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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英国伦理学家西季威克说过,在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最重要、最必要的社会行为规则通常是由法律强制实行的,那些在重要程度上稍轻的规则是由实证道德来维系的。法律仿佛构成社会秩序的骨架,道德则给了它血与肉。在某种意义上说,法与道德在本性上是一致的。道德的目的之一是促进“法”之优良,而立法的目的也是为了道德的总目的,即保障人类社会和利益共同体之存在与发展。我们在公民道德方面存在的不少问题,与法治意识淡薄有关。如过马路,中国式过马路已经成为中国人不守规则的代名词。这种道德的不自觉大大加重了维护过马路规则的成本。每个路口的交通协管员几乎成为一道中国特色的风景,有的地方甚至不得不立上栅栏来维持正常的过马路秩序。亚里士多德曾说过:“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正义和美德的制度。”面对当前道德滑坡的社会现实,需要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首先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把道德领域的的一些突出问题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加大执法、司法工作力度,弘扬真善美、制裁假恶丑。例如,诚实守信、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平等互利、对社会公序良俗的认可、公平、公正、爱国等要求本属道德范畴,但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将这些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就为这些基本道德赋予了法律的保障。酒驾、醉驾、飚车从本质上说属于道德范畴,但是对这种行为后果的放任会引发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后果,因此,我国刑法将其纳入其中,《刑法修正案(八)》特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酒驾入刑实施后,人们从开始的不相信,到观望;从被动接受,到主动遵守。其次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把加强道德教育和依法解决问题、健全制度保障结合起来,让违法行为不仅受到法律制裁,也要受到道德谴责,引导人们强化道德观念和法治意识,推动全社会形成崇法守信的社会风尚。例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很重要的一环就是要加大失信成本,对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让信用主体觉得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要自觉守信。在近日国务院印发的我国首部国家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提出了四个方面的约束和惩戒措施:一是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二是市场性约束和惩戒,通过失信信息公开曝光和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在市场上曝光,减少他的交易机会,提高他的交易成本;三是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对机构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四是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本文标题: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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