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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善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校内各单位的党总支委员会、直属党支部及党总支下属党支部。第二章基层党组织的设置第三条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审批决定。成立或撤并党支部,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第四条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积极探索在学科、学术团队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院(部)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第五条基层党组织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配置。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7人,直属党支部一般设委员3—5人。委员工作分工应涵盖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检工作、统战工作、青年工作等。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1—3人组成。第六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批复。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原则上在干部换届聘任工作中一并按程序进行。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应报请学校党委审批,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第七条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尤其是党支部书记,要把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工作认真负责、热爱党务工作、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党支部书记岗位上来。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政治素质好,教学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担任,符合条件的可兼任系部、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第八条建立和完善组织员制度。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组织员,在学生人数规模比较大的二级学院可配备专职组织员,未配备专职组织员的二级学院须配兼职组织员,从党性强、业务能力强的教师或在党务工作岗位任职时间长、经验丰富的退休处级干部中选聘组织员。第九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请示。候选人提名要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拟定人选,原则上班子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党支部书记应作为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党委组织部门要对拟定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最后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候选人名单。第十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换届要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书记要向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充分听取党员意见。有关会议程序、选举办法按《党章》有关规定执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大会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上报学校党委批复。学校党委安排校领导和组织部门参加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第三章基层党组织职责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1、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完成学校布置的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积极执行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3、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对本单位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4、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5、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式政策宣传教育,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师德建设,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做好本单位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6、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7、承担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二条机关、后勤等单位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职责,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此工作职责执行。第十三条二级学院教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工党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主要工作职责是:1、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2、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3、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青年学生、青年教师和高级职称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5、教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和院系的决定。第十四条大学生党支部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励志成才的班级核心。主要职责是: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加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推动学生班级进步和个人成才。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3、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定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4、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5、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和民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十五条机关、后勤等单位的党总支下属党支部工作职责,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此工作职责执行。第四章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第十六条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第十七条学习制度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处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坚持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学习。第十八条密切联系群众制度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坚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了解群众呼声,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为群众办实事、解困难,每学期召开一次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委员会委员要严格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每次生活会突出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结合岗位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第二十条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除本单位保障党务工作日常经费支出外,学校专门按照每名党员100元∕年的标准设立基层党建活动经费。党建经费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负责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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