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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一、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折扣销售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以物易物销售策略不同,税负也不同1、促销方式的选择打折赠送(实物或现金)案例资料:建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利润率为20%,现销售200元商品,其成本为160元,黄金周期间搞促销拟采取四种方案:方案一: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旧货价格定为20元,即买新货时少交20元。方案二:商品九折销售。方案三:购买商品满200元返还20元。方案四:购买商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其成本为12元,均为含税价。试比较商场在采用这几种方式时的税负情况(假设消费者同样购买200元商品仅考虑增值税)。筹划分析方案一:以旧换新由于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按规定不能用旧货的价款抵消新货的价款,即应该按照全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1(元)筹划分析采用折扣方式销售,只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即可按照折扣后的余额缴纳增值税,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180/(1+17%)]×17%-[160/(1+17%)]×17%=2.91(元)方案二:九折销售promotion按照税法规定应该按照200元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1(元)方案三:满200返20筹划分析购买商品满200元时赠送价值20元的小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如下:应缴增值税=[200/(1+17%)]×17%-[160/(1+17%)]×17%=5.81(元)除了销售200元商品要缴纳增值税以外,赠送的20元的小商品应该视同销售,同样也要缴纳增值税。赠品应缴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商场共计缴纳增值税=5.81+1.16=6.97(元)方案四:满200送20筹划结果如果仅考虑增值税,上述方案中第二种最好,税负最轻为2.91元;第四种最重,为6.97元。当然也可以多考虑几个税种,综合一下。特别提示商家同样是出售200元商品,给顾客20元的让利但由于商家采用的销售策略不同,导致税负也不一样。因此,对于在节假日让利促销的商家来说,也应该进行纳税筹划,以便获得更加优厚的经济利益。2、实物折扣的筹划关键: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例如:买十赠二,每件100元筹划:开具销售发票时,销售数量为12件,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金额为200元,则可以折扣后的金额1000元计税。否则计税金额为1200元。二、结算方式的税收筹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选择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选择委托代销方目的是为了推迟纳税时间,获得纳税递延的利益三、销售价格的税收筹划主要考虑:1、关联企业间转移定价从而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使总体税负最低;2、如果是不同税率地区则涉及到更复杂的所得税的问题;3、更多的价格竞争等策略例: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甲企业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乙企业的原材料,而乙企业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丙企业。有关资料见下表:企业名称增值税税率生产数量(件)正常市价(元)转移价格(元)所得税率甲17%100050040025%乙17%100060050025%丙17%100070070025%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40000元,市场月利率为2%。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税额如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17%)×17%-40000=72650-40000=32650(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17%)×17%-72650=87180-72650=14529(元)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80%×700÷(1+17%)×17%-87180×80%=81368-69744=11624(元)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58803(元)但是,当三个企业采用转移价格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甲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400÷(1+17%)×17%-40000=58120-40000=18120(元)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80%×500+1000×20%×600)÷(1+17%)×17%-58120=17436(元)丙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000×80%÷(1+17%)×17%-1000×80%÷(1+17%)×17%=81367-58120=23247(元)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58803(元)这样,本应由甲企业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减少14530元(32650-18120),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这使得乙企业第二期与丙企业第三期纳税额分别增加了2907元和11623元,若将各期(设各企业生产周期为三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下降了1471元[14530-2907÷(1+2%)³÷(1+2%)6]。四、委托代销方式的税收筹划具体代销方式分为:1、收取代销手续费2、视同买断不同的操作方式税收负担也不相同,案例见课本67页五、企业发生的与运输有关的纳税筹划(一)法律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免税货物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免税货物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以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二)筹划思路1.在企业没有运输工具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利用发票的开具方式进行纳税筹划。(1)将运费和装卸费分别开具运输发票。(2)将运费和装卸费在同一张发票上混合开具,不分别列明。(3)将运费和装卸费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开具。(4)如果承运部门对装卸费没有特殊的要求,即对装卸费不要求单独列明,就可在运输发票上不单独列明装卸费,而统一开成运费。这样对运输企业没有任何损失,而对于生产经营企业则有好处。案例【例】甲企业2006年5月销售货物一批(非免税货物),由于自己没有运输工具,使用了承运部门的车辆将货物运送到乙企业,支付运费12000元、装卸费5000元。作为乙方有四种开票方式可选择:按第(1)种方式:可抵扣进项税额=12000×7%=840(元)。按第(2)种方式,由于运费与装卸费未分别列明,所以不能按7%抵扣进项税额。按第(3)种方式:可抵扣进项税额=12000×7%=840(元)按第(4)中方式:可抵扣进项税额=(17000×7%)=1190(元)2.在企业有运输工具的情况下: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对运费的处理可以采取以下形式:(1)在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的同时,向对方收取一笔运费;(2)将向对方收取的运费摊入货物的销售价格;(3)单独成立运输公司,从事货物的运输业务。在上述三种销售形式中,使用哪种形式税收负担较轻?第(1)(2)种形式的税收负担不会有什么变化。第(3)种形式,如果不考虑附设运输公司的投入与节税成本的比较,其节税效果较好。案例【例】甲是彩电生产企业,乙是百货商场。2006年7月甲方向乙方销售彩电100台,共计销售额200000元。由甲方用其货车运送,并应向乙方收取运费20000元。甲方采取了将运费摊入货价的办法,向百货商场收取了价款2200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并按此价款向乙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当期甲方的进项税额为30000元,乙方的销项税额为60000元,则:甲方当期的销项税额=220000×17%=37400(元)甲方当期应纳增值税=37400-30000=7400(元)甲方增值税负担率=7400÷220000×100%≈3.4%乙方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37400元,乙方当期应纳增值税=60000-37400=22600(元)乙方增值税负担率=22600÷(60000÷0.17)×100%=22600÷352941.18×100%≈6.4%如果采取单独收取运费的办法,该行为属于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其彩电的销售额与运费应该合并计算销项税额,并且运费不再征收营业税。假设该运费已进行过不含增值税的换算,则:甲方当期的销项税额=(200000+20000)×17%=37400(元)乙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是37400元。甲乙双方各自缴纳的增值税不会有变化。上述两种形式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其税收负担不会有什么变化。如果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在甲方成立一个运输公司,负责彩电企业的运输业务,就会有所不同。第一、如果由甲方支付货物的运费,则:甲方当期的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甲方当期应纳增值税=34000-30000-20000×7%=4000-1400=2600(元)甲方增值税负担率=2600÷200000×100%=1.3%(前者为3.4%)乙方当期应纳增值税=60000-34000=26000(元)乙方增值税负担率=26000÷(60000÷0.17)×100%=26000÷352941.18×100%≈7.37%(前者为6.4%)附设的运输公司应纳营业税=20000×3%=1200(元)第二、如果由乙方支付货物的运费,则:甲方当期的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甲方当期应纳增值税=34000-30000=4000(元)甲方增值税负担率=4000÷200000×100%=2%(前者为1.3%)乙方当期的进项税额=34000+20000×7%=34000+1400=35400(元)乙方当期应纳增值税=60000-35400=24600(元)乙方增值税负担率=24600÷(60000÷0.17)×100%=24600÷352941.18×100%≈6.97%(前者为7.37%)如果不考虑附设运输公司的投入与节税成本的比较,显然采用分设运输公司的方案,对于甲方的好处最大。六、购货对象的筹划(一)一般纳税人供货方的选择因为一般纳税有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得不到抵扣,或只能抵扣3%,这时就需要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基本计算原理: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的税后净利润相等。当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征收率为3%时,价格折让临界点为86.89%。即当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时的价格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货时价格的86.89%时,利润平衡,可任选择一方购货。同理可以得出其它的组合情况(二)小规模纳税人供货方的选择只需比较含税供货价格,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七、兼营免税或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核算的筹划应正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准确划分的,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见课本P73筹划点:实际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公式计算出的不得抵扣税额相比较,选其中小者。八、利用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筹划关键:熟悉优惠规定的具体内容选择经营免税或低税项目九、增值税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1、选择出口方式2、选择经营方式
本文标题:增值税计税依据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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