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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2015201229宋雨航合作社会中的道德制度第一节面向后工业社会的德制构想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社会的文明和制度被淘汰了;同样的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曾经优秀的工业文明也会被取代。但是变革就会面临风险,如果不对风险进行把握就会将人类置于一个危险的境地。风险和危险并非是不能认知的,要提前想好相应的对策预防风险。一、权制、法制与德制近代以来,经历了启蒙运动,我们普遍认可了法制,但是法制并非是人类发展中唯一的制度,农业社会的制度是权制。由势差产生权力,权力产生身份,身份制产生了权制。权制是不同于法制的一种社会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社会制度也在相应的改变,因此我们也要在后工业社会中摆脱法制的思维,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制度——德制。社会的发展从简单走向复杂,相应的社会制度的发展也从简单走向复杂,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权制系统与法制系统都是相对简单点的线性结构,而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后工业社会的德制是一种具有明显复杂性的网络结构制度模式。制度决定了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框架,农业社会中社会治理的框架是权力,是权治;工业社会的框架是法律,也就是法治;而后工业社会的框架是道德,也就是德治。制度能够稳定社会秩序,而稳定的社会秩序为行动的确定性提供保障,人们能够预见其他人的行为,从而做出相应的选择。制度规范了秩序,成为共同行动的基础。但是传统的制度观念是一种外在与人的理念,从某些角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但是实际上是一种成本的转移,当社会发生变革或出现问题时,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在制度设计上。在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社会,这样进行制度修改不仅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而且也对解决问题无益。制度不应该是外在与人的,控制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手段,而是适应不确定和复杂性的。德制与其他两种制度不同,是一种内在于人的制度,通过诱发、促进道德行为对人的行为选择产生规范作用。这种社会功用的实现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直接通过个人的社会活动实现;二是通过确立道德制度和社会结构再来实现。二、德制框架下的德治对道德的思考更多限制在一个自律和他律的讨论中,但是不论自律还是他律,都是个人直接实现道德。人的道德不能满足于自律的要求,需要在外向的作用过程中超越自律,凸显其社会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道德能在社会建构中发挥作用,是一种超越自律与他律的社会形态。传统的道德是要求个人承载社会价值,将道德目标的实现寄托在某一个人或社会团体上,但是制度设计却阻碍了道德的实现。合作社会不再个体的人那里寻求道德实现,而是在社会结构中发现道德化。随着社会关系由简单变成复杂,道德寄托在个人上的不足便充分暴露出来。这也就产生了对道德社会整合功能的怀疑。一方面随着社会发展人们意识到道德的重要性,一方面依旧持有怀疑态度,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将寄托于个人转变为寄托于制度上。如果依靠个人的自觉,道德是无法实现的,只有做出道德制度的安排,才能杜绝不道德行为的发生。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有在道德制度的框架下才能实现。罗尔斯的观念是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也就是关注木桶中的短板,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在智力并非较高的人身上。虽然法制保障竞争的公平性,但是实际上是一种更不公平的存在,将人的自然差异转变为社会差异,并用制度的方式将差异固定下来,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缺乏道德维度。道德维度的建立是从文化价值领域开始扩散,产生德制建构的要求,并将其转化为行动,然后渗透到其他社会生活领域,最后在治理和管理等集体行动的领域接受。在社会治理中,我们历来有“德”的传统,但是这种“德”与德治不同,是一种行为层面的、寄托于圣人的思想,而合作社会中的德治是制度层面的,理性的,制度化的道德。道德和制度的关系上,权制社会中,道德是权力的表象,为其服务;法制社会中,道德的积极意义不被承认。在后工业社会,道德不仅仅以人为载体,而是凝聚到制度建构中。德制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框架和空间。三、德制生成中的自觉建构后工业社会是一个高度复杂和不确定的社会,相应的制度建设也是一个实践性的、复杂的、动态的和虚拟性的思维方式。在思考道德制度建构时,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寻找基本的道德原则。法制社会的建构是建立在人的平等理念和知识深入人心的基础上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平等的主体也在逐渐褪色。在法理上,人是平等的,但是在生活中,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这种不平等也是危机的起源,它产生于工业社会,也是工业社会无法解决的;越来越快速的发展的全球化也促进了这种不平等凸显,因而向新社会建构的方案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工业社会建立在平等的理念上,但是实质上产生了不平等。张康之教授认为,从平等出发有两个途径:一是形式平等,平等的展开竞争,二是实质平等,在差异中寻找共同点。在竞争的社会中,是第一种途径,通过制度化将竞争、攻讦、伤害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再促进竞争,造成了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的脱离。实践证明,应该选择第二条互相尊重的实质平等的道路。后工业化的时代已经渐渐来临,自觉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不可或缺,通过自觉的制度安排去建构社会依存性结构是一项历史任务。新制度的设计必然是建立在旧文明的基础上的,也是对目前文明的扬弃。道德制度的设计必须以法律制度的文明成就为基础,继承并升华理性化特征。法律制度是一个精英创制的制度,也是一种“民主”的制度;道德制度则是一个社会成员的普遍创制,这种创制却恰恰在客观上实现了“民主”的要求。而且,道德制度永远不会出现形式僵化,因为其始终随着社会变化而成长。第二节基于社会转型的制度重建一、制度变革是一条创新之路学界将中国定位为工业化的初期阶段,对于中国的路径选择,主要有两种争论,实践部门希望探索新的路径,而知识界更倾向于引入西方国家成熟的制度。知识界的一些学者采取了过度理想化西方制度的“不光明磊落的”方法,宣传西方制度的优势,隐藏其劣势,但是这是一种沽名钓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知识界天然在制度设计和话语权上比实践部门占有优势,而中国的知识界却又缺乏创新的能力,只能依据书本理论和前人经验进行摸索。两方争执,必有一方妥协,不论哪方妥协,都是一种低程度的合作,低水平的妥协。中国已经错过了资本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前期缺乏积累,目前的国际形势和国际秩序也不允许中国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发展;反而由于全球化的缘故会将制度设计的劣势在中国放大。我们需要认识到,中国改革开放30年,我们所取得的成就是靠自己摸索出来的,而非照搬西方的结果,在接下来的发展中,我们也应该吸取经验,进行创新,而非改弦易辙。工业社会中民主和法制是最成功的基本制度,但是民主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制度,况且西方成长起来的民主是一种形式民主。这就证明,西方的民主并非民主的唯一类型。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要求民主由形式民主向实质民主转变,而后工业社会的转型期就是最佳的时期。实质民主的讨论和实践在西方无迹可寻,这也是我们进行制度创新的大好时机。官僚制是法制在具体行政组织制度中最典型的制度。官僚是一种集权体制,但是在民主的前提下,就必须分权,真正的行政分权需要的是真正的授权,但是在现有的等级结构中,利益的既得者不愿意放弃他们的权力,或者说希望获得更大的权力。但是官僚制不仅仅是一个权力体系,还是一个责任体系,用责任制约权力,权责统一,一切权力都伴随着相应的责任。但是权力和责任是可以拆分的,而且在新公共管理运动后,权力责任更加分离,由中心集权,变成了分散的集权模式。这些都证明了,工业社会的制度本身就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在具体领域和具体制度变化后就会凸现出来。那么,在受到后工业社会冲击的情况下,这种制度是否能重新发挥作用就有待商榷了,在一个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复杂性的社会,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发展中国家应该抓住机遇,主动转型。二、制度变革的征候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制度变革的征候也初见端倪。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互联网迅速发展,官僚制也发生了变化,组织同形化的作用下,等级制度、市场和网络被嫁接到了一起,组织的网络特征日益彰显,等级制度面临着彻底的去势。传统官僚制所严禁发生的纵向和横向的越权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高频现象,网络关系也对传统的线性制度造成了冲击,在这个阶段,合作关系开始逐渐生成和发展,原有的竞争关系开始松动。新技术的应用自动促进了组织结构的变革,但是这种变革是不真实的,新技术并没有完成变革,而是依旧在积累变革所需的力量,真正的变革还应该是以自觉的制度安排形式出现。但是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我们的政府部门依旧把新技术作为一种工具,囿于旧有的管理观念,考虑信息技术中的成本和效益的变化,而忽视了新技术对于制度变革的要求。在变革的初期,或者新技术并没有发达的情况下,这种思想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必须要警惕这种思想,不能使之变成阻碍改革的保守力量。第三节正义追求中的德制建设一、正义视角中的制度在任何时代,都会有人批评政府。迄今为止,并没有一个理想的完美政府出现,政府永远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这也导致了人们对政府一直持有怀疑的态度;同样,政府一直在改革自身,也证明了他一直没有找到真正满足人民需求的方式。即使在历史上“好的政府”也只是满足了特定时期的特定需求,所以,对政府的期待也应该建立在有限理性上。我们一直在批判政府,指出其不足之处,以求把政府建设成满足社会要求的好政府。如果一个政府鼓励这种批评,就会进行自觉的改革;如果一个政府拒绝批评,就会遭遇实践批判。政治文明化就是政府不断走向开放,进行改革,避免实践批判。20世纪后期正义论兴起,对于正义的表述和在正义的理念下再造政府就越来越响亮。罗尔斯提出的制度建构方案是无知之幕和原初状态。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中,各方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基础,因为无法了解其他人的信息,也就无法预知其他人的行为,没有人能够修改原则以适合它自己的利益。那样的话,这是一种被动的制度,每个人一出生就面对一个制度,而这个制度并非它自己选择的。但是这种原初状态的理解在现实中找不到相应的模型,无法解释我们在原初状态中的位置,其理论也就不能完全应用到制度建设中去。二、制度设计的哲学原点自然状态、正义观念和绝对观念是近代以来制度设计中三种最有代表性的意见。启蒙思想家从自然状态中推导出了天赋人权,又在其基础上建构了近代基本制度,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可以说是对近代启蒙思想的反叛。但是罗尔斯实际上是对早期启蒙思想重新出发,并加入了正义的元素。那么早期启蒙思想家所建立起来的制度出现了问题,罗尔斯重新按照其逻辑建立起的制度就不会发生偏离么?其次,罗尔斯和黑格尔也是一致的。“重叠共识”是建立在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共同之处上的,但是黑格尔在逻辑上贯穿绝对观念,而罗尔斯则侧重正义观念而已。从逻辑而言,三者并没有太大区别,都是工业社会的思维模式下的研究和分析,也囿于工业社会的思维定势中,这种思维模式决定了一切思想家都只能去寻找终极的普遍同一性了。三、重新梳理正义的观念农业社会中人对人的压迫是普遍的,工业社会打破了人对人的压迫,变成了制度对人的压迫。制度压迫的非正义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囿于思维局限,许多人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即使马克思指出问题后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用一个正义的制度来取代不正义的制度。制度对人的压迫以多种形式出现,比如行政人员的良心与制度规定的冲突。规则包含的公正、公平和正义的判断与现实不符造成了问题的出现。在低度不确定性和低度复杂性的社会,要求工作人员按规则办事是很有效的,但是随着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增高,出于抑制恶的目的去要求工作人员按规则办事,则会陷入到“无限恶”的境地。行政人员能否根据具体的情况要求而依据良心做出选择,其背后是行政人员自主性的问题。在后工业社会,制度的构成要素不再是明确的规则,而是相对原则性的规范。这样一来,机械性的制度化行为会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合乎制度规范精神的行动。罗尔斯反复重申公平的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价值,只要每个人都承认正义并相信他人是正义的,基本结构就能发挥社会功能。农业社会的制度结构满足了当时的需求,也曾经是正义的基本结构,罗尔斯的观念也具有历史合理性,也有历史局限性。四、“人的解放”的主题从客观上讲,
本文标题:合作社会中的道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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