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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介前言婚姻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涉及历史、哲学、文化、伦理及法律等多个范畴,内涵无穷丰富,是一个永远也探索不完的领域。现代社会,离婚越来越普遍(看数据)。如何维护婚姻稳定,保障自己和子女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尤其是通常在婚姻中处以劣势的女人们应该认真学习和研究的课题。作为一名律师,一名女律师,一名代理过几十起离婚案件的女律师,同时作为一位妻子、一位母亲,我对婚姻可以说感触良多。我很愿意和今天在座的各位女同胞分享一下,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去捍卫婚姻,追求幸福。我相信今天所讲的内容对大家会很有帮助。今天的内容分为几大部分(看目录),重点是夫妻财产制度。大家不明白的地方随时可以举手提问。如果是具体咨询,在我讲完后,会留四十分钟给大家提问,跟大家互动。第一篇日常注意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一)保管好证件、资料(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户口簿、房产证)和发票、收据、税单(购房、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家具、电器、装修等)(二)留存对方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持有或复印对方存折、银行卡、信用卡(三)清楚对方的工作单位、房产、开设的公司、店铺的详细、正确地址和经营情况(四)保存对方的劳动合同、社保、个税缴纳记录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第二篇夫妻财产两大原则一、约定优先于法定二、婚前为个人财产,婚后为共同财产一、约定优先于法定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共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婚姻法是私法,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的精神。口头约定有效,只要能证明,如对方承认或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建议还是要签订书面协议,切实保护双方的利益,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所有的协议,双方签名即生效,公证只是为了加强证明效力推翻夫妻之间的协议,主张无效一方必须证明自己当时受胁迫或欺诈,否则要受协议的约束。一、夫妻共同财产:(注意是婚后所得)1、工资奖金2、住房津贴和公积金3、养老保险金4、破产安置费5、生产经营投资收益6、知识产权收益(实际已得和明确可得)7、继承和接受赠与(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为个人财产)8、部分的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9、婚后购买物业,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10、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买房,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二、夫妻个人财产:1、婚前财产(除非夫妻约定为共有)(注意:2001年婚姻法修改,已经不存在结婚多少年后转化为共有)2、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服装、饰物等)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金6、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买房,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日常生活需要,应协商一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何为日常生活需要,法律没有界定,有争议时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发生频率、标的额大小恶意第三人,明知丈夫或妻子一方未与对方协商一致,或者跟丈夫或妻子一方串通,损害对方的利益。三、如何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1、夫妻签订协议(婚前婚后均可)2、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注意“自己的”,共同财产只能处分其中一半)3、婚后置业,应在产权证上写两人名字,防止被一方擅自转让(有些房管局不管是否共同财产,只要房产证上的业主签名即可)4、掌握对方的财产情况1)复印对方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2)复印对方银行存折、银行卡、信用卡、账单(弄清开户行、账号)如能持有原件最好3)到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查询房屋、车辆、公司等情况(广州市妇联倡导2010年6月1日起实施《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则可在政务窗口查询配偶名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天河区、黄埔区、荔湾区、白云区六个区域内已发证归档的房屋产权信息)(银行信息不能查询,因为银行要为客户保密,只能申请法院去查,但要提供线索)四、离婚时财产处理(一)原则:1、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照双方约定处理。2、双方协商不一致,法定:1)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可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抚养子女方、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二)转移或隐匿财产起诉离婚前,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行为人少分或不分(三)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一方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离婚时可要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律没有明确标准)(四)适当帮助: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分得财产无法维持最近时期的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适当帮助。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五)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括物质损害(项目列举)和精神损害(标准说明)*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对配偶提起,非离婚时不能单独提起,不能对第三者提起,登记离婚的,可向法院提出,但必须在登记离婚之日一年内。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的,法院不予支持。*婚姻存续期间,发生家庭暴力,只能求助于村委会、居委会、单位和公安机关,严重的家庭暴力,构成刑事犯罪五、房屋房屋是最有价值、离婚时争议最大的夫妻财产,单独专门讲述(一)归属1、双方联名的(包括在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及买卖合同上共同签名),无论婚前婚后,肯定是共有。2、只有一方名字的,婚前,为个人财产,婚后,为共同财产,除非另外有约定。(二)离婚时的处理(与一般财产的原则一致,见上文)1、属于一方的个人房产,归个人所有。另一方能证明自己出了一部分钱,或该方自愿,该方给予一定补偿。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如何分割,三种方式:1)双方均主张所有权,竞价,价高者得,给对方一半的价款;2)一方主张,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对方;3)双方均不主张,拍卖分割价款。(三)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注意是“住处”,不是自有房屋),属于“生活困难”,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见上文)(四)婚前一方购买,无论有无贷款,无论对方或对方家里是否出了钱,如果没有协议,房产证或合同上没有对方的名字,均属于一方所有。离婚时,房子属于购买一方,对方可以要求返回婚后还贷部分的一半,不需要证明自己出钱,因为婚后收入是共同的。对方还有权要求获得房屋在婚后升值部分的一半,因为也属于婚后共同收入。(五)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的所有权,协商不成,不宜判决所有权归属,应按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房屋取得完全的所有权后,当事人可另行起诉。六、债务P(一)夫妻个人债务1、一方婚前所负(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3、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父母、子女、特定兄弟姐妹)的亲友所负的债务;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P1、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离婚协议或法院文书已对夫妻财产作出分割,债权人仍可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另一方追偿。3、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第三篇离婚的两种途径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一、登记离婚登记离婚到民政机关办理,节省时间、精力和金钱,把对双方和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但必须双方都同意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所有问题都达成一致,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登记机关当场发离婚证给男女双方。二、诉讼离婚无法达成一致,只能诉讼离婚,司法程序可能会比较漫长,一审后,一方或双方上述,还会有二审。另外,原告必须预缴诉讼费,法院最终判诉讼费的分担。只要一方坚持离婚,即使对方不同意,法院第一次甚至第二次都判决不准离婚,但最终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事不过三。因为强扭的瓜不甜,婚姻是两个人的事情,只要一方坚持离婚,那么离婚就只是时间和程序的问题。即使委托了律师,如无特殊情况,男女双方都必须出庭。(其他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三、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女方有重大过错),不在此限。(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相当于“冷静期”。但被告可以起诉离婚。第四篇“第三者”一、重婚与普通的“第三者”的区别(一)重婚定义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性质刑事公然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基本制度与社会的公序良俗(二)如何认定重婚与婚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登记摆酒群众公认共同置业小孩出生证(三)刑事责任: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二、认定第三者对证据的要求很高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悔过书、保证书、当庭承认捉奸在床照片、录音、证人、手机清单、短信等法官综合判断三、离婚中存在第三者情形(一)多分财产,惩罚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补偿(二)损害赔偿只能针对过错方,不能要求第三者赔偿(三)即使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也很可能倾向于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第五篇子女抚养抚养权(一)离婚时,可协议由一方抚养,或双方轮流抚养,可协议变更或起诉变更(二)如果协议不成,父母都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法官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亲抚养为原则,除非有特殊情况,如母亲身体不好,有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母亲不尽抚养义务。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优先考虑一方: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有正当职业、有稳定收入、受教育程度较高6)双方条件相当的,考虑子女是否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条件照顾子女。(三)十周岁以上子女,法官询问其意见,作为参考(四)变更抚养权。1、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二、抚养费(一)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法院判决。(二)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月总收入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50%。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四)方式: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五)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例外: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
本文标题:婚姻法讲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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