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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中地下室、阳台、飘窗、设备平台和露台等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结合其它城市经验和本地实际情况,现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规【2010】45号)、《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中涉及的内容作如下解释和补充规定:一、《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简称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最终实测成果为准;房产测绘部门除按照《房产测绘规范》(GB/T17986-2000)以外,还应依据《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房屋建筑面积补充规定规定》(合房【2010】196号)、《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以及本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施细则进行测绘。容积率以规划部门核准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除以基地面积为准;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最终实测结果和《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印发合肥市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指标计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等进行核算。总建筑面积分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定义: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除地下车库的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台阶)进入室内的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的为半地下室。(2)地下室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不超过1.5米的不计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超过1.5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建筑密度按K值系数折减: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外地平面(H)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如因建筑物周边室外地平面标高不一致难以判断为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时,则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H)按各个面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如下式:H=(h1+h2+h3+…+hn)/n。其中:H为建筑物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的算术平均值;h1、h2……hn为建筑物每个折角处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n为地下室折转边数。如建筑物为连续曲面,则应按周长均匀分布选取不少于4个点进行计算。按上式计算得出H值后,再按第(一)和(二)条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建筑物每个折角处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最近城市道路、小区道路(周边没有城市道路、小区道路的取小区消防通道或步行道)的中心标高加上0.3米作为计算值。(二)、阳台居住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进深应不大于2.0米,阳台宽度应不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应不大于2个;商业、办公、酒店等公共建筑的每层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0%。如超出,则超出部分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住宅类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的有顶盖阳台参照本款执行。(三)、飘窗飘窗是指与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45米,高度不应大于2.2米,进深(自外墙外缘至飘窗外边线)不应大于0.6米。当飘窗窗台高度小于0.45米或进深大于0.6米,且飘窗窗台上方空间的结构高度不小于2.2米时,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四)、设备平台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严格控制建筑物的设备平台面积,设备平台面积应根据设备尺寸合理确定,不得任意放大。每套住宅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等的设备平台只限一个,且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4.0平方米。每套住宅(含公寓式住宅)用于放置分体式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得超过居室(卧室、起居室、书房、餐厅等独立的室内居住房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当设备平台的结构外檐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不大于上述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当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及其数量大于上述规定,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五)、露台露台是指房屋中的屋顶平台或由于建筑结构需求而在其他楼层中设置的无顶盖平台。在房屋登记计算建筑面积时,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仍按已批准的执行。四、本规定的有效期为二年。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规划局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本文标题:合肥市关于地下室阳台等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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