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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9页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项目管理法规》课程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是(A)A.宪法B.民法C.刑法D.行政法2.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称为(D)。A.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C.自物权D.不动产物权3.在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不得公开的是(D)。A.开标的程序B.评标的标准C.中标的结果D.标底4.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在民法上称为(D)。A.无因管理B.越权代理C.效力待定的合同D.不当得利5.逾期提取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候,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B)执行。A.新价格B.原价格C.政府指导价D.约定履行合同时间的价格6.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此款项称为(C)。A.赔偿金B.违约金c.定金D.滞纳金7.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A)。A.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B.应当承担保证责任C.应当承担债务D.应当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8.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C)为原则A.惩罚性B.追偿性C.补偿性D.行政处罚9.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A)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年第2页共9页10.下列不属于招标程序的是(C)。A.编制招标文件B.发布招标公告C.组织投标机构D.接受投标书11.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包括(D)。A.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B.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C.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D.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2.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的条件是(B)。A.创造性B.新颖性C.实用性D.专有性13.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称为(B)。A.用益物权B.担保物权c.自物权D.不动产物权14.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是以(B)为原则A.惩罚性B.补偿性B.追偿性D.行政处罚15.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在订立合同时给第三人以种种优惠,而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这属于(B)。A.表见代理B.滥用代理权C.无权代理D.复代理16.依照法律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D)。A.1年B.2年C.3年D.4年17.下列法律关系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的是(A)。A.租凭法律关系B.婚姻法律关系C.收养法律关系D.监护法律关系18.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B)。A.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B.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C.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同时进行审查,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D.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同时进行审查,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二、名词解释第3页共9页1、无权代理答: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2、听证会制度答: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第4页共9页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3、要约答: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4、合伙企业答: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5、缔约过失责任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6、合同的自愿原则答:合同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合同相对人、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三、简答题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几种?答: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第5页共9页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劳动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答:1、劳动合同期限。指劳动合同效力所及的时间长度,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2、工作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所从事劳动的种类和内容。3、劳动条件。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某项劳动提供的必要条件,包括劳动保护条件和其他劳动条件。前者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后者主要指用人单位为使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的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4、劳动报酬。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5、劳动纪律。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违反纪律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约定有关劳动纪律的条款,也可原则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否则为无效规定,不具有拘束劳动者的效力。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终结和撤销的条件,分为法定终止的条件和约定终止的条件。法定终止的条件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约定终止的条件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司终止的情形。一旦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约定终止条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4、项目管理纠纷的仲裁解决有哪几个特点?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专业性;保密性;裁决的终局性;执行的强制性。5、什么是邀请招标?哪些采购项目适合采用邀请招标?答: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第6页共9页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和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6、项目管理纠纷的仲裁解决有哪几个特点?答: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专业性;保密性;裁决的终局性;执行的强制性。7、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有哪些部分构成?答:1、法律———《建筑法》《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第六章规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包括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质量义务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七章规范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建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对于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行政法规———《质量管理条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实施。《质量管理条例》以参与建筑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质量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处罚做出了原则规定,同时,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质量管理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3、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虽然是技术法规的过渡成果,但《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其法律地位,已经成为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4、地方性法规第7页共9页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法规。如《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5、规章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8、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有哪几种情况?答:1、由于军事行动、战争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罢工、骚动、民众运动或当局命令停工等情况造成的损失(有些国家规定投保罢工骚乱险);2、因被保险人的严重失职或蓄意破坏而造成的损失;3、因原子核裂变而造成的损失;4、由于合同罚款及其他非实质性损失;5、因施工机具本身原因即无外界原因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但因这些损失而导致的建筑事故则不属除外情况);6、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而造成的损失;7、因纠正或修复工程差错(例如因使用有缺陷或非标准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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