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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Q大战”看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2010年11月腾讯与奇虎360之间爆发的一场战争——互联网企业之间战事连连,“不正当竞争”俨然成为了其中的关键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迫在眉睫。这场纷争的本质,是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在近几年发生的几件企业纠纷可以看出,不正当竞争行为除了在传统领域存在的诋毁对方商誉、侵犯商业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现了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的攻击、干扰和控制行为,以及利用软件外挂程序,假冒用户实施的恶意评价等新手段,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见效更快、隐蔽性也更强。长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不断饱和,不仅仅在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各行各业都或多或少存在,且手段也是花样繁多,这其中便包括利用网络手段和现代传播技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譬如发生的蒙牛与伊利两个乳业巨头的黑公关之战,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过于简陋,缺乏成熟的执法调查程序,使得这种利用网络给对方抹黑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惩罚。随着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不正当竞争现象也越来越复杂。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些措辞不够周全,对执法工作产生了不利影响。例如,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经营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目前的商业实践中,有些经营者的广告不是“虚假”的,但却是“引人误解的”,同样扰乱了竞争秩序,但严格按照法条的含义解释的话,却难以进行处罚。同时奇虎360在近几年几起不正当竞争诉讼中的败诉表现与其在市场上的快速扩张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一方面说明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步伐,导致不少企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另一方面作为企业主体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的不完善和行业监督机制的残缺,也都使得规则难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全面的“围剿”。此外,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问题也一直都是老大难。针对互联网企业纠纷,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赋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够有力,使得长时间以来,相关部门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问题力不从心。最后,解决执行难题还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机构的专业性。竞争法是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十分强的一个法律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件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的各个层面,横跨经济、法律等多个学科领域。除了熟稔法律规定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商标、专利等产权知识和经济学知识,需要对复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出判断。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重视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如何规制互联网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法和修订工作固然重要,但对于互联网行业而言,基本的竞争规则还没有形成,恶性竞争表面损害的是企业的利益,但根本上损害的是行业的整体利益,也就损害了用户自己的利益。想要实现互联网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还是要强调企业的自律,强化企业和职业经理人的信用评价制度,目前互联网企业在发展中还较多地存在短视行为,为了追求上市和扩张“地盘”不择手段,虚假宣传,炮制网络民意,侵犯用户利益。针对这些行为,只有尽快形成互联网市场行为的底线和大家认可的共识,形成有序竞争和多方共赢的良性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
本文标题:反不正当竞争法2016年作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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