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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规金融规范化发展研究丽水南城建设有限公司叶瑞平内容摘要民间金融催生了民间资本,反过来民间资本的积累又进一步壮大民间金融。它往往既是金融创新的源泉,也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金融监管部门一直来在开展一些改革,让一部分民间金融进入了正规金融监管行列,但仍有很大部分没有进入监管视线,没有进入监管的民间金融在这里定义为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也有它自身积极和消极作用,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也给社会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带来一定的风险。很多非正规民间金融始终是在一种缺少引导和规范的状态下发展的,这对于非正规民间金融的进一步发展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较为不利,非正规民间金融制度改革也到了紧要关头。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问题,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规范民间金融的发展,使民间金融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发展目标。本文除了结束语共分八章。2第一章是绪论,提出研究非正规金融规范化发展的研究背景与现实需要,提出非正规民间金融的内涵界定和功能定位,析义本文中民间金融的概念。第二章描述了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发展规模和现状、主要存在民间借贷、社会集资、合会、财务公司、地下钱庄、典当行、私募资金形式,指出了民间金融地域性强、深入民间、手续简单、机动灵活,便于吸存和放贷等主要特征。第三章重点研究非正规金融的正、负效用。其积极的作用有:民间金融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民间金融优化了资源配,促进了金融创新。其消极作用有:消弱了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的效果,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有存在扰乱金融秩序的隐患,非正规民间金融如果不规范经营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第四章是非正规金融规范发展的必要性分析。民间金融既可对经济产生积极的作用,也可对经济造成破坏。总体而言,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对经济增长尤其是对民营经济的增长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应设法扬长避短,通过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建设,限制或减少民间金融的负面作用,积极发挥民间金融的正面作用第五章是非正规金融规范发展的可行性分析。规范发展民间金融。这种规范与发展,不仅在于如何让非正规民间金融阳光化,更重要的是通过民间金融有效运作的制度安排,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监管,这不仅从制度上确立了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而且更有利于防范民3间金融的风险。对非正规民间金融规范化建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六章分析了民间金融发展的存在问题以及制约因素。民间金融发展主要存在:民间金融不愿意“阳光化”、经营空间有限、经营风险度较高、较高的利率、监管成本高、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同样也存在者发展的制约因素:金融制度约束了民间金融发展的空间、行政干预容易影响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规范法规缺乏影响民间金融规范化建设推进、其本身的特点限制了民间金融的发展等因素。第七章是国际上不同国家与地区对民间金融发展不同处理方式。正规金融诞生一定是非正规金融进化而来,而正规金融的发展,也无法让非正规金融从此在市场上“消失”。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对民间金融规范化建设作法,为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规范提供经验,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第八章主要阐述了规范性发展民间金融的建议。政府应当在非正规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中充当重要的角色。必须从健全法律法规做起,在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规范操作、风险控制、信用体系、保障体系、队伍素质、产品创新等入手,建立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等宏观管理制度,进而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4第一章绪论1.1研究背景我们处在一个市场经济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城镇就业岗位的80%左右,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发明专利的65%左右,企业技术创新的75%以上,新产品开发的80%以上,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没有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的平稳较快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但是其融资难是一个长期未能得到解决的突出问题。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显示,90%以上的受调查民营中小企业表示,实际上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在经济内外交恶的困局之下,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迫切地期待创新经济制度,尤其是希望通过打破国内垄断坚冰,来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而金融制度创新,为中小企业破解“融资难”的探索是企业家非常期待的。因为缺乏相应金融制度的保障,民间借贷危机一波接着一波,跑路企业家、跳楼企业家在前段时间接二连三,而东阳吴英案,更是将民间金融改革的呼声推向了高潮。5民间金融其具有一定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它减轻了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并转移和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民间金融作为一种自发的交易行为,其产生和发展必然存在内在规律。目前我国民间金融已有相当规模,从总体上来讲,其对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在社会生产实践中,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正确的引导与规范。2008年5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民间金融阳光化迈出了重要一步。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深化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稳步发展多种所有制中小金融企业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会议批准实施《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并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国家对民间金融改革一直在逐步推进,力度越来越大,说明了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开展研究民间金融发展规律,寻找其发展的动力,分析其对国民经济的正效应和负效应,为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民间金融的现状、对经济发展的正、负效应研究,论证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在我国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论证民间金融的比较优势和演化规律,并通过对我国民间金融存在问题6的分析,以及借鉴国际上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为规范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提出规范化发展建议。1.2民间金融的相关概念辨析1.2.1民间金融与官办金融民间金融是相对于“官方”而言,其内涵的界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在早期研究中,民间金融为一切非官方的、非公有制的金融形式,这主要是由在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所决定的。在这个定义中,显然,民间金融与官办金融相对立。同时这个“民间金融”的定义内涵所覆盖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民间金融将黑色金融、灰色金融等除官办金融以外的金融形式混合在一起,非法金融活动和合法金融活动无法清晰区分。目前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随着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并共同发展,各种金融组织中既有纯官方资本,也有纯民间资本,同时还有两者合作投资的,甚至还有外资金融进入的,因此现在将民间金融作为官办金融的对立面的定义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1.2.2民间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从发展历史看,非正式金融一定先于正式金融出现。正式金融一定是以非正式金融形式出现、发展而建立的。世界银行将非正式金融定义为在银行监管当局控制之外的金融活动。在众多国外研究文献中,非正式金融涵盖的范围是趋同一致,即非正式金融大多包含以下7几个方面:自由借贷、轮转基金、信用合作社、钱庄、典当、批发商以及某些非政府组织等。国内学者对非正式金融的研究起步比较晚,早期对非正式金融认识停留在批判的角度上,认为非正式金融是非法金融、灰黑色金融。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其的认识在逐渐改变。现在,国内学者大多赞成国外对非正式金融的基本定义,即非正式金融为金融体系中没有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央行管制的部分。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民间金融和非正式金融之间存在差别,认为非正式金融是由于金融体系的不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因此这就决定了其会随着金融体系的完善而逐渐消亡;而民间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不同,它是对正式金融的补充,是一种正常的金融形态,并不会因金融体系的完善而消亡。本文认为,非正式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区别在于:非正式金融是相对正式金融而言的,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违规金融行为及正规金融机构未参与的金融活动;而民间金融则是相对经过官方注册的正规金融机构的活动而言的,包括所有正规金融机构未参与的合法或非法金融活动。因此,非正式金融的范围要大于民间金融,民间金融是非正式金融中的一类金融活动,即非正式金融包括正规金融机构的违规金融行为和民间金融。1.2.3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非法金融早期人们一般将正式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统称为地下金融、黑市金融、非正规金融或草根金融等。易宪容(2005)认为所谓的地下金融应该称之为非组织民间金融,是政府金融管制、金融压抑外一种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关系,因此非组织民问金融没有非法与不非法之8分。李建和冯增炜(2007)对三者作了如下定义: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相对应,它是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或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对私营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支持作用;地下金融活动与公开的地上金融活动相对应,它没有合法的身份并处在隐蔽状态,可能是合理的、有市场需求,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活动;而非法金融是指那些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开展金融业务,以及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内部的腐败、违规操作、金融犯罪、金融诈骗等非法金融活动,危害社会的正常经济活动。而中国经济网是这样对三者进行区分的:地下金融是以经营行为的非正规性、隐蔽性为特征的金融行为,它包括民间金融和非法金融;民间金融包括了传统、公开的小额借贷、租赁、质押借贷、典当、高利贷等金融业务;而非法金融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金融行为,包括违法集资、洗钱犯罪、金融欺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民间金融与地下金融、非法金融的概念并不是三个相互独立的概念,三者所包括的金融活动形式有所不同,这主要是因为定义的出发点不相同,有一部分活动,它们存在着交叉,民间金融是地下金融,部分民间金融活动可能存在非法行为。1.3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1.3.1民间金融定义国际上并无“民间金融一说,一般有“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之分。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确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后,出现了与官办金融相对应的民间金融。有学者直接把非官办的非公有制的所有金融形式均界定为民间金9融。这是由于在当时的背景下,我国并不存在私有性质的正规金融机构。由此可见“民间金融”一词是在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并一直被沿用下来的。民间金融是相对于正式金融而言的,应该定义为:指个人、家庭、企业之间没有进入官方正式的金融监管体系而直接进行金融交易活动的行为,是游离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正规金融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非正规金融活动。1.3.2非正规金融的定义国内部分学者通过对国际上其他国家民间金融的研究经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未来民间金融仍将继续在我国存在,仍将是民营经济融资的手段之一,同时随着近几年金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很多传统意义上的民间资本形成的金融活动也进入了监管的范围,象民生银行成为全国性全功能性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多进入了金融监管系统,因此民间金融其中一部分已经进行了规范化建设,成为正规金融。相对“正规金融”而言,没有进入监管系统的就称之为“非正规金融”,其包括大部分民间金融活动(正规部分以外)与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活动,其既有合法的、也有违法的部分。本文重点研究的就是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建设。第二章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与主要形式103.1民间金融发展规模与正规金融相比,有关民间金融的文献不是很多,关于民间金融的界定也有分歧,其资金规模也没有确切的数据。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2011年6月份,央行就曾启动民间融资现状调研,针对6300多家民间融资的资金融入方(企业)和资金融出方(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显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国的民间融资总量约3.38万亿,占当时贷款余额仅6.7%,占企业贷款余额比重为10.2%。“按民间融资规模3万亿-4万亿计,与正规金融相比不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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