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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持續專業培訓計劃評核準則修訂日期:2009年3月13日此昀新版本(2009年3月13日)取代是份文件以往的所有版本1.序言1.1根據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保險中介人、其負責人/行政總裁及業務代表(統稱為“保險中介人”)必須符合該計劃下的持續專業培訓計劃的規定。1.2持續專業培訓計劃的目的,在於確保保險中介人在向保單持有人及潛在保單持有人提供意見及服務方面,擁有昀新知識、專業才能和水平。1.3保險中介人每年必須累積十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保險中介人可藉參與持續專業培訓計劃下經核准的有系統面授活動,取得持續專業培訓時數。有系統面授活動指與其他人一同參與的活動,例如培訓課程、講座或工作坊。2.評核持續專業培訓活動2.1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已獲保險業監督委任為持續專業培訓計劃的唯一評核機構,負責設定評核準則及評核持續專業培訓活動。2.2舉辦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機構(下稱主辦機構)須證明具備舉辦有關活動的條件與能力,以及擁有合適的場所。為此,主辦機構須提交文件,詳述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目的、內容、申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及性質,並列明修讀條件及評核要求(如適用者)、導師/講者學歷、設施、質素保證機制及宣傳物料擬稿,例如課程/講座/工作坊小冊子。評審局基於評核需要,或會要求主辦機構提供其他資料,並約見負責的導師/講者及其他人員。2.3評核費用由主辦機構按照評審局制訂的收費表支付,並須於提出申請時向評審局清繳(詳見下文第七段)。評審局會定期在其網站()公布獲批准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及其有關的持續專業培訓時數。2.4下列評核準則中,部分屬於強制條件,並以粗體標示。3.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評核準則3.1內容3.1.1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整體目的,是協助保險中介人保持及提高知識和技能,及/或發展在履行專業職責時所需的個人才能。活動名稱需確實反映出活動的內容。3.1.2活動中的個別單元一定需要切合活動的主題及目的。總括來說,如活動符合下列三項原則,才會獲批准由個別單元組成:每一個單元均符合建議的活動宗旨及目的;單元的內容所教授的知識及技能是獨立的;和即使參加者沒有參加活動的其他單元,參加者仍能獨立地學習個別單元的知識及技能,以達到單元的學習成效。因此,每個獲批准的單元的時間不能少於一小時。3.1.3合資格的培訓活動是有系統的面授活動(即與其他人一同參與的活動,例如培訓課程和講座)。這些活動必須與本地保險法例或相關法例、香港保險業規管事宜、保險、精算學、風險管理、財務策劃相關,或是屬於其他與保險中介人的工作直接相關的範疇,例如投資、法律及法律知識、財務、商業、商務、管理、工程學或溝通技巧。介紹個別機構產品‚語言及一般電腦科技運作的活動不會獲得批准。每參與一小時的有關活動,一般可取得一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3.1.4課程通常指時數較長的活動,這類活動一般具備一系列的課程教材,並會向學員授發一些資格(如證書、文憑等)。講座泛指資訊的發佈會面,當中可包括一些討論及活動環節。工作坊則給予參加者有更多互動的機會,內容較著重參與及實用訓練。3.1.5課程教材、講座資料或講座文件,必須提交評審局評核。3.2舉辦形式3.2.1主辦機構應盡量在不同時間,例如在夜間、周末、日間及/或假期舉辦培訓活動,以迎合參加者的不同需要。培訓活動一經批准,主辦機構應在有關活動舉行前七個工作天,把該活動的昀後程序表/時間表(包括地點詳情)以MsWord或MsExcel檔藉電子郵件送交評審局(info@hkcaavq.edu.hk)及保險業監督(anita_py_ng@oci.gov.hk)。其後程序表/時間表及上課地點如有任何更改或活動取消,須盡快以書面通知評審局及保險業監督,因為評審局/保險業監理處人員會隨時到訪有關活動。程序表應包括下列資料:y主辦機構名稱y活動名稱y獲批准活動的編號y日期和時間y舉辦地點(請提供詳盡地址)y持續專業培訓時數y聯絡人姓名及電話3.2.2主辦機構可採用不同教學模式,舉辦各類專業培訓活動。然而,有關活動必須是面授及在有老師監管的情況下進行。3.2.3主辦機構須備存簽到冊,記錄每名參加者的資料。評審局、保險業監督及有關自律規管機構會不時查閱該等名冊。每名參加者均應獲發聽講/修讀證書。證書之樣式請參閱8.1段。3.2.4活動中一個課時一般而言可以計作一個持續專業培訓小時(CPDhour)。如學員遲到十五分鐘或以上,一個持續專業培訓小時會被扣減。若參加者沒有出席整個活動,他們祇可以按其出席時數獲取持續專業培訓時數。3.2.5就頒發文憑/證書的持續專業培訓課程/活動,參加者應有充分機會使用學習輔助設施,例如圖書館及/或自學材料等。3.3活動評核3.3.1若情況合適,主辦機構應考慮是否需要加入評核部分。評核方式可以是一次過的考試或持續評核,又或兩者兼用。若兩者兼用,則須說明各部分的比重。評核方式和規則必須公平一致,參加者和導師都應清楚了解各項要求。評核所用的時間並不計算在培訓時數之內。3.3.2若活動設有評核部分,主辦機構應備存以下各項記錄,以便有需要時供評審局查閱︰(a)評核所用問題;(b)每名參加者的評核結果;及(c)在參加者的已評分的評核作業中,分別從昀低、中間和昀高分數組別抽出的樣本。3.3.3就頒發文憑/證書的持續專業培訓課程/活動,參加者應獲發聽講/畢業證書及/或載有其評核成績及修畢課程日期的修業成績表。3.4導師或講者3.4.1主辦機構應聘用足夠具備合適資歷的導師或講者。3.4.2導師或講者必須具備有關的學歷及/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的教學及/或工作經驗。在這方面,主辦機構應提供詳細資料,包括導師/講者的姓名、其學歷和頒發機構、專業資格和頒發機構,以及有關的經驗。3.4.3至於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則須設有活動負責人,負責活動的整體管理和質素。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培訓或活動管理的經驗。3.5質素保證3.5.1主辦機構須切實推行一套全面的保證及監察活動質素的機制,以確保培訓活動合乎標準。此外,主辦機構應制定恰當程序以監察參加者的出席情況,包括核對參加者的身份證明文件以確認參加者的身份。如發現任何人士代替他人出席活動,主辦機構應向保險業監督或有關自律規管機構報告。3.5.2各個質素保證程序必須以書面清楚記錄,所有有關人員亦應清楚了解各個程序。評審局保留查閱這些文件的權利。3.5.3培訓活動在結束時應進行參加者評估。在評估問卷中應註明參加者如有任何不滿亦可直接與評審局聯絡。3.5.4培訓活動如在核准期間內有任何重大更改,例如面授時數、內容、導師/講者人選、活動評核要求及活動性質有變,主辦機構應事先向評審局取得批准。評審局保留重新評核有關培訓活動的權利。覆核後,若評審局認為有需要,可中止或撤銷培訓活動的核准地位,或要求主辦機構履行其他條件。若再次評核的工作繁複,評審局或會按個別情況收取費用。3.5.5主辦機構須同意讓評審局及保險業監督的成員或代表免費參與所舉辦的培訓活動,以保證其質素,包括但不限於視察主辦機構如何執行監察參加者出席情況的措施。評審局及保險業監督保留在培訓活動舉辦期間或結束後,分別向參加者收集對該項活動評價的權利。3.5.6若培訓活動於香港境外舉行,而評審局亦決定參與是次活動,評審局會按收回成本原則向主辦機構收取有關之探訪的支出額。為精簡計算程序,下列為香港境外培訓活動的探訪收費︰探訪長度交通及住宿的支出額1天內完成1,500元如須留宿2,500元3.5.7評審局如決定參與任何香港境外舉行的培訓活動,會於批准信中通知主辦機構。主辦機構須於活動舉行前兩週以支票形式向評審局繳付相關之探訪支出額。3.6其他要求3.6.1主辦機構應與評審局、保險業監督及有關的自律規管機構合作。3.6.2評審局及/或保險業監督可無須事先通知而視察這些培訓活動。4.評核結果4.1評核結果有下列三種可能︰(a)培訓活動無條件地按提交形式獲得批准;或(b)培訓活動在符合某些條件的情況下始獲批准(在此情況下,評審局會在適當時候進行監察,了解有關條件是否已符合。);或(c)培訓活動不獲批准。(理由可能是建議的培訓活動對保險中介人的專業發展無裨益,或建議的活動並未符合既定準則,或未達到這些活動所應有的水平。)4.2所有獲准舉辦之培訓活動的附帶條件均為強制性質,主辦機構若未能在指定期限前履行這些條件,核准地位將被撤銷。4.3獲評審局書面批准後,主辦機構可在獲批准的培訓活動的推廣/宣傳物料/印刷品上,使用以下字眼︰例如“經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批准”。因此,主辦機構須提交所有提及評審局的宣傳物料予評審局批准。4.4評審局會監察培訓活動的進展,並在有需要時,要求主辦機構遵從有關營辦活動的若干規定或指引,確保活動根據評核準則及架構進行。4.5評審局如認為建議的培訓活動對保險中介人的專業發展無任何裨益,或質素偏低,即會否決申請。4.6如培訓活動不獲批准,主辦機構可在適當修正後再次提交建議。若額外的評核工作繁複,評審局會收取額外費用。5.周年覆核5.1獲批准的培訓活動須按年重新評核。周年覆核工作會在上一次評核後約十二個月進行,目的在於確定培訓活動的持續專業培訓時數應否維持不變。如主辦機構不申請覆核,培訓活動的核准地位便會在核准期屆滿後自動終止。活動的新核准期會由重新評核獲得批准後開始生效。5.2如獲批准的培訓活動在核准期屆滿後六個月仍未申請重新評核,便會被視作逾期的活動。這些培訓活動日後之申請將會被當作新開辦活動,評核費用必須依據新活動的評核收費表作準。5.3主辦機構可往評審局網站()下載周年覆核申請表格。6.向參加者提供的資料培訓活動一獲批准,主辦機構應向有意參與活動的人士提供以下資料︰一般資料y活動名稱y獲批准活動的編號y主辦機構名稱y宗旨與目的y持續專業培訓時數y面授時數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簡介y內容概要y活動種類,如培訓課程、講座、工作坊等y導師或講者姓名y舉辦形式y日期及地點頒發證書/文憑的培訓課程的補充資料y證書/文憑名稱y評核要求(如適用者)y設施及支援報名y培訓對象y建議舉辦首次活動的日期y每年舉辦次數y每次活動參加人數上下限y報名條件(如適用者)收費y收取費用(如適用者)y退款安排及程序(如適用者)7.收費表7.1評核一項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費用昀低收費(不超過八個面授時數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8,000元之後每八個面授時數額外收費3,000元。舉例來說︰總面授時數費用1-88,000元9-1611,000元17-2414,000元25-3217,000元33-4020,000元註1︰不論評核結果為何,有關費用是為進行評估工作而收取的。所有費用必須預先繳付。2︰支票須書明以“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為收款人。7.2周年覆核一項持續專業培訓活動的費用昀低收費(不超過八個面授時數的持續專業培訓活動)3,000元之後每八個面授時數額外收費1,000元。舉例來說︰總面授時數費用1-83,000元9-164,000元17-245,000元25-326,000元33-407,000元8.責任8.1聽講證書必須頒發給每一位參加者。8.1.1證書須包括以下資料:y主辦機構名稱y活動名稱(若參加者沒有出席整個活動,必須列名其出席之單元)y獲批准活動的編號y活動舉辦之日期y參加者的姓名(須與身份證明文件上的姓名相同)y參加者出席之持續專業培訓時數8.1.2證書須蓋章並由負責人簽發(例如:機構之負責人或活動負責人)。8.2主辦機構應與評審局緊密聯繫,以協助評審局進行評核工作。8.3申請評核的主辦機構,須向評審局提供所需的各項資料,以及在有需要時讓評審局視察有關設施及與有關人員聯絡。主辦機構如未能提供所需資料或作出有關會晤安排,以致評審局無法繼續進行評核或評核程序延誤,評審局概不負責。8.4主辦機構在提交所有有關資料後,一般會在申請日期起計約四星期,收到評審局發出的正式通知書,通知有關結果(不論成功與否)。8.5在任何情況下,由評核程序導致的任何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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