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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编号:为加强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地籍调查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字盖章确认。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的地籍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为D级、E级GPS控制点点之记及GPS点成果表、控制点示意图等。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三、用户为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述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涉密资料的有关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地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存放设置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地籍管理基础基础技术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时,应当将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五、利用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相关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有的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的秘密等级。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的保密检查工作。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滞后领取的所有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地籍管理基础技术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法人(签字):经手人(签字)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1号楼10层1002室联系电话:年月日
本文标题:地籍调查基础技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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