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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公司基建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基建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即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基础设施等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项目是指公司内的基建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投资是指国家资金、银行贷款、公司自有资金、有关部门或单位的投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第二章基建工程的一般管理第四条基建工程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建设工程的日常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招标委员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基建工程的公司领导和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管理处和公司工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组成。同时可视招标工程项目,吸收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工作。招标办公室设在后勤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招标具体工作。或根据基建工程项目需要,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委托相关部门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室(审计处)负责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第六条由公司外单位承担的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及小型维修、修缮、安装、绿化等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公司区的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商定价格,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2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公司区的管理部门提出工程投资计划、造价方案后,会同审计处确定工程造价,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七条由公司后勤服务集团承担的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维修、修缮、安装、绿化等工程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公司区的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或相关公司区的管理部门初审,经审计处审核后,报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对基建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均有权举报、投诉;后勤基建管理处、监察室负责受理基建工程质量的投诉。第三章工程项目立项第九条后勤基建管理处根据公司发展和总体建设规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与建设预算,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第十条基建工程项目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公司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应组织专家和职工代表进行论证,听取意见,然后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或者向教职工通报情况后,由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十二条后勤基建管理处依据基建工程项目审批结果,视建设规模和投资情况,安排基建工程项目具体计划,组织实施。需要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及时上报。第十三条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建工程项目,后勤基建管理处应按照规定,办理规划报建审批和招、投标手续。经报批审定的总体规划、设计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须经总3经理办公会议或公司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第十四条招标适用范围: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由公司负责采购的基建工程项目中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公司建设工程招标委员会组织招标;5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招标的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投标资质条件的不特定的投标人参与投标;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涉及金额较大,又无法采取以上两种方式招标的基建工程,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召集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费用,分管公司领导参加。第十六条招标程序1、公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的规模和投资,在报刊、电视、网络和其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3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并具备招标工程承包能力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函;工程项目协商谈价参照上述办法发布信息。2、进行资格预审。凡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后勤基建管理处按照基建工程项目的性质对报名投标的单位和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经资格预审合格后,提交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派代表对投标单位的实绩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综合评比结果,对投标单位进行排序,按序选取参加投标的单位。投标方必须有34家以上,具有承担相应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3、编制招投标文件。后勤基建管理处按照招标基建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有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条件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的承诺说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招标文件售发给资格预审合格的报名投标单位。招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4、编制基建工程标底书。招标活动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应作为招标活动所采用的基本方式。招标设标底的,工程标底书由公司另行指定部门编制。不具备编制标书的工程,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信誉状况良好的工程造价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必须确保编标质量和标底安全。55、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评标由公司依法组建的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负责。凡到省有形建筑市场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由公司从省工程招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予保密。公司内部招标由公司基建工程招标委员会组织实施。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后勤基建管理处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公司法人代表或公司法人代表委托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合同书使用规范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内容为建筑法规规定的相关内容。6、招标代理。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基建工程招标。7、招、投标的禁止行为6不按规定进行招标: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而不招标或者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泄密及串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泄露标底;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贿受贿: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后者接受贿赂而影响公正评标。转让中标工程项目:中标人将中标工程项目转让他人或将工程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第五章质量、安全监管第十七条后勤基建管理处按照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八条公司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设计,履行审批手续,做到程序合法,图纸、资料和相关手续齐全。第十九条按照合同约定基建工程项目的重要设备、配件采购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不合格的劣质材料和产品用于基建工程。第二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或设计变更,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复试。没有按规7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没有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基建工程项目的规模、投资和性质,需要监理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代表公司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施工通知书》制度,不论工程规模大小,一律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向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施工通知书》后,方可施工。第二十四条严格监督承包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履行其职责。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程、技术规范,防患于未然,减少和杜绝工程事故,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竣工验收的规定,向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勤基建管理处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和工程中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署竣工验收单。基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基建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8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工程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最低期限:一般土建、装修工程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第二十七条后勤基建管理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档案室移交基建工程项目档案。第六章造价管理第二十八条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勤基建管理处应组织全面论证、科学设计,使工程设计完整,图纸齐全,尽可能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签证。第二十九条基建工程项目中的变更凡涉及主体结构和大的使用功能调整,必须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凡属工程设计中的错误、各专业之间配合协调等问题,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说明;虽然问题比较明显,但不影响结构或工程局部的使用功能调整和使用材料调整等,由后勤基建管理处出具变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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