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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收治艾滋病病人,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协调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应工作职责,为抗病毒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供应、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抗病毒治疗信息。定期督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第五条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艾滋病医疗保健机构救治体系。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收治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第六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符合治疗条件的,由现居住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抗病毒治疗。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一)为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二)3名以上的具有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职称,参加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三)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四)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省级及凉山州等疫情严重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至少有一家配备病毒载量检测、耐药监测等设备,市级和疫情严重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应配备CD4-T淋巴细胞检测等设备。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助理)执业医师和护士的各1人以上,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二)有相对固定的诊疗室。(三)有常规诊疗用品。第八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职责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一)负责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患者。(二)在机构内开设艾滋病医学关怀门诊,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三)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发放情况,定期向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申领药品。(四)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品发放、药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建立病人治疗档案。(五)负责本机构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六)完成本地区艾滋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七)完成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项目的执行工作。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负责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诊疗工作。(二)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三)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发放情况,定期向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申领药品。(四)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品发放、药物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建立病人治疗档案。(五)负责本机构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六)完成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项目的执行工作。第九条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需凭执业医师处方领取药品。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告知病人药物服用方法、剂量、毒副反应、随访、联系方式等。第十条因病情变化需要在上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转诊指征,转出的医疗保健机构需与转入医疗保健机构间做好衔接工作,并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病人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转诊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登记和治疗。第十一条上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在尊重病人选择原则下,可将在治病人转诊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下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治疗,转诊前应告知转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转诊病人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第十二条转出和转入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保管好病人病历记录、转诊交接记录和病人治疗前后的有关信息。第十三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门诊及住院病人的医疗文书书写、病案管理,统一按照国家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按照国家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填报各类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表格,及时传送到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数据库。原件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作为医学资料长期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第十五条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药品管理制度。每季度根据本单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情况,测算本单位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确定所需药品种类和数量,制订出下季度药品使用计划,报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一)负责本地区未进行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随访,将CD4<350个/㎜3艾滋病病人转介至辖区定点抗病毒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前评估、符合治疗条件者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二)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日常管理,做好药品储备、分发、登记工作。(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填报人员的培训,检查、传输、质量控制和管理治疗信息,定期对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阶段性总结,并将总结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职责(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文件及年度药品使用计划。(二)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定和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治疗效果。(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医疗会诊以及相关疾病的医疗鉴定。(四)负责审核各地上报需使用二线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病人名单和相关信息。第十八条从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卫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传染病工作补贴。第十九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三十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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