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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讲解台州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台州中天税务师事务所崔何求汽车防盗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第一、有关税收规定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确认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1482件。★1985年至2010年11月。二、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一)失效或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共18件;包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年84号)(二)部分条文失效、废止的规章4件;(三)共确认现行有效规章41件。三、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全文失效废止文件目录:699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文件目录:87件四、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公布)详见台州财税网一、继续有效的文件:3件二、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8件三、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五、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六、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①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②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③自然人股权转让收入。例如:A企业2008年1月1日投资100万元于B企业,占B企业股权比例20%。2008年,B企业实现税后利润50万元,A企业应享有其中20%即10万元。2009年1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转让给C企业,当月取得转让收入为120万元。2009年2月,A企业股权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C企业。则A企业应于2009年2月确认转让所得为20万元(120-100),而不是10万元(120-10-100)。关注:税务变更登记:30日内。台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地税政发〔2009〕20号)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2、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关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0.5~3倍处罚。七、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2010年第6号公告)(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八、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0号)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如以前年度发生的可弥补亏损在其发生亏损的可弥补年度内被以后年度正常弥补,弥补年度税率与查增补税年度的税率不一致时,需要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九、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2011年第25号公告废止该文件)十、债务重组收入在合同生效时确认按照税法规定,对于重组中债权人作出的债权让步,债务人要确认为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何时确认所得,税法中并未明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某企业债务人因财务困难,2009年12月20日与债权人就原债务200万元达成协议,债权人同意让步只收款180万元。但重组协议约定,债务人应该在20日内支付款项后生效,否则协议废止。某企业于2010年1月5日及时清偿债务180万元。则该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0万元应于2010年1月确认,而不是在重组协议签订日2009年12月确认。“资本公积”、“营业外收入”“应付账款”等部分余额长期挂账问题。十一、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合同价计提的折旧也应做相应调整。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浙江国税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个别企业,如果企业会计处理已按工程预算总金额计提折旧,并对未取得发票的部分作纳税调整,可在取得发票的当年作调减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所得税企业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可否分年确定收入?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为提前一次性支付,则企业在租赁期内可以选择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十三、B公司属于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A公司将位于市区的一处房产无偿提供给B公司使用,此项行为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6条规定。十四、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显然,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因不属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不得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比例的基数。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并未限定“专门”或“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以外的其他企业也能比照处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十五、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十六、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0年版)第6号公告★纳税(缴费)人享受报批类优惠,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纳税(缴费)人享受备案类税费优惠(除按规定不需税务机关书面确认的备案类优惠外),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登记备案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费优惠。★纳税人应分别核算优惠项目的计税(费)依据和优惠金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费优惠;核算不清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申请税费优惠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报批(备)期限提出申请,除特殊情况外,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报批(备)期限原则上不予办理。★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税费优惠(除按规定不需税务机关下达书面确认的备案类优惠外)之前,必须向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报备,填报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规定的资料。主管地方税务分局(所)应在受理备案类税费优惠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十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46号)如:纳税人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可以抵减的营业金额的范围必须为计缴营业税税目相一致,业务上为关联关系,且取得有效票据。十八、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新《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此条明确扣除范围: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额可扣除的项目仅指以上列举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除此之外如签证费、保险费、会务费、业务招待费等其他费用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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