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与主动、自愿与非自愿安乐死。被动安乐死是消极的安乐死,停止治疗和抢救措施,任晚期病人自行死亡;主动安乐死又称积极安乐死,由医务人员采取给药加速死亡,结束其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舒服地离开人世。自愿安乐死是指病人本人要求或同意采取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是指对那些无行为能力的病人施行安乐死,如有严重畸形的婴儿、脑死亡(整个脑机能出现不可逆转地停止,没有反应、感受、运动和反射等)病人,他们无法表示自己的愿望,由别人提出安乐死的建议。我方的观点是医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安乐死违反人的生存权,已经超出正当的医疗行为,而是杀人行为,虽经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理由主要是:①人的生命权不同于其他权益,既属于个人,同时也属于国家和社会,个人无权支配、让与这种权利;在自由化社會中,我們都會尊重生存的权利和机会,但同時也应该了解个人的自主权是有限制的。所谓真正的自由涉及到权利的维护,但同時也要和责任、义务有所平衡。我们沒有自由来限制或违背他人合理的自由,人不能离群索居,所以沒有人可以独自決定要結束自己的生命。②安乐死违反自然精神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符合尊重生命这一人道主义原则。安乐死也有悖於社会的伦理观,与救死扶伤的医德相違,作為医务工作者理应全心全力为病人服务,安乐死的应用会令人对医护人員的观念发生变化,感到医生无能,增加患者家人對医护人员的不信任感。③法律应平等地保护一切人,包括危重病人的生命权,非因死罪,不能任意将人处死。在现在医疗条件下,对于何为绝症,尚无法作出绝对可靠的论断。同时医疗水平是在不断提高的,今天看来是不治之症,明天或许是可治之症,冒冒然施以安乐死,豈不枉送生命?更何況所谓医者父母心,病人或公众获悉医师会按要求杀死時,医生將永远失去作为医治者给予生命保护者,所应有的信任与尊重,所以医师仅能是医治者,而决不能成为杀戮者。④安乐死亦会對社会的法律帶來很大的冲击,將可能出現很多法律的难题和糾紛,安乐死在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时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使法律更加复杂化。总结: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安乐死在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时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换句话说反对安乐死的最主要原因与最大风险是同一个答案,即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患者可能在一刹那间改变死亡的决定,如果病人反悔,但是安乐死的措施已经实施,则悔之晚矣!第二,帮助实施安乐死的医生的合法性认证非常复杂,安乐死有可能使救死扶伤的医疗宗旨发生偏移,甚至可能淡化人们对生命的尊重,带来一系列的负面问题。第三,一旦安乐死案例急剧增多,司法认证失控,就会给谋杀犯罪及推卸医疗事故造成可趁之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目前对安乐死还是持否定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把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结合具体实际可以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典型案例:1、5月3167岁的老电工梁万山用电击的方式为其92岁老母实施了“安乐死”。梁万山自幼丧父,始终与寡居的母亲张老太相依为命。4月,老母患脑溢血住进医院。此后,老人瘫痪在床,全天都需要人照顾。看着老人痛苦的样子,梁万山萌生了让老人“安乐死”的念头。10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万山有期徒刑5年。一审判决以后,梁万山没有上诉。2、陕西农民何龙成为卧病在床15年、饱受病痛折磨的妻子徐桂琴选择了“安乐死”。鉴于徐桂琴自身多脏器功能已衰竭,最终导致死亡,所服用的“安乐死”药物对死亡虽有一定促进作用,但作用轻微,6个月后,何龙成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一、什么样的人需要安乐死呢?医学上无法救治的人,怎样证明无法救治?谁来证明呢?那一级的医疗机构才能证明呢?以目前的医疗水平还很难达到,现在世界上也只有荷兰立法通过'安乐死'但依然有很大争议,很多病人现在在部分医生眼里,是不治之症,但医学会有奇迹发生,而且生命也会发生奇迹,如果病人被安乐死了,医生可能真的变成杀手了?病人就真的成了冤死鬼了,如果医生医德缺失,安乐死,就会成为医生借口.而病人家属如果对病人没有爱心,产生厌烦心里,安乐死就会成为抛弃病人的借口二、反方观点:不支持安乐死各位来宾,大家好!诚然,生命不是为了死亡的终结而存在。每个人都只有一次的生命,即便这一次生命多么坎坷,多么不平,它还是发生了。人,活在世上,生命的无常无时不在发生着,没有人知道下一秒钟我们会怎样,明天睁开眼睛世界是怎样。我们的人生这样无常地发生着,其实,说到底,也不过就是遵照生命运转的自然规律,由始至终而已。安乐死,是一种为他人选择死亡的方式。这样不人道的做法,本身就已经违背了自然运转的规律。我方观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首先,我们不得不承认,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患者的病痛,使得患者得以早升极乐。但是,我们却更清醒地看到,在这种貌似“安乐”的背后,却是在世者深深地受到伤害的心。想想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人,不是别人,不是与我们毫无关系的人,而是那些与我们息息相关,与我们有深厚感情牵绊的最最亲爱的人啊。我们难道就真的看见他们那样“安乐”地死去而感到放下胸口的一块大石了吗?难道就只有为他们选择死亡,才是我们这些最亲密的人应该选择的吗?如果说患者选择安乐死是为了让自己得以减轻痛苦,那么,相对于那些还生存着的人来说,他们为自己最亲的人选择了死亡,他们的心情到底是一种怎样的伤痛啊!况且,我们的刑法中也明确规定了,如果他人想结束生命,医护人员及家属协助满足其要求,这是一种“帮助自杀”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人人都这样子继续进行所谓的“安乐死”的话,那岂不是要多了多少“故意杀人罪”啊。更甚者,如果有人打着“安乐死”的幌子,大举手中杀人的屠刀,我们要如何去判断,我们要如何去保护那些患者?确实,生存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正是如此,我们才更要去捍卫这种权利。而不是去进行所谓“安乐死”地剥夺。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有着无限可能的过程,谁可以保证天气预报百分之一百的准确性,谁可以保证生命的终结过程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呢?没有。除了我们知道人最终会死亡以外,我们对于生命的其他偶然都只是猜测和依据。或许有时候呈现出某些合理性和先进性,却也改变不了生命无常的规律。再者,我方认为,尽最大的努力去挽救每一个需要挽救的人,不是价值衡量所能理解的范围。相对于生命,没有任何事物可以与其相互衡量。没有了生命,何来其他各种存在。的确,我们的国家还是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地位,我们各方面都不太完善,有待改进。我们的国民生产也不是发达国家所能理解。我们有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我们有大多数的贫困家庭。当一个面临风吹雨打的家庭遭遇如此巨大的打击,他们受到最大伤害的不是物质上的损害,而是精神上的伤痛啊。看着自己的亲人那样痛苦地躺在病床上,他们有一些人甚至都愿意用自己的躯体去承受那种苦痛。这种感情是多么诚挚,多么动人。然而,这种真挚的事物难道就一定要用“减少社会负担”、“节约资源分配”却衡量吗?正方辩友也说了,我们是人,我们不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受苦。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眼睁睁看着用这些“减少”和“节约”的字眼来和我们对于亲人的情怀套上边吗?这样的坚强拉扯,不是更没有人情味,更不公平吗?人,活在世上,已经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了。正所谓“死生亦大矣”,这样的大事,怎么可以叫“安乐死”随便夺走呢?珍惜生命,就是对于人生最好的回报!所以我方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方式。三、反对安乐死的主要理由是,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个人无权安排自己的生命状态,人为地结束生命是反自然的行为。而且,轻易放弃对不治之症的尽力救治将有碍于医学的发展,因为医学就是在与各种绝症、顽症的斗争中进步和发展的。另外,人们更担心的是社会风险和道德滑坡。一旦医生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有权用医疗干预手段致人死亡,那么如何保证这种权力不被滥用呢,这某种特定情况的界定会不会被扩大?尤其在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和法制还不健全的社会,这种风险就可能更大。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本文标题:反对安乐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657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