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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大唐集团制〔2013〕153号4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定
―1―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3〕15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是发电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控制电网中枢点电压,调节无功具有重要意义。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对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检修维护、改造等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管理。第三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励磁系统及试验设备,不断提高励磁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第四条发电机励磁系统对电网安全稳定尤为重要。各基层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当地电力公司调度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本部,第二级为各分、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集团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各地电力调度部门按照当地调度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当地集团公司所属基层发电企业进行监督,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及基层发电企业应配合其监督。第七条集团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级技术监督机构均应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领导集团公司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负责技术监控日常工作。第九条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和技术监控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对技术管理行使领导职能;(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规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建立集团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管理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布置全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分、子公司应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子公司安全生产部,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2―对技术管理行使领导职能;(二)组织制定所管理和所属基层发电企业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基层发电企业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以及对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五)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参与励磁系统设备选型工作。(六)检查并监督各技术监督服务单位组织基层发电企业相关技术人员开展励磁系统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的情况和效果。第十一条各地调度部门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职能各地调度部门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制度和各电网公司的要求,对集团公司所有并网电厂按照并网协议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技术管理职责(一)参加各基层发电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发电机励磁系统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审核工作,并参加上述工程中的把关验收工作;主动与当地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督事宜,并接受调度部门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二)参与各基层发电企业发电机励磁系统的入网管理工作或入网检测工作;(三)定期对各基层发电企业励磁专业进行技术管理工作的检查,针对被检查单位在专业管理、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整改建议,并了解和掌握整改情况;(四)参加各基层发电企业励磁设备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监督、督促各基层发电企业落实各项反事故措施;对不符合反事故措施要求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明确整改期限,监督隐患整改完成情况;定期分析汇总系统内外各电厂励磁系统故障案例,提出同类型设备的改进意见;(五)按季进行各基层发电企业的励磁系统不正确动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了解和掌握整改情况;(六)定期组织召开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开展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提高各基层发电企业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水平;(七)监督和指导各厂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指导各基层发电企业励磁系统的定期检验工作;(八)协助基层发电企业建立健全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网络,针对技术管理网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发现并提出解决建议;(九)审查、完善基层发电企业机组大修中励磁系统的检测、试验项目,并提出书面意见;(十)每季度向基层发电企业提供最新的励磁系统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及有关技术动态信息。第十三条各基层发电企业的励磁系统技术管理职责(一)各企业应建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厂(公司)、生产部门、车间班组的三级技术管理网。制定厂(公司)、车间、班组各级岗位技术管理责任制,作好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日常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和计划措施,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企业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并检查完成与落实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的设计审―3―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准备等工作,依据有关规程规定,对上述工作提出监督意见;(三)主动与当地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督事宜,并接受调度部门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按时上报当地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四)对本企业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计划及完成情况,现场运行规程及校验检修规程的编制与修改变动、保护动作行为的分析等工作进行监督;(五)监督励磁系统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的执行情况。掌握本企业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六)监督试验设备的装备情况及完好情况,监督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的配置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等;(七)督促和做好监督的各项管理工作,建立本企业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试验记录、消缺记录、检验报告、动作情况及有关的录波图等监督档案;(八)监督本企业的励磁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根据设备状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九)按调度部门要求上报本企业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有关报表,要确保各项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调度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十)定期召开本企业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参加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本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十一)建立并完善励磁系统技术管理问题整改通知单(见附件四)制度,督促监督人员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技术监控通知单,并监督其整改情况。第三章技术管理内容与管理范围第十四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对象为发电机的励磁系统以及所属的二次回路。第十五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规划设计、设备选型、产品质量、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管理、校验维护、系统改造及新技术开发等,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第十六条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范围原则上按各基层发电企业所在地电力调度管辖范围进行划分;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应同所在系统的调度部门搞好协商,纳入当地调度部门的归口管理。第四章技术管理资料及档案管理第十七条技术资料:发电机励磁系统及其相关部分的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保护定值(见附录1)。第十八条常用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现场保安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和标准等。第十九条本企业励磁专业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检验报告。第五章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监督管理―4―第二十条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发电机励磁装置技术性能和条件,须听取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且技术监督人员应直接参与,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技改工作设计中,装置的设计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有关标准、反措要求。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技术监督部门的意见,且技术监督人员应直接参与。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发电机励磁系统的选型、设备改造、技术谈判、签订定货协议等必须有专业人员参加,所有技术条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第二十二条各级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设计审查,确定励磁系统配置及设备选型。第二十三条励磁系统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第二十四条发电机励磁系统应选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励磁专业人员应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第二十五条励磁系统技术管理部门,要会同基建调试单位有关部门,监督基建调试单位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与网省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第二十六条监督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发电机励磁系统应有生产单位人员提前介入,参与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第二十七条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励磁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验收主要项目如下:(一)电气设备的有关参数完整正确,特别是整定励磁系统PSS需要的发电机参数的完整性;(二)全部装置接线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三)装置定值符合整定值通知单要求;(四)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五)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包括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六)发电机励磁装置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监督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七)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自动电压调节器中各限制器特性,如过激磁、过励、过电压及低励限制等必须与机组的继电保护相关特性良好配合,严禁保护装置动作时,励磁系统相关限制器还未发生作用的情况发生。第二十八条新建工程投入时,所有发电机励磁装置须同时投入,不得使用临时设备或只投入手动功能。第二十九条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草图以及正式竣工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备品备件、专用试验设备及工具,试验报告最迟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第六章入网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应按调度部门管辖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集团公司备案,防止技术不成熟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经考核投入运行。第三十一条投入电网的发电机励磁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发电机励磁系统设备特别是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配套设备必须按原部颁标准进行出厂试验,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入网运行。―5―第七章运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基层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设备档案(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验收、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情况等)并采用微机管理。第三十三条集团公司实行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管理报告制度。各级管理部门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动作情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对发电机励磁装置普遍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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