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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5课程考试第1页(共6页)《商法学》模拟题(补)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商法的概念可以解释为:()。A、调整商事交易主体于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规范的总称B、调整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C、调整公司、企业日常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调整一切微观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以下说法错误的有:()。A、商法调整营利主体,不调整非营利主体B、商法只调整营利主体的营利行为,不调整其非营利行为C、商法调整的营利主体特指各种企业组织D、商法调整营利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对外关系,不调整企业内部关系3、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所谓商主体就是特指商人,他们可以不依照法律法规而仅仅需要依照商事惯例来承担义务,享受权利B、商主体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拟制的主体C、商主体不一定要特定,其能力的存在与其所实施的经营性活动也没有多少实际的联系D、商主体从事的往往是一些非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4、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A、商个人、商法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B、商合伙、大商人、小商人、完全商人C、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D、个体经营者、企业、商业使用人5、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向公司以外的人乙转让其出资。下列关于甲转让出资的表述中,哪一项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A、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无须经其他股东同意B、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通知其他股东C、甲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D、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乙,但须经全体股东的2/3以上同意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5课程考试第2页(共6页)6、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B、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C、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连带负责D、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购买该公司的股票。该期限为()。A、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1年内B、该股票的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C、出具审计报告后6个月内D、出具审计报告后1年内8.汇票付款人承兑汇票时附有条件的,()A.所附条件成就时,视为同意承兑B.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视为拒绝承兑C.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拒绝承兑D.不管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一律视为同意承兑9.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付款人名称D.到期日10.以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称为()A.一部背书B.无效背书C.空白背书D.回头背书11.无需提示承兑的汇票是()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B.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C.见票即付的汇票D.定日付款的汇票12.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是()A.票据的伪造B.票据的变造C.票据的涂销D.票据的更改1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A.对内对外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承担连带责任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5课程考试第3页(共6页)1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一定日期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该日期为()。A.15日B.20日C.25日D.30日二、判断题1、有关公司营利性说法正确的是设立公司最终都可以盈利。2、乙是分公司,所以乙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3、汇票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设定质押背书和转让背书。4、票据伪造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票据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事责任。5、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收购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时,如继续进行收购,就应当发出收购要约。6.关于合营企业董事长产生方式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一方担任。7.商号是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他的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8.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之一公司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50%。9.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10.被禁止进行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三、简答题1、商法人。2、破产债权内容。3.公司的特征。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四、案例分析1.甲、乙、丙、丁四人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丙每人以现金10万元或相当于10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丁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甲、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甲、丁签订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合同约定交货,天山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由拒绝了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丙在与张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5课程考试第4页(共6页)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甲、乙、丁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张某,丙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甲、乙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元,而债务达6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2)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退伙?张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4)合伙企业应如何清偿其债务?(5)丙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6)张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2、A公司向B公司购买水泥,价值2万元。A公司为此给B公司开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B公司受到汇票后,即按约定发货。货到A公司后,A公司对水泥质量发出异议,经检验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于是A公司结清了开户银行的帐号,致使B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后,无法向银行收取货款。经协商无果,B公司以票据纠纷诉至法院。问:(1)B公司起诉所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A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如果B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C公司,A公司能否对C公司抗辩?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2.D3.B4.C5.C6.A7.B8.C9.D10.D11.C12.B13.C14.A二、判断题12345××√××678910×√×××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5课程考试第5页(共6页)三、简答题1、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2、破产债权主要有:(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破产宣告时末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此损失额亦应视为破产债权。3、公司特征(1)营利性。(2)社团性。(3)法人性.(2)独立性。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担利润、亏损;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依法收回自己的资本。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为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结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采取产品分成的分配方式。四、案例分析1.⑴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⑵合伙企业不得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其他合伙人同意。在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天山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天山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天山公司的赔偿要求。⑶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丙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丙当然退伙。张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张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⑷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30万,而债务达6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平均分担。⑸丙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丙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丙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⑹张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继续教育学院2016年05课程考试第6页(共6页)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答:(1)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2)成立。因为A、B公司既是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又是票据原因关系的当事人。(3)不能。因为票据是无因性,C公司是善意的第三人。
本文标题:商法学模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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