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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思考一、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提出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的要求,完善农村金融体系。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出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并在2007年10月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了全国31个省(市、区)。2007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服务提供了法律保障;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些对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文件都对县域农村金融给予了更多关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2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更是明确规定该意见适用于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指出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主要指设在县及县级市的村镇银行,以及设在乡镇的村镇银行;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主要设在村和乡镇一级。更明确提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并给设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很多优惠政策。依托合作社开展联保、联贷业务。通过农民的适当组织化,既强化了对于农民的信用约束,又降低了银行的信用风险,拓宽了银行的营销网络,反过来扩大了对于农民的信用供给,这对于银行和农民两方面都是有利的。因此,信用合作和各种社区性、专业性的合作组织必须结合起来。这也是中国农村信用社可以成功改革的基本方向。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中国稳定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政策支持使得农村金融改革进入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阶段,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将借助于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必将在金融业的有力支持下高速发展、高效运行。合作金融也是合作经济的核心。缺乏有效的金融合作,合作组织的发展只能是无源之水。合作金融应该是农村金融的主要形态。发展3合作经济,必须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开放农村金融、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从经济学的角度讲,金融是经济发展的最高境界,属于资本运作。近年来国外资本如美国高盛公司及国外银行入股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进行战略投资,最后获得的收益远比办实体经济大得多,据有人估算可能高达6000至7000亿元人民币。同样道理,如果供销社积极参加农村金融建设,便在起点上站在一个新的高度,合作经济的最高境界便是金融合作,必将使供销社和合作经济发展如虎添翼。近年来农村合作经济已从最初的生产销售领域进入金融领域,金融合作前进一小步,农村经济发展便会迈出一大步。2、拓展了专业合作社功能。通过合作社的联合和多层次合作,可以做单个合作社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比如实现农资的统一采购、市场信息和技术的共享等等。开展“三位一体”建设,整合了各种为农服务的资源,通过合作社社员的互助联保,以及开展信用评级工作,提高了社员和合作社的信用意识,较好地解决了合作社发展中的资金问题。通过合作协会整合流通资源的功能,解决小规模合作社营销队伍缺乏问题。我们希望更加强调合作社的内部金融,以往小农经济国家在农村金融中最为有效、最低成本的其实是合作社的内部金融,供销合作社经过近年来的改革与发展,已甩掉了包袱,卸掉了债务,经营不断扩大,网点逐步增多,经济实力显著增加,完全有条件4参与金融组织体系的再次改革。一、供销合作社对与信用合作社的改造。供销社与信用合作社有合作的基础,都是合作制体制,网点主要设置在农村,宗旨都是服务“三农”的。信用社有着多年农村金融服务的经验,有完善的网点,有熟悉农村金融工作的人才队伍,是其它任何部门难以替代的。供销合作社要想参与农村金融服务,最好的途径就是借船出海,搭乘信用社改革之船。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从事与金融相关的衍生产业。逐步开发、开办的标准化的保险、代理、租赁、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业务推广到农村,满足农民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也以此为机会推动供销社内部的资金流体系的如结算系统、支付系统的更新换代,以此来加快“新网工程”的建设。把金融建设作为“新网工程”重要组成部分。完整的“新网工程”应包括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三个部分。三、对供销社能做开展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针对具体情况建立不同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能增加10到20倍的贷款放大。供销社开办这类公司时间最早,主要是为解决本县或本市内供销社系内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这种公司业务规模与范围在地理上以县或市为单位最合适。再大管理运作成本增大,风险也增大。适当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也可向适当面向系统外企业。但在新的金融政策下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具5有担保功能,可以运用联保、担保基金和风险保证金等联合增信方式。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充分利用已有的金融优惠政策,而担保公司则有些则没有。因此,在相同情况下,要多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扩大其融资的担保范围和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不要再开办小规模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的优点是政府或组织可以投入作为扶持资金,来开展对特定人群或企业的贷款担保。政府可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涉农贷款担保机构发展资金及风险准备金,把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更多地向涉农贷款担保机构倾斜。种植、养殖专业户或个体工商户,需要向银行贷款,我们实行信用担保外,由乡村干部等合适人员提供保证即可办理。村镇银行通过吸收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资本,增加了农村资金供给。其首要发起人必须是银行,且成立要求条件高,村镇银行可以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多样化,但是它的客户则必须限定在县域或村镇内,这对于它的赢利条件是个限制,二是村镇银行资金来源于境内外银行资本、境内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这些资本的目标必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经营行为和目标要受到经营赢利性、安全性、资本限额、员工意愿、股东会等因素制约,普及推广比较慢,发展很难保有持续性;这样普及推广比较慢,发展很难保有持续性。同时,6贷款公司将从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那里批发的资金再零售给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促成了部分城市相对过剩的流动性进入了农村。由于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它的业务仅限于提供贷款服务,因此一般应定位为经济发展潜力大、金融机构乐于合作且贷差资金大的县域。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之间自愿互助的方式将当地乡(镇)、行政村的资金留在了当地使用。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按商业原则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是由农户和农村小企业投资组建,排除了农村其他居民和单位的参与,实际上是限制了它吸收农村其他资金的渠道。农民互助合作金融形式日益多样化,入股农民交售花生可以不领现金领存单,用钱时随时可以提取。如果入社农户遇上事情急需资金,也可到合作社进行小额贷款。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使根据农民和农村民营小企业的个性化特征,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成为可能。它们根据农村客户资金需求量小、频率高、时间紧的特点,为农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与供销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紧密的联系,减少金融机构运作成本,提供灵活的服务方式,必定是这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的生命力7所在,否则必将重蹈商业银行在农村萎缩的覆辙。三是由银行金融机构出资组建的贷款公司,没有与农村地方企业、自然人建立资本联结关系,同时受到经营成本、可批发资金规模、赢利性等因素的制约,支农业务活动难以持续化;供销社发挥优势,一要在治理结构优化、机构信用评级服务、审计服务、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需要健全的管理系统、决策系统,同时其本身也需要信息服务。二,我们需要加强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特别是建立以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互助合作机制,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并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形成政府、社会、合作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担保机制,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难”问题。不断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就现有的制度安排而言,村镇银行需要现有银行作为主要发起人并参股20%以上,实践中出现发起银行短缺问题。满足不了供销社和农村地区快速发展对金融的需要。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户自己的组织,正规化发展是必要的,但因银行监管部门监管实力不到位而审批滞缓;各省市政府在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普遍提高了准入门槛。制度安排的不完善,也给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空间的拓展带来了障碍。供销社发挥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增长的内生要素,其参与农村金融服务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离农村金融需求最近,适合农村金融需求小额、分散所要求的近距离服务提供方式的特点;可以克服正规金融机构信贷博弈过程中难以克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大地消除道德风险的不利影响,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资产的产生;可以克服进入商业信贷市场的障碍,极大地提高农户信贷的可得性这主要是针对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依然存在金融服务盲区,农村金融体系和运行机制还存在严重的缺陷,产品服务还比较单一,特别是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比较突出,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还不到位。8金融改革以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出于防范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的考虑,大量撤并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向城市收缩并上收贷款权限,其资金也只有很少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大部分采取上划的方式汇至其上级行,极少回流农村,直接导致乡镇金融服务网点锐减、可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萎缩”,加剧了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单一化趋势,进一步扩大了农村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造成涉农贷款不良率高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涉农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弱势,很容易被淘汰,作为弱势行业的农业及涉农企业,其融资难度就非常大。对于这个问题就使人想起供销社与商业部门的三分三合。建设“新网工程”的过程,也是供销社联合发展的过程,供销社在农村商业流通中有独特的作用。从历史上看,供销社与商业行政部门有过三分三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是供销社与商业行政部门的职责交叉、权限不清造成的,实质上,即使在计划经济强势的情况下,由于成本等因素影响,商业行政部门也无力把触角伸到县以下的农村,并最终规定县级及下的商业流通主要业务由供销社负责,这也反面证明了供销社在农村商业流通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销社更有优势发展壮大。对于农村金融实际也存在这种情况,金融企业实际也相当于在出售货币来赚钱的企业,但是在农村地区由于它的客户特殊性,商业银行包括农业银行及信用社金融机构离开了供销社及合作社的参与,9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运作的社会成本高,金融是风险大。它也无力把触角把伸到农村,特别是县以下的农村地区。这中间需要供销社或专业合作社作为平台。金融机构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3)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4)方便、及时;(5)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
本文标题:对供销社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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