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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计算汽车运价和客运站收费的依据。凡在省内参与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以及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客运站收费等。第四条价格制定(一)道路班车客运(含加班车)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货物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三)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第五条运价管理权限(一)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并核定客运票价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浮动幅度。(二)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理委员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跨省、跨市(州)、市(州)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核定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汽车运价工作。(三)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以及县(市、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核定工作。第六条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在政府指导价基准价的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第七条在春运及节假日期间,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或者政府定价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第二章旅客运价第一节计价标准第八条运价单位(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第九条计费里程(一)里程单位: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二)里程确定1、营运线路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实际里程核定。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三)里程计算1、道路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在两站之间上车的旅客,按后方站点里程计费;在两站之间下车的旅客,按前方站点里程计费。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四)站点设定道路班车客运应依照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的停靠地设立站点,并遵循以下原则:1、跨省班车客运应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2、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市(州)内跨县(市、区)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3、县(市、区)内班车客运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4、毗邻县之间的班车客运应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开发区所在地为站点;属毗邻县农村道路客运的应以行政村或较大的自然屯为站点。第十条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的进整为1小时。第二节计价规定第十一条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道路条件和里程等计算。(一)按车辆类别划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二)按车辆等级划分为:座席客车: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客车;卧铺客车:普通、中级、高级客车;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的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进行评定。(三)按道路条件分为:平原和山区运价;(四)按里程划分为:长途和短途运价。第十二条跨省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应按毗邻省不同运价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执行跨省运输协议规定的运价。两省计算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类别、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省内跨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的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由相关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确定,有争议的由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国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按照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第十四条道路班车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通过收费站的客车单程收费额除以36(即按客车平均45个座位的80%)计算座席或卧铺分担额计入票价。第十五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占用座位的购买儿童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并供给座位。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惠票,并供给座位。儿童票和优惠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第十六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价格执行客车基准运价。第十七条申请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的,由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运价申请,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见附件一)。第三节旅客票价计算第十八条客运票价构成(一)客运票价=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1+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率)×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别、等级的客运班车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二)燃油附加费是指建立道路班车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支的费用。燃油附加费=联动额度×旅客计费里程第十九条长、短途运价旅客乘车距离在25千米以上的为长途运价,执行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25千米及以下的执行短途运价;短途运价在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基础上加成20%。为避免运价出现剪刀差,26至30千米执行25千米票价,大于30千米及以上按实际里程计算。第二十条座席客车客票价按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卧铺客车按高级、中级、普通确定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见附件二)。第二十一条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计算,燃油基础价格以2005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成品油价格(即0号柴油4475元/吨、90号高标准清洁汽油5160元/吨)为基础,当市场零售成品油价格每吨上涨100元(即柴油每升增加0.084元、汽油每升增加0.075元),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相应增加0.0009元/人千米;成品油价格每吨减少100元时,燃油附加费也相应降低。第二十二条为避免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频繁变动,以每吨成品油价格上涨或累计上涨500元为运价联动计算单位,当成品油价格上涨达不到联动计算单位时,道路班车客运基本票价不动,但票价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浮动。第二十三条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燃油补贴时票价与成品油价暂时不实行联动机制,可实行浮动运价。浮动运价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核定。第二十四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以根据线路实际情况,遵循价格联动的原则和程序,可在道路班车客运基准运价的上、下30%的幅度内确定票价。第二十五条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提出票价浮动时,应向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调整运价的书面申请,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调整并打印票价表,并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在客运站内公示2周后执行,票价浮动执行期限至少为1个月。第二十六条为便于旅客监督,客车内悬挂公示的票价表应有基准票价、上浮票价、下浮票价。在上浮、下浮票价内售出的票价,均为合理票价。第二十七条为实现同线路、同类别、同等级、同客运站始发的客车票价相同,客运站应按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票价售票。第二十八条道路班车客运票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和浮动同时进行时,应遵循先浮动后联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第四节行包运价第三十条行包分类行包分为托运行包和自理行包。托运行包是指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办理了行包托运手续,由乘务员或驾驶员负责管理的行包;自理行包是指旅客乘车过程中自行携带和看管的行包(含超过规定免费重量部分的收费行包)。托运行包分为轻泡行包和计件行包。轻泡行包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3立方分米的行包;计件行包是指以物品整件为单位的行包。第三十一条托运行包重量计算及计费(一)托运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扣除免费重量后,每千克或3立方分米(轻泡行包按每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按旅客票面金额的0.8%计收。计件行包以整装外廓尺寸计算,不易测量或不规则的按长、宽、高的最大尺寸计算体积,按每30立方分米折合10千克计算。收费行包重量小于10千克的按10千克收费,超过10千克的按实际重量计费,小于30立方分米的按30立方分米收费,30立方分米以上的按实际体积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二)每票托运行包总重量最高不应超过100千克,长不得超过1.8米,宽、高均不得超过0.6米(计件行包除外),并以能放置在行包舱为限。第三十二条自理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部分,按托运行包计费标准收取运费。占用座位的,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每张全票(包括残疾军人票、伤残人民警察票)免费携带或托运行包10千克(轻泡行包30立方分米),每张儿童票免费携带或托运行包5千克(轻泡行包15立方分米)。第三十三条行包运价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的行包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第三章客运站收费第一节对承运人收费第三十四条客运站为承运人组织客流、售票、检票、发车等业务的,可收取客运代理费。计收客运代理费时应扣除旅客意外伤害保障金、车辆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及原客货附加费等相关费用。客运代理费=[票价-(旅客意外伤害保障金+通行费+旅客站务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0.0147*里程)]*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按客票票面金额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应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属地客运站分别测算。客运站级别确定,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标准确定。一、二级客运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级别的客运站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三十五条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一)公用型客运站一级客运站10%;二级客运站8%,二级公用型客运站如达到一级客运站标准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标准,经省级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参照一级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6%。(二)非公用型客运站一级客运站8%;二级客运站7%;三级(含三级)以下客运站5%。(三)对不宜按客运代理费收取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的,可由站、运双方协商采取定额收取。第三十六条客运站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可根据承运人要求,对车辆提供清洗、清洁、保温、车辆停放、看管、维修、安全检查等各种服务,可收取服务费。客运站不得强行提供各种有偿服务。第三十七条对承运人未按批准发车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客运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费或脱班费
本文标题:吉林省汽车运价及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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