料等,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审计,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资料、证据等进行认真细致地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判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二)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调查、实地踏勘、模拟实验、破坏性检验、盘点、计算、对比、函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以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三)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并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客观情况,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经过详细的分析判断,得出准确、公正和客观的审计结论。(四)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交由审计组组长或审计组员交叉进行复核(审计组的完整工作底稿由本部负责人复核)。审计人员对在审计中发现的不确定事项,应及时进行深入查证。(五)审计人员应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组长应认真复核组员工作底稿,并对审计组工作质量负责。(六)审计人员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审计组长汇报,审计组长应及时向本部负责人汇报,对于重大事项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七)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时,应积极关注被审计单位管理情况,并在审计报告中提出企业管理方面的改进建议。第五十二条审计组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组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汇总审计结果并拟定审计报告初稿,经本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就审计事实及管理建议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征求意见。对于不需要(不便于)提交给被审计单位(个人)的审计报告内容,可以口头征求意见,或直接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第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个人)在收到征求意见的相关审计报告内容后,应积极核对内容的准确性、客观性及建议的可行性,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部回复意见,超过期限未回复视为无异议。第五十四条审计组应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个人)反馈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补充审计,审计实施全面完成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本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形成审计批复或决定,同时下发执行。审计报告(决定)主送被审计单位(个人),抄送相关部门和领导。对于不需要(或不便于)提交给被审计单位(个人)及其他部门的审计报告,由分管领导及本部保留。第五十五条被审计单位(个人)如对正式下发的审计报告(或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报告(或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部分管领导或集团董事长提出口头或书面申诉,申诉期间,原审计报告(或决定)仍须执行。第五十六条本部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可能给企业带来损失或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出具风险预警报告,经本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下发。第五十七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风险预警报告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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