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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1页)长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法学课程自测题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D2.A3.B4.A5.C6.C7.D8.B9.A10.D11.B12.C13.A14.B15.C16.D17.B18.A19.C20.D21.A22.B23.C24.D25.A26.C27.B28.D29.A30.B31.C32.D33.A34.B35.A36.C37.B38.A39.C40.D41.A42.B43.A44.C45.D二、填空题1.国家间关系2.势力均衡(国家权力的均衡)3.政府间国际组织4.国际通例(国际常例)5.无法律拘束力6.边沁7.威斯特伐利亚和约8.《战争与和平法》9.国家平等10.《国际法原则宣言》11.《联合国宪章》12.相对豁免原则(有限豁免原则)13.普遍管辖权14.邦联15.奥地利16.新政府17.白板规则(白板主义)18.协议优先原则19.国际损害行为20.绝对(结果、无过错)21.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22.领土主权不容侵犯23.国际地域24.传统边界(历史边界)25.功能论26.“五种自由协定”27.《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28.杜鲁门29.马耳他30.199431.混合基线32.原为领海后因采用直线基线法成为内海的海域(水域)33.过境通行制度34.公平35.建造人工岛屿与其他设施的自由36.领土变更(领土交换)37.互惠待遇38.第三国的国民39.受害国40.政治犯不引渡原则41.属地管辖(属地优越)权42.不推回原则43.外交部长44.代办45.专员(随员)46.武官(三军武官、陆海空军武官)47.副领事馆48.使馆内的领事部49.托管理事会50.197151.过半数(1/2以上)52.安理会53.赞同54.违反强行法(与国际强行法相抵触)55.调查(国际调查)56.咨询管辖权57.任意强制管辖案件(任择性强制管辖案件)58.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59.《联合国宪章》60.主要关于国际人道主义保护的日内瓦公约体系三、名词解释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各国普遍接受、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2.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不受外来干涉地处理国内与国际事务的完整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它表现为对立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3.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对新国家、新政府、新国际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的出现以某种方式表示接受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4.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事实而引起的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由一个国际人格者转移给另一个国际人格者。5.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国家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与支配之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7.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利用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8.空中劫持:狭义上是指在航空器上劫夺飞机的罪行;广义上是指在航空器内的任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第2页(共11页)9.无害通过:是指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该国的领海、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等海域。10.专属经济区:是指一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沿海国对该海域内的自然资源享有勘探、开发、管理、养护的主权权利,对该海域内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以及人工岛屿、结构、设施的建造与使用等事项享有专属管辖权,其他国家在该海域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等权利。1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是一个人与某一国家发生稳定关系的法律基础,是一国对其公民或国民实行管辖与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12.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公民或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任何第三国公民或国民在该国所享受的待遇。13.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14.庇护:是指国家对由于政治原因遭受迫害或追诉因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任何国家。15.外交关系:狭义上是指国家相互在对方领土内设立使馆并通过使馆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广义上是指国家之间通过常驻使馆、特别使团、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方式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关系。16.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使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其职务,而由驻在国所给予的特别权利与优惠待遇。17.国际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及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根据协议所建立的机构。广义上的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狭义上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18.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准则所缔结的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19.战争法:是指以条约或国际习惯为形式,调整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战时人道主义保护、战争罪犯的审判与惩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20.国际人道主义法:是指有关限制作战手段、方法、武器以及战时保护伤病员、战俘、平民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总体,是战争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四、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内容及其与国际法渊源的关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共有2款,第1款规定:“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使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定者;(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卯)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第2款规定:“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常常被认为,不仅是为国际法院规定应适用的法律,而且也可视为关于国际法渊源内容的一种权威性的说明和列举。2.简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以下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3页(共11页)3.简述《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确立了以下7项国际法基本原则:(1)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原则;(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5)集体协助原则;(6)确保非会员国遵守宪章原则;(7)不干涉内政原则。4.简述国际强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强行法规范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则组成:(1)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民族自决、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等;(2)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则,包括保护战争受难者,禁止种族灭绝、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禁止贩卖妇女儿童,禁止酷刑,等等;(3)合作惩治国际犯罪的规则。5.简述国家主权豁免原则。国家主权豁免是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原则,是指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所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权利。除非一国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自愿放弃豁免权,他国司法机关就不能对其国家代表、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进行管辖。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与领事人员作为国家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他们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受他国司法机关的管辖,但国家主动放弃管辖豁免权的除外。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也享有豁免权,但是其豁免原则(范围)有绝对豁免与相对豁免之分。绝对豁免原则是指凡是国家行为与国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外国司法机关不能对他们行使管辖权。相对豁免原则是指国家的主权行为(也称为统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可以享受豁免,国家的非主权行为(也称为管理权行为、商业交易行为、私法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不可以享受豁免。也就是说,对于国家的非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的国家财产,他国司法机关有权进行管辖。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开始放弃绝对豁免原则,转而接受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原则正成为一种越来越有力的世界性趋势,但还不能认为相对豁免原则已经成为国际习惯。6.简述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终止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损害行为、恢复原状、赔款、满足(赔礼道歉、象征性赔款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承担国际刑事责任。7.简述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国家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含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管辖权以及领土主权不容侵犯三个方面内容。国家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支配与处分的研究永久权利;国家领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事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又称为国家属地最高权或属地优越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与主要标志,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国家领土主权不容侵犯是指国家领土受国际法的保护,任何国家都不能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占领别的国家的领土,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互不侵犯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国家领土主权原则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要受到国际习惯的一般限制或条约的特殊限制。8.简述三个反劫机公约有关空中劫持犯罪管辖权的规定。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对空中劫持犯罪的管辖权都做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以飞机登记地国为主的并行管辖体制。除飞机登记地国外,飞机降落地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飞机承租人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国、罪犯或受害人国籍国、罪犯发现地国、受犯罪影响国(受害国)或任何其他国家对空中劫持犯罪都有管辖权。第4页(共11页)9.简述大陆架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一直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与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大陆架的最大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主要有:(1)对大陆架的自然资源(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生物资源)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专属性,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勘探、开发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活动;沿海国对大陆架的这种主权权利不需要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2)享有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使用人工岛屿、结构、设施的专属权利以及对这些人工岛屿、结构、设施的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缴付费用或实物。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权利主要有:(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的权利;(2)在大陆架铺设海底电缆与管道的权利,但管道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10.简述引渡的原则。引渡的原则包括以下四项:(1)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之人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各自的法律或者两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都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审判或惩处时,才能引渡;(2)罪行特定原则:又称相同原则、专一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之人引渡到请求国之后,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列的罪行对其加以审判或惩处,不能以与引渡请求不同的其他罪名对其加以审判或处罚;(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凡请求引渡的犯罪,在被请求国看来属于政治犯罪或与政治有关的犯罪,不予引渡。不引渡政治犯早已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但对于政治犯的定义国际法尚无统一规定,在此问题上被请求国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如果被请求引渡之人是被请求国的公民或国民,即使该人的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国也有权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不过这一原则正日益受到国际刑事条约中“或引渡或起诉”原则(规定)的挑战、制约与限制。11.简述领事的职务。根据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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