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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为品种审定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主要农作物为玉米、水稻、大豆、高粱、小麦、马铃薯。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四条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由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组织实施与管理,省品审办设在吉林省种子总站品种管理科。第五条省品审办工作职能:(一)制定品种试验方案及操作规程,组织实施本省品种试验和国家各类农作物品种试验,组织新审定品种示范。(二)对承担试验等单位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三)组织各专业委员会对参试品种进行田间实地考察。(四)组织年终试验结果汇总。(五)组织召开试验总结会议,审查和确定参加省级和国家级试验品种,推荐报审品种。2(六)培训试验人员。(七)逐步完善品种试验办法、试验站和试验体系建设。第三章品种试验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内容包括: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引种试验以及抗逆性鉴定、品质检测、品种真实性鉴定等相关试验。第七条对参试品种多的作物在进入区域试验前应进行预备试验。主要对其生育期、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农艺性状进行初选,对综合性状表现优良的品种选入下一年区域试验。每一个品种的预备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4个试验点,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第八条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试验采用随机区组设计,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性状进行鉴定。第九条每一个品种的生产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试验采用间比法设计,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第十条进入区试的品种,同时进行二年的人工接种抗病性鉴定(水稻品种从预试开始,连续进行三年鉴定)和品种真实性DNA指纹图谱鉴定。对结束试验程序的待审品种进行品质检测。第十一条对于《种子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属于同一适宜生态3区域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审定的品种,设置引种试验。引种试验一般进行二年,第一年区试、生试同时进行,达到推荐标准的品种进入下一年的生产试验,同时进行二年人工接种抗病虫性鉴定和DNA指纹图谱鉴定。对于在第一年试验中,综合性状表现突出优秀的品种,可以给予认定。第十二条品种试验须设对照品种。对照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确定。对照品种应选择同类型的已在我省审定,推广面积较大的优良品种作为对照品种。对照品种随着生产的发展,可进行更换。第四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三条申请参加试验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参试品种应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选育(或引进)单位两年以上品比试验结果,证明其确比对照品种增产或某一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二)具有适当的名称,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三)转基因品种必须在参试前声明,并出示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四条对于每个单位(或个人)申报的参试品种要依据试验容量,确定合适的参试数量。第十五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经营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参试品种,须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农业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同时须提供植物进出口检疫报告。4第十六条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品种参试申请。第十七条第一年申请参试的品种须提交《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一式2份,分别报省品审办和试验主持单位。《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见附件)可到吉林种业信息网下载()或到省品审办索取。申请引种试验的还需提供邻省的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及相关材料。第十八条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书后对参试品种进行审核,于30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在接到通知15日内陈述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撤回申请。第十九条为确保品种试验的公平、公正,减少非试验因素的影响,参试品种实行统一编码。参试品种编码由省品审办组织进行。第五章责任与义务第二十条参加试验的品种,申请人必须于3月1日前将试验种子无偿按照规定数量送到指定单位。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所提供试验用种子的质量应达到国家原种(常规种)或一级种(杂交种)标准。供种时应注明参试单位(与申请书上的参试单位相符)、品种名称、参试熟期组别、种子发芽率、简明栽培技术要点等。第二十二条承试单位要有足够的试验用地,并且具有代表性、地力中上等以上、排灌条件良好,确保试材安全。有中级专业技5术职称以上固定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有较完备的试验仪器设备和必要的农机具及风干和晾晒条件,以确保试验的顺利完成。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拒因素或人为等因素造成试验不能正常进行的,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7日内向省品审办提出书面报告以及相关照片。第二十四条承试单位要严格执行试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按照试验要求和调查标准及时、准确地做好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建立试验档案。第二十五条各承试单位应于6月10日前和11月15日前分别向省品审办、试验主持单位报送苗情和年度试验总结。第二十六条试验主持单位负责试验结果汇总,并于12月15日前向省品审办提交试验汇总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对于未及时提供试验种子或供试种子数量不足,或标注的内容不清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试资格。第二十八条因参试的种子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造成小区缺苗达20%的品种作报废处理。第二十九条承试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申请人同意,不得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或繁殖利用申请人申报品种的种子。第三十条对于不按照试验方案执行、擅自更改试验内容、增减参试品种、田间管理不到位、不及时报送苗情和年度试验总结的承试单位,给予警告,严重的取消承试资格。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取消承试资格,6并取消当年的试验补贴。第三十二条对于人为因素造成小区缺株、缺穗的给予报废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下一年的参、承试资格。第三十三条试验点实行全封闭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承试点考察参试品种。第三十四条承试点实行年终考评制度,考评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考评不合格的进行淘汰。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86年7月15日发布的《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有关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品审办负责解释。7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申请表申请单位:填报日期:作物种类品种名称亲本组合育成时间品种类型(耐密或稀植)参试熟期组引入国家或省(市)引入时间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子信箱电话手机品种详细来源选育经过(引种需注明引入单位及经过):近两年品比试验结果:8续表二品种主要特征特性:选育(引种)者所在单位意见:公章年月日省品种办审核意见:公章年月日区试(预试)年会意见:公章年月日9续表三品种(含亲本)照片(包括植株、果穗、籽粒,可加附页):
本文标题:吉林省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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