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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科技大学教案用纸1第1-2次课2+2学时注:本页为每次课教案首页上次课复习:刑法总论的回顾与综述本次课题:导言:1、课程内容评介2、教学目标和要求3、课程重点难点4、教学过程安排5、课程学习方法6、推荐参考书目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教学要求:明确刑法各论的内容、体系;掌握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通过刑法各论概述,了解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以及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掌握刑法分则关于犯罪的分类排列及其根据,掌握罪状的概念和种类、罪名的概念和法定模式,理解法定刑的含义及类型。重点:刑法各论的体系难点: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教学手段及教具:讲授;案例解析讲授内容及时间分配:5分钟刑法总论的回顾与综述90分钟导言90分钟刑法各论概述课后作业请思考:1、刑法各论在刑法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2、什么是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3、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有哪些种类?参考资料1、张明楷著.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2、王作富主编.刑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版河北科技大学教案用纸2导言一、课程简介刑法各论是刑法学课程的重要内容。刑法学从编排体例上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对应刑法总则规范,涉及刑法概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等刑法的基本原理;下编为刑法各论,对应刑法分则规范,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之共性和每个具体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从课程内容和讲授难度上看,刑法各论比较刑法总论要难弄一些。为什么这么说呢?刑法总论的结构体系非常完整、清晰,刑法基本原理——犯罪论——形式责任论——刑罚论,很容易把握。而刑法各论的内容涉及刑法分则规定的400多个罪名,需要逐个的学习,很难在总体上形成一个系统;从学习者的角度看,刑法总论的内容比较丰富,每一次课程接触的都是新鲜的东西,容易产生兴趣。而刑法各论恰好相反,其每个罪名的学习要点千篇一律,不外乎分析犯罪构成,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界定罪数形态问题、未完成罪问题、共犯问题,周而复始,比较单调。事实上,大多数人都喜欢求新求奇,并且往往喜新厌旧,很少有人擅长在单调的节奏中品味简单的快乐。所以,许多人对刑法个论的兴趣要小于刑法总论。基于上述两个原因,刑法各论无论从讲授者的角度还是从学习者的角度,都比较头痛。但是,刑法总则所确定的基本原理、制度需要靠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罪行规范来贯彻和体现,所以,从理论的角度看,刑法各论的地位和重要;从现实的角度看,司法考试时总则与分则同等重要,从分值或者说出题形式的角度来看,分则的重要性甚至要大于总则。所以,刑法各论虽然不好学,我们还是要努力争取有一个好的学习效果。二、学习建议考虑到刑法各论的特点和课程学时的限制,有两点教学意见请同学们讨论:(一)教学安排1、讲解重点罪名:刑法各论共有400多个罪名,逐个讲解不现实,也不科学,所以课上只讲解重点罪和常见罪,其他罪名由学生自学。2、课下案例讨论:为了丰富学习内容,增加学习的趣味性,准备100个案例,供学生课下讨论,以辅助教学内容的理解和运用。对个别案例以刑事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公开讨论。(二)学习方法1、注重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司法实务有机结合,养成常查法条,多看案例的习惯,熟悉刑法总则性条文及分则中重要罪名罪状;2、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系,进行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尤其需要注意总论与分论之间、章节之间、罪名之间的宏观与微观的联系。举例说明(1):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各论中的运用说明总论与分论的联系刑法总论中有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分析罪轻罪重、刑事责任大小和对犯罪分子河北科技大学教案用纸3决定刑罚的时候,不仅要考虑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的刑罚。刑罚=罪行+刑事责任,经济学上“按劳分配”在刑法中的运用),这一原则在在分则的刑事立法中有较多体现。1、体现在加重罪状、减轻罪状的法定刑设置上:一般抢劫(3——10),而入室抢劫、抢劫银行(10——死刑);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一般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2、体现在重罪和轻罪的法定刑设置上: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故意伤害罪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举例说明(2):以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各论中的运用说明总论与分论的联系刑法总论中有一个基本的刑法原则——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应该说,平等原则在刑法中有较好的体现,但是,通过认真研究分则的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出,该原则贯彻的并不彻底。例1: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二者均是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所有或者管理的财物非法占有己有的行为,但是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定性不同,同时造成量刑不同,前者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后者最高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显示了刑法对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保护的不平等,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处罚的不平等。例2: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二者均明知对方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因犯罪对象为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不同而分别构成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这种立法现象反映了社会整体对卖淫幼女的身份歧视,造成对卖淫幼女刑法保护的不平等。根据刑法总论中的平等原则,刑法分则中的上述罪刑规范是应该予以完善和修正的。这反映了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指导关系,因此,学习研究刑法各论必须注意联系刑法总论的基本原理和制度。举例说明(3):罪名之间的联系1、抢劫罪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行为手段、心理影响、社会危害性、后果、主观恶性);2、诈骗罪:一般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具体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关系;招摇撞骗罪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关系;3、贪污——挪用;贪污——侵占——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报复证人罪;通过学习中的归纳总结和比较分析,建立一个完整清晰的刑法分则体系。举例说明(4):章节之间的联系1、抢劫罪和绑架罪,二者均侵犯了两种法益,但前者归入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入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体现刑法设置类罪的保护法益是不同。2、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二者都是职务犯罪,前者侧重于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河北科技大学教案用纸4后者侧重于职务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三、教学目标和要求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对刑法分则规范有一个总体认识,熟悉相关的刑事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概括了解具体犯罪的罪状,掌握重点罪和常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与法学思维技能研究理论上的争议问题和实践中的疑难案例的能力。四、重点难点重点:三个步骤——(1)合理解析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规范;(2)总结各种具体犯罪的适用条件;(3)对照实际案例进行符合性判断,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难点: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体犯罪罪数形态和未完成形态的界定;共犯问题。例举:被告人韩某,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已婚,生有一女。韩某在外出打工期间,与同在一个工厂打工的30岁农民范某(女,30岁,已婚,其夫患有不孕症)自1997年开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致使范某怀孕,于1998年初生一男婴。后范某提出终止与韩某的不正当关系,并回到自己的老家。韩某不同意,为了达到与范某长期姘靠之目的,多次在周围群众中声称此男婴是自己的孩子,并于1999年11月2日,采取蒙骗、利诱的方法将男婴抱到自己的老家,交韩某之母抚养,谎称是“捡来的”,致使该男婴脱离自己的家庭达二个月之久。范某和其夫在找不到孩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将韩某抓获。问:韩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犯罪,如构成犯罪,应认定何罪。分析:1、韩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便韩某与男婴具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他在没有监护权的情况下,没有经过男婴直接监护人的许可,在其直接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男婴带离,侵犯了男婴和其监护人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何况韩某与男婴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父子关系,他擅自将男婴带离其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更是违法。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是婚生准正,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的子女,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否定(被他人收养、亲子否定、第三人提出请求),则视为夫与妻的婚生子女,并与之自然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且这种父母子女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丧失。二是私生准正,非婚生子女经过法定程序确认,与父母建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在本案中,范某的丈夫患有不育症,显见男婴不是范某与其丈夫之子,但范某产生该男婴是在与其丈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丈夫也没有否定范某所生的男婴是自己的孩子,而且与范某共同抚养,所以,该男婴应视为范某与其丈夫的婚生子女,二人是男婴的合法监护人。韩某虽然与范某有通奸事实,但并不能由此直接认定其与男婴有亲子关系,而且韩某也没有对该男婴确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他对男婴不存在法律上的监护资格。在未经男婴合法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男婴带离其家庭和监护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2、韩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韩某擅自将男婴带离,并不是为了确认监护权利和履行抚养义务,而是为了以河北科技大学教案用纸5此胁迫范某与维持姘靠关系,动机恶劣,目的非法,而且使男婴脱离其家庭长达两个月之久,侵犯了男婴享受家庭的权利,危害严重,构成犯罪。3、韩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韩某诱拐男婴的目的不是出卖,侵犯的主要是男婴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和家庭权利,而不是社会秩序,所以应认定拐骗儿童罪。五、教学过程安排本门课程以理论教学和案例教学为主,辅之以刑事庭现场旁听、刑事模拟法庭、组织对有争议案例的辩论、分组讨论等实践教学环节,力争实现刑法理论与刑事实践的有机结合。具体到每次课,安排如下:每次课开始前,首先请同学们对上一节课所留思考题或案例进行有准备性的讨论和分析;接下来,教师针对学生在讨论分析中存在的问题做重点讲解;然后,组织进行当次课程的教学内容;在每次课结束时,针对本次课教学内容布置作业,并将下次课要讨论的案例或问题发给学生预先思考。六、推荐书目1、《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2、《刑法学》/张明楷编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3、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分则篇)/赵秉志,法律出版社。4、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王作富,方正出版社。5、刑法分则案例教程/刘亚平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刑法总则案例分析》/黄京平主编。七、几点希望1、按时到堂听课,遵守课堂秩序。2、紧跟教学进度,完成课堂作业。3、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勇于表现自己。4、博学之,问之,慎思之,明辩之,笃行之。河北科技大学教案用纸6第20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又称刑法分论,研究对象主要是刑法分则规范,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提问:何谓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部分的刑事法律,如全国人大于98年1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比如,84年专利法第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还如在行政、民事、商事、经济等非刑事法律中,经常见到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作为一部法律规范,其体系分为总则和分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与原则,如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正当行为、犯罪形态、刑罚制度等;而刑法分则则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具体要件和对该种犯罪的法定刑。总则是分则的概括和抽象,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总则原理、原则的具体运用。与刑法规范的体系相适应,刑法学的体系分为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刑法总论以刑法总则规范为研究内容,主要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
本文标题:导言和第20章各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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