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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国家电投规章〔2016〕6号《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2月23日集团公司专题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8日起施行。签署人:-1-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的作用,提高安全监督工作成效,促进安全生产,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安全监督工作坚持和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三条安全监督分为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两种。专项监督是安全监督部门针对一项(或者几项)、一类(或者几类)以及特定时期安全工作,组织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督。日常监督是安全监督部门在调研、检查、督查等日常工作中实施的安全监督。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监督工作。各级专业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时照此执行。对承包、租赁、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第五条安全监督人员是指安全监督部门的专业人员及-2-其在安全监督工作中聘请的履行安全监督职责的人员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二章安全监督职责第六条安全监督部门是安全监督工作的主体。安全监督部门与相关单位(部门)职责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执行。第七条各级安全监督人员行使以下安全监督职责:(一)检查了解安全情况,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二)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进行督办。(三)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在即将发生安全事故、危及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下达停产(工)撤人命令。(五)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查看事故现场,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六)对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单位、部门、个人提出处理建议。第八条安全监督文书包括《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安全监督处理建议书》、《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单》三种。第九条《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监督人员负责制作,监督人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名,以组织监督的安全监督部门名义下达;《安全监督处理建议书》由安全监督-3-部门制作并提交具有管理权的单位(部门)研究决定,具有管理权的单位(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提出建议的安全监督部门。《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通知单》由安全监督部门制作并下达。二、三级单位的安全监督文书可参照本实施办法附件进行适应性调整。第三章安全监督内容第十条对安全生产工作尽职情况的监督(督查)要围绕以下主要内容制定监督(督查)方案,督查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一)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上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贯彻落实情况;单位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引入、衔接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安全生产制度情况;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实际状况。(二)建立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情况: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界定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副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到位情况;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管理职责到位情况。(三)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规定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发安全生产制度情况;分-4-管安全生产行政副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统筹组织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建立及修订、完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体系的作用结果。(四)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阅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情况;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学习、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级负责人组织、协调执行上级单位安全生产文件要求情况。(五)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情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情况;安委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召开情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分析、安全事件处理会议召开情况。(六)建立安全监督机构并确保履职情况: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情况;安全监督机构定期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汇报的情况;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情况。(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培训计划的制定情况;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八)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和费用情况:安全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保证安全奖励所需经费的提取情况。(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安全生产第-5-一责任人组织应急演练情况;应急装备配置、物资储备情况。(十)安全事故情况:当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分析、处理情况;事故报告、反馈情况。(十一)为及时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和落实各级责任提供有效保证情况。第十一条对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执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落实上级和本级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情况。第十二条对安全保障措施的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建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二)安全技术与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执行以及所需费用的列支和使用情况。(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落实情况。(四)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五)安全培训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安全培训档案的建立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反事故措施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6-(七)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八)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情况。(九)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十)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安全规程规定的情况。(十一)发(承)包工程和被派遣劳动者安全管理情况。(十二)安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十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开展情况。(十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十五)作业场所的高温、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检测及防护情况。(十六)“安全生产月”等安全专项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十七)其他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和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管理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第十三条对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制定和实施隐患排查、监控、治理制度和措施情况。(二)执行隐患报告制度情况。-7-(三)对重大隐患整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制定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备案、监测、监控、登记建档及落实应急管理措施情况。第十四条对应急管理的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应急机构、队伍和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二)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修订完善情况。(三)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的监督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情况。(二)安全事故内部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落实情况。(三)国内外、集团公司内部事故教训的汲取情况。第四章安全监督程序第十六条对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工作尽职情况专项监督(督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尽职监督(督查)计划,确定被监督(督查)单位。(二)结合安全生产现状,明确被监督(督查)单位的具体督查内容。-8-(三)向被监督(督查)单位发督查通知。(四)监督(督查)人员进场,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访问座谈、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监督(督查)工作。(五)向被监督(督查)单位反馈监督(督查)基本情况。(六)编写监督(督查)报告,并报组织监督(督查)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核。(七)拟发监督(督查)通报,并抄送被监督(督查)单位及相关专业部门。(八)被监督(督查)单位报告整改情况。第十七条尽职监督(督查)以外的专项安全监督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监督人员制定安全监督计划。(二)安全监督部门负责人审批安全监督计划。(三)安全监督部门向被监督单位告知安全监督事项。(四)安全监督人员到被监督单位开展安全监督活动。(五)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安全监督整改意见。(六)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复查。(七)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复查意见。(八)安全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对被监督单位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向具有管理权的单位(部门)提出对被监督单位的考核建议和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9-第十八条日常安全监督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安全监督人员到被监督单位开展安全监督活动。(二)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安全监督意见。(三)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复查。(四)安全监督部门提出复查意见。(五)安全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作出对被监督单位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向有管理权的单位(部门)提出对被监督单位的考核建议和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第十九条安全监督意见落实情况的复查,由下达安全监督意见书的安全监督部门组织。下达安全监督意见书的安全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认为可以不必到现场复查的,也可以委托下级安全监督部门组织复查。第二十条相关单位(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反馈提请建议的安全监督部门。第二十一条安全监督部门可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第五章安全监督处理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的处理方式主要有责令立即改正、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责令停产(停工)整改、提出安全考核意见五种。-10-安全监督部门对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主要有约谈、通报批评和建议相关单位(部门)给予处分三类。约谈、通报批评由安全监督部门作出;处分由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安全监督部门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第二十三条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改正严重威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的,由安全监督部门下达《安全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被监督单位(部门)不立即改正或者未按照要求改正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二十四条被监督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安全监督部门下达《安全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对分管领导约谈后仍不按要求整改的,对被监督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一)岗位操作规程、反事故措施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档案。(三)未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未按照规定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11-(六)对特种设备未组织检测、检验就安排投入使用。(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八)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九)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十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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