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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公司合同第一章总则中国公司和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合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在中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据法律成立的企业,在国地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三章成立公司第二条合作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第三条合作公司的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省市路号第四条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五条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以各自合作条件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第六条合作公司经营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七条合作公司生产经营范围是:第八条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九条合作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折万美元)。第十条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折万美元),其中:甲方美元占%,乙方美元占%。第十一条合作各方提供下列合作条件:甲方:乙方: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第十三条合作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六章合作各方的责任第十四条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已有规定外,合作各方应履行下列责任:甲方责任:办理为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协助办理合作公司建设期所需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有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事宜;协助合作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协助合作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协助合作公司招聘当地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乙方责任:负责(协助)将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至中国港口(交付合作企业);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各工人;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合同产品;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第七章技术转让第十五条合作各方同意,由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者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第十六条乙方对技术转让提供如下保证:乙方保证对所转让的技术是合法的拥有者,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1.乙方保证为合作公司提供的的设计、制造技术、工艺流程、测试和检验等全部技术是完整的、准确的、可靠的,是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保证能达到本合同要求的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技术全部转让给合作公司,保证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技术,设备的选型及性能质量是优良的,并符合工艺操作和实际使用的要求;3.乙方对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应开列详细清单作为该合同的附件,并保证实施;4.图纸、技术条件和其他详细资料是所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保证如期提交;5.在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内,乙方对该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不另收费用;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产期内使合作公司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第十七条如乙方未按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提供设备和技术,或发现有欺骗或隐瞒之行为,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第十八条技术转让费采取提成方式支付。提成率为产品出厂净销售额的%。提成交付期限按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期限。第十九条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年。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究发展该引进技术。第八章产品销售第二十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第二十一条产品可由下述渠道向国外销售:由合作公司直接向中国境外销售占%。由合作公司与中国外贸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委托其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占。由合作公司委托外方合作者销售,外方合作者销售占%。第二十二条合作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第二十三条为了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产品和进行销售后的产品维修服务,合作公司可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的分支机构。第二十四条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第九章董事会第二十五条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由人组成,甲方委派人,乙方委派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董事任期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决定。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第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案保存。第十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甲方推荐人,乙方推荐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年。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第十一章原材物料、设备购买第三十三条合作公司所需原材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第三十四条合作公司委托乙方在国外市场选购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第十二章筹备和建设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在筹备、建设期间,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处。筹建处由人组成。其中甲方人,乙方人。筹建处主任一人,由方推荐,副主任一人,由方推荐。筹建处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第三十六条筹建处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组织有关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施工总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掌握工程财务支付和工程决算。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做好工程施工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资料的保管和整理等工作。第三十七条合作各方指派若干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建处领导下,负责对设计、工程质量、设备材料和引进技术的审查、监督、检验、验收和性能考核等工作。第三十八条筹建处工作人员编制、报酬及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列入工程预算。第三十九条筹建处在工程建设完成并办理完毕移交手续后。经董事会批准撤销。第十三章劳动管理第四十条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辞退、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和合作公司的工会组织集体或个别地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第十四章税务、财务、会计第四十二条合作公司按中国的法律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第四十三条合作公司外籍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四十四条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第四十五条合作公司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应不少于%第四十六条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帐凭证、单据、报表、帐簿用中文书写。第四十七条合作公司应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财务审查,并将结果报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另一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聘请方负担。第四十八条每一会计年度的头四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查通过。第十五章外汇管理第四十九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国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本合作公司应分别开立外汇和人民币帐户。第五十一条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收入都必须存入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国外银行,一切外汇支出由合作企业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外汇平衡由本合作企业自行负责。第五十二条本合作企业的外籍和港澳员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益,外汇部分在依法纳税后,有权汇出国外。乙方分得的外汇红利,依法缴纳税收后,可以汇国外。第十六章利润分成第五十三条自获利年度起,合作各的利润分配如下: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年至第年;甲方占%,乙方占%。第十七章合作期限第五十四条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十八章合作期满财产处理第五十五条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第十九章保险第五十六条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作公司决定。第二十章合同修改、变更与解除第五十七条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第五十八条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同。第五十九条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二章违约责任第六十条合作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五章投资的各项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及提供合作条件时,从逾期第一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第六十一条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六十二条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各方应相互提供履行的银行担保书。第二十二章不可抗力第六十三条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战争以及其它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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