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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反违章是电力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工作,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形式,是超前管理、预防事故、减少事故的重要手段,是杜绝人员责任事故的核心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反违章工作的开展,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考核,通过反违章工作提高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水平,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导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违章的含义违章泛指违反安全生产的各种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规程、条例、标准、制度、措施和办法的现象和行为。第三条违章的类别制度性违章。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制度、标准、规程、措施和办法等,存在与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及上级的有关制度相违背的条款,或在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要求上低于上述文件规定,以及缺少有关规定的现象。-4-行为性违章。指企业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有关制度中规定的职责、程序、工艺、方法等的行为。装置性违章。指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存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缺陷及危险的运行方式、用于保证人身安全的设施达不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安全设施缺失的状态。第四条违章的表现形式作为型违章。指违反有关制度中诸如“严禁”、“不准”、“不得”、“禁止”等条款的规定进行作业的行为。不作为型违章。指违反有关制度中诸如“必须”、“应当”、“要”等条款的规定进行作业的行为。第五条反违章的内容反违章工作包括规章制度知识培训、照章作业行为培养和违章事实发现处理等环节的内容。规章制度知识的培训教育是反违章工作的基础。必须通过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使每个职工都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规章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熟悉违章作业对自身安全的危害,提高照章作业的能力和自觉性。照章作业行为培养是反违章工作的基本方法。必须通过正确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和严密的作业管理程序闭锁,从工作人员的思想深处消除违章的意识和冲动,使照章工作成为人们工作时考虑的首要问题和下意识里的第一选择。违章事实发现处理是反违章工作的关键。必须通过对违章事-5-实的及时发现,制止违章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必须通过对违章责任人的严厉处罚,加大实施违章行为的成本,加深员工对违章行为后果的记忆,教育更多的人,体现反违章工作的根本宗旨。第二章反违章的责任制第六条发电公司反违章工作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安全生产部主任负责反违章工作的制度支持和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部各主管专工按照分管的专业对企业的制度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经常进行检查,安全监督主管负责对基层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行为性违章经常进行检查,并对所有类型的违章信息进行收集,定期进行分析和通报。第七条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企业反违章工作的组织,并负责反违章责任的落实和制度性违章的查处。第八条企业分管生产的副职协助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反违章工作的正常开展,并负责反违章机制的建立和行为性违章的查处;总工程师协助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技术规程的修编、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并负责装置性违章的查处。第九条企业各部门的反违章工作由部门的一把手全面负责,其他管理人员分工负责。-6-第十条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及各级监督专责负责对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和考核、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反违章报告机制;对各部门反违章工作的开展、责任制的落实和上报的违章事项定期进行汇总,分析违章的趋势,提出超前性的工作建议,及时向企业各级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第十一条各企业必须制定反违章工作的具体规定,明确各部门在反违章方面的分工和各级管理人员在反违章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将该职责纳入各部门和各级人员的岗位工作标准。在反违章工作的具体规定中,必须明确每项具体操作中的操作人、监护人、班长、值长的反违章责任;明确每项具体作业中签发人、负责人、监护人、工作组成员、许可人、值班负责人等的反违章责任。自上而下地落实反违章的责任制。第十二条各企业必须制定严厉的违章现象处罚细则,把对违章行为的考核作为月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三章反违章的例行工作第十三条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每年要在发电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汇报上年度的反违章工作,对本年度的反违章重点工作进行布置。第十四条各企业每年要对上年度的反违章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结合年度的生产形势、职工队伍素质变化和年度重点工-7-作,对本年度的反违章形势进行预测,编制年度的反违章行动计划,提交安委会审查,并以文件形式发布施行。企业的反违章行动计划必须把防止和治理“两票三制”各环节中的违章、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工器具而冒险作业的现象作为重点。第十五条企业的安全委员会每次例会,都要对反违章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分析,检查反违章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讲评反违章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第十六条企业的月度安全分析会,必须对各部门的违章现象进行点评,对各部门的反违章工作提出考核意见。第十七条企业各部门必须在每日下班前将当日的发现的违章事实、考核形式、考核力度、查处人等情况上报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由安全监督部门连续汇总统计,在次日的调度会上对发现的反违章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八条各班组的班前会,必须由班长对当日的工作进行预告和分析,指出可能出现违章的工作环节,对班组人员进行正确作业方法的交底和提示;每项具体工作开始前,班长还应进一步向工作组人员进行交代,监督执行好“两票三制”和危险点分析,落实工作开始前的安全交底和技术交底,对违章进行预防;班后会必须对当班的违章事例进行讲评,对违章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和考核。第十九条企业各部门的领导,在布置该部门工作时,必须-8-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章现象进行预测,制定必要的措施,防止违章事实的发生。工作进行中,负责人或监护人必须始终坚持在场监护,及时纠正工作组成员的违章,并防止违章行为造成人员的伤害;若出现违章行为必须如实向有关负责人汇报。第二十条班组的安全日活动必须对本班的违章现象进行讨论,由存在违章现象的人员“说清楚”,制定防范措施,教育大家,共同吸取教训。第二十一条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生产现场的巡视,查处违章现象,并向生产副职及有关部门领导了解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情况,解决反违章工作中的问题。第一责任人每月还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现场的范围必须包括:电气设备区,配电室及电缆沟(夹层);汽(水)轮机设备区;锅炉设备区,炉本体及油库,除灰除尘设备区,脱硫设备区;燃料皮带,煤场;化水车间;各值班室,各控制室;重要作业现场等。第二十二条企业生产副职、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职能部门的领导,除每日对现场进行巡视外,每周应进行一次对现场的全面检查,查处违章。检查的范围与第一责任人的全面检查范围相同。本条所列人员还应对有作业的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反违章抽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夜间劳动纪律和值班情况的抽查。-9-第二十三条企业各部门的领导每日必须对所管辖的范围进行全面的现场巡视和检查,查处违章;对大型操作、复杂操作及作业现场还应进行重点的检查和指导。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对部门领导以下人员的定期、不定期反违章巡视检查做出详细规定,自下而上建立反违章的长效机制。第二十五条企业的各部门必须建立反违章检查的记录本,对现场的违章事实进行记录和统计,为定期分析提供依据。安全监督部门应经常对反违章的记录进行检查。第四章反违章的考核第二十六条反违章工作必须作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坚持开展,经常分析,认真总结,严肃考核,形成闭环管理。第二十七条企业必须制定对违章行为的考核细则,对违章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第二十八条对违章的考核范围,除违章者本人以外,还应包括违章者所在班组、部门的负责人,分管的副总师和企业副职,以及其他对反违章负有教育、培训、管理、监督责任的人员。第二十九条只要出现违章的事实,不论是否构成后果均应进行考核。第三十条企业各级安全监督专责除应对直接的违章事实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章者所在部门(班组)和领导向上级-10-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考核建议。对于同一违章事实,违章责任者的直接管理、监督人员已经发现并考核的,更高层级的管理、监督人员不再追加考核,但虽经发现并处罚,仍未整改的除外。第三十一条对违章的考核应包括罚金、扣发奖金、取消评优资格、降低岗级、下岗学习、调离重要岗位、给予处分等。企业应在考核细则中对考核的方式、力度、梯次、程序和罚金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发现违章必须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违章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对违章责任人做出罚金决定后,责任人必须在三日内将罚金上缴至指定部门。逾期不缴的应加重处罚;拒不上缴的,由责任人所在部门代缴并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罚决定。对违章责任人做出除罚金以外处理的,安全监督体系应逐级监督落实情况。发现实际考核与考核决定不一致的,由企业安全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改正,必要时向企业第一责任人报告。第三十二条企业及其所有部门,均须设立专门位置,对违章现象进行暴光,达到教育和预防的效果。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将违章行为严重的职工列为危险人群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调整其岗位,防止由于违章引发事故。第三十四条违章处罚原则1.反违章以行为人和各部门自查自纠为主,监督检查考核-11-为辅;2.凡被企业领导查出的违章,除违章责任人受处罚外,对相关管理人员要进行连带处罚:每周发现部门1人次,一级连带分管的副总师、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值长组负责人;每周发现部门2人次,二级连带企业安监部门。凡被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查出的违章,每周发现部门1人次,一级连带部门一般管理干部或值长;发现2人次,二级连带分管的副总师、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值长组负责人。由部门管理干部和监督人员发现违章的连带处罚由企业规定。二级连带处罚包括一级连带应处罚的相关人员。3.检修人员现场施工时违章,工作负责人和在场的管理人员负连带处罚责任。4.主控室运行值班人员出现睡岗者,当班值长负连带处罚责任;其它岗位运行值班人员出现睡岗者,当班班长负连带处罚责任。5.运行人员操作时,出现违章现象,监护人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五条企业应根据本厂的违章趋势,在每年的反违章行动计划中列出当年必须从严从重考核的严重违章类型。对严重违章类型的违章现象,经济处罚最低不得少于500元,对其它违章现象的经济处罚不得低于200元,连带考核的经济处罚不得低于100元。在本制度施行初期,对下列违章现象必须当作严重违章从严-12-从重处罚:1.高处作业不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或有可能造成高空落物不采取措施者;2.在现场工作不按规定戴安全帽者;3.无票操作或不按规定执行操作监护制度者;4.擅自操作上级调度管辖的设备者;5.接触可能带电的设备前不按规程规定验电者;6.无票作业、不按规定监护或工作人员擅自扩大工作范围者;7.设备检修完毕,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就下令恢复设备运行者;8.在高压带电设备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或无人监护者;9.在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照明不使用安全电压或无人监护的(工作负责人);10.上班前4小时内及上班期间喝酒者;11.无证驾驶厂内机动车辆者;12.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者;因工作需要拆除上述设备不加设围栏和不设明显标志者;工作结束,不及时恢复者;13.禁火区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工作票者;14.在氢站和氢气系统上、油库、蓄电池室、瓦斯系统使用铁制工具者;-13-15.未采取特殊有效的安全措施即在易燃易爆的容器及管道施焊的(工作负责人);16.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解除运行设备联锁、报警、保护装置者;17.强行解除防误闭锁装置操作设备者;18.在厂区重点防火区域内吸烟者;19.运行人员当班期间脱岗、睡岗者;检修人员值班期间脱岗者;20.任何人制止违章时,违章人员对其殴打、辱骂、威胁者;21.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章行为责任者。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发电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大唐陕西发电有限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大唐陕电生〔2007〕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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