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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批判——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中心的考察唐爱军(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部,北京100091)摘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真正进入到政治和国家研究领域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马克思研究国家学说的“中介”,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思辨国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为开创自己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基础。关键词:国家观;马克思;黑格尔;《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为《批判》)是马克思真正进入到政治和国家研究领域的第一部著作。黑格尔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马克思研究国家学说的“中介”,马克思在该著作中,通过对黑格尔思辨国家理论的批判性分析,为开创自己的国家学说奠定了基础。一、批判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主谓颠倒”马克思在《批判》中对“市民社会”概念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他更多地是依据黑格尔的说法来理解市民社会的。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的根本“精神特质”是私人的利己主义,它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要为基本原则。马克思基本上也是在这层意义上使用“市民社会”的。但是,我们也不能片面地认为,马克思在《批判》中完全照搬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和基本内涵,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完全停留在黑格尔的层次上,比如他在手稿的后部分就逐步意识到从长子继承制和地产等私有财产的角度来界定市民社会概念和基本内容,超越了黑格尔的“需要体系”的理解水平。在“国家”的理解上,马克思也主要继承了黑格尔的观点,但也有所突破,如从现实的人、私有财产、等级要素等方面来理解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以及思辨唯心主义,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观点,具体内容如下:[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转型期意识形态建设问题研究(14CKS020)。作者简介:唐爱军(1984—),男,汉族,江苏东台人,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21批评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的目的论倾向。黑格尔认为:“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①可以看出,黑格尔将国家看作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马克思指出,这两者是“二律背反”的:“外在必然性”表明国家和市民社会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市民社会以特殊东西而非普遍东西为自身本质的,即以特殊利益和私人需求为本质,它根本上不是以国家为内在目的。所以说,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因此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实,黑格尔头脑中装的是一种目的论的思维方式,一种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因为在黑格尔这里,“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像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②2批判黑格尔以思辨的思维为“出发点”,从经验事实出发得出了:市民社会在时间上先于国家,是国家产生的前提。黑格尔从抽象思维出发,根据国家观念来理解家庭和市民社会,把它们理解成国家观念以它自己的材料所进行的“分配”。显而易见,黑格尔在考察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上,不是从经验事实而是从抽象观念出发,作为“主体”的国家先于市民社会,成为后者得以产生的始因。“作为出发点的事实没有被理解为事实本身,而是被理解为神秘的结果。现实性成了现象,但观念除了是这种现象以外,没有任何其他的内容。观念出了‘形成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的精神’这一逻辑的目的以外,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这一节集法哲学和黑格尔整个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③马克思则是从经验事实出发:由于各种原因和需要,个体通过各种方式组成家庭乃至市民社会,家庭和市民社会又在历史进程中形成国家。“国家是从作为家庭的成员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的。”④家庭和市民社会不是从国家观念中派生出来的,历史经验的事实是,家庭成员和市民社会成员以独特的社会组织方式而形成国家,国家是现实的人的政治存在方式。所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61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3以,无论从逻辑上还是时间上,市民社会都是先于国家的,是国家产生的前提条件。“‘市民社会和家庭’在其真实的即在其独立的和充分发展中是作为特殊的‘领域’而成为国家的前提。”①国家不是先验存在的,而是依赖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特殊领域是国家这一普遍领域存在的前提和条件。3指出市民社会为国家的产生奠定了“人为基础”。黑格尔完全根据“伦理”发展三段论来说明国家的产生与形成,国家是地上的神,伦理精神的最高形式,总之,一句话,它是无限的。马克思指出,国家的产生不是观念的自我规定,它也不是无限的精神,而是“有限”的。国家的有限性在于它不是与家庭和市民社会无涉的“彼岸之物”,而是在两者的基础上被建构起来的,家庭是“自然基础”,市民社会是“人为基础”。马克思说道:“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自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对国家来说是必要条件。”②4批判市民社会是观念产物的观点,指出了市民社会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动力。黑格尔主张,家庭和市民社会是由观念产生的,“把它们(家庭和市民社会——引者注)结合成国家的不是它们自己的生存过程,而是观念的生存过程,是观念使它们从它自身中分离出来。就是说,它们才是这种观念的有限性。”③马克思认为,恰恰相反,不是从国家的观念中去理解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发展动力,而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发展过程中来理解国家的存在和发展,它们是国家形成与发展的动力。“家庭和市民社会使自身成为国家。它们是动力。”④5批判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上的“主谓颠倒”,揭露其思辨唯心主义实质。黑格尔在“主谓颠倒”框架中来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本来意义的主体是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和政治制度是客体;但黑格尔把它们“头足倒置”了,国家理念变成独立的主体,而本来的主体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却成了国家理念的客观要素。马克思不仅揭示出黑格尔在市民社会与国家问题上的“头足倒置”,而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4且进一步追溯到其哲学根基——思辨唯心主义和泛逻辑神秘主义。因此,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是他的逻辑学。“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逻辑学的补充。”①“真正注意的中心不是法哲学,而是逻辑学。”②黑格尔逻辑学的错误就在于思维与存在、主词与宾词、主体与谓语之间的颠倒。“黑格尔在任何地方都把观念当作主体,而把本来意义上的现实的主体······变成了谓语。而发展却总是在谓语方面完成的。”③马克思继承了费尔巴哈批判思辨哲学所采用的“颠倒方法”。思辨哲学歪曲了主词(人、存在)与宾词(神、思维)的真正关系,把主词当成了宾词,而把宾词当作了主词;批判思辨哲学就表现为把它颠倒的东西再颠倒过来。可以看出,马克思站在哲学唯物主义立场上,揭露黑格尔逻辑学的唯心主义实质;思辨唯心主义和神秘主义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哲学根基。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就必须深入到黑格尔唯心主义世界观。只有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才能正确地说明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二、对王权的批判在国家权力归属问题上,马克思与黑格尔针锋相对。黑格尔认为主权在君,王权是国家的核心,马克思用“人民主权”论批判“君主主权”论。作为一个总体,王权包括三个环节:国家制度和法律的普遍性、作为特殊对普遍的关系的协商、作为自我规定的最好决断环节。黑格尔认为,绝对自我规定的最后决断环节是最重要的,它是其他一切东西的归宿,也是其他一切东西的现实性的开端。王权在根本上被视为单一个体的意志。个人的意志就是王权。总而言之,任意就是王权,王权就是任意。马克思对黑格尔“王权就是任意”观点的揭露与批判,大致有下面几个角度:(1)王权集中于单一个体即君主。黑格尔说道:“主权最初只是这种思想性的普遍思想,它只是作为自我确信的主观性,作为意志所具有的一种抽象的、也就是没有根据的、能左右最后决断的自我规定而存在。这就是国家中的个人因素本身,而国家本身也只有通过这种个人因素才能成为一个单一的东西。可是主观性只有作为主体才真正存在,人格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5只是作为人才存在,而在已经发展到实在合理性这个阶段的国家制度中,概念的三个环节中的每一个都具有其自为地现实的独特的形式。因此,整体的这一绝对决定性的环节就不是一般的个体性,而是一个个人,即君主。”①从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知,黑格尔认为国家主权必然集中于单一个体才能现实的存在,主权的个体性因素就是君主。黑格尔把君主规定为人格化的主权,表达了“主权在君”的专制主义思想。“国家人格只有作为一个人,作为君主才是现实的。”②马克思揭露出,黑格尔硬把国家主权和普遍意志说成单一个体即君主意志。“主权在君”思想意味着,君主是国家的人格,是人格化的主权,其他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国家主权和国家意志之外,导致的结果是:“朕即国家”。黑格尔在坚持主权在君思想的同时,还批评人民主权思想。他认为人民主权思想是混乱的、粗陋的。总之,主权在君的观点直接证明了王权就是任意的论断:“君主是国家中个人意志的、无根据的自我规定的环节,是任意的环节。”③(2)君主的产生是自然的,具有肉体偶然性。君主之所以成为君主,具有代表国家的尊严,是个体通过直接的自然方式即自然的肉体出生来完成的。“君主的肉体决定了他的尊严。”④马克思揭示了黑格尔的君主产生学说的荒谬性,“人一出生就注定成为君主,如同圣母马利亚的圣灵降孕一样,不可能成为超自然的真理。”⑤实际上,黑格尔并没有证明君主为什么由肉体出生决定,它只是类似于宗教说教的神秘主义的设定。马克思还批判了黑格尔的君主世袭制和继承制。黑格尔坚持王位世袭制反对君主选举制,认为“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⑥马克思针锋相对地指出:“主权不是世袭的,而是流动的,也就是说,王权是一种国家规定,这种规定是按其他环节的内在制度轮流指派给国家单个公民的。”⑦(3)君主的最后决断即行为是任意的。君主的出生表现出自然的偶然性,君主的行为则表现出意志的偶然性。具体表现如下:一是赦免权。黑格尔认为,君主主权产生赦免罪犯的权力,因为只有①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96页。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296页。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304页。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6这个主宰一切的权力才有权实现这种化有罪为无罪,并用既往不咎的办法消除犯罪的精神力量。马克思指出,赦免权就是恩赦权,它是颇具偶然因素的任意的最高表现,黑格尔却把这种任意视为君主的真正属性。二是选用大臣权。选用大臣是由君主“不受限制的任意”决定的,因为他们直接和君主本人接触。之所以选择他们,是因为他们是君主的侍从。君主就是根据这种“非常抽象、非常糟糕的经验”来选拔行政人员的。三是不承担责任。如果君主违反了“国家制度整体”,违反了“法律”,他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行为必然是任意而为的。在《批判》中,马克思一方面揭露并批判黑格尔“主权在君
本文标题:唐爱军马克思国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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