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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3号《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1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学军2013年10月18日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二手烟草烟雾(以下简称二手烟),指从卷烟或者其他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烟雾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第四条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公众参与、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健康教育机构可以作为本级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执行机构,依照本办法行使具体监督职责,并负责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技术支持及业务指导。第六条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共同做好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机构、培训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住宿、洗浴和美容美发营业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2—(三)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文化、艺术场所和体育场馆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文化娱乐、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五)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等购物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六)食品药品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业和药品批发、零售业经营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八)城市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公园、旅游景区(点)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九)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十)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矿企业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十一)管理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十二)金融、保险、邮政、通信、供电、民航、铁路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相关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场所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由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根据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予以调整。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一)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室内和室外场所,高等院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场所;(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和室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场所,养老院(老年公寓)、疗养院的室内公共场所;(三)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室内区域、室外观众席以及演艺、比赛区域;(四)供公众进行社会活动或提供购物、餐饮、住宿、教育培训、休闲娱乐健身等服务的室内公共场所;—3—(五)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渡轮船、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六)公园、旅游景区(点)吸烟区以外的场所;(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室内场所;(八)金融、保险、邮政、电信、股票交易等企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场所;(九)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划定或者增设禁止吸烟区域。第八条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场所,不得销售烟草制品。第九条在各类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第十条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的,应当与禁止吸烟场所有效分隔,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通道,并设置明显标识。第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其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二)禁止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三)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二条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吸烟的,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吸烟者应当劝阻。对不听劝阻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该场所的,应当进行举报、投诉。第十三条在禁止吸烟场所,任何人均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或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吸烟者不听劝阻或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劝阻职责的,任何人均有权举报、投诉。第十四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监测评估、人员培训等所需经费给予保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第十五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对无—4—吸烟单位以及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在禁止吸烟场所,各单位应当将创建无烟环境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六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举报电话,对受理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二手烟危害的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为公众提供防止二手烟危害的健康教育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戒烟门诊,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治疗。第十八条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禁止吸烟场所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报刊、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媒体应当定期免费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第二十条每年5月31日的“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防止二手烟危害宣传,并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第二十一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改正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十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禁止吸烟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营者或管理者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五条各开发区(管理区)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唐山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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