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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项目/工程管理 > 基层单位201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体系知识考试题库
1集团公司2013年一季度安全生产体系知识考试题库(基层单位)一、填空题1、2013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事故;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消灭事故;地面生产单位消除事故;消灭事故,减少和避免事故。(较大及以上、死亡、重伤及以上人身、重大涉险、重大非人身)2、防范较大及以上事故,要始终突出和两项重点。(一通三防、防治水)3、2013年为体系建设,按照“、、、、、”的思路,持之以恒地推进体系建设,真正做到深化于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提升年,统领、固化、丰富、完善、创新、坚定)4、严格瓦斯综合治理,落实瓦斯治理措施,严格瓦斯治理、、“三量”考核,确保、、。(巷道工程量、钻孔工程量、瓦斯抽采量,治得住、治得快、治得省)5、加强放炮管理,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三警戒”、“清底验炮”等制度,造成拉炮、残炮、瞎炮等事故的,按事故处理;放炮伤人事故,按实际伤情处理。(重大非人身,提高一个档次)6、完善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严格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纳入日常调度管理和体系考核,作为、和的重要依据;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信息上传中断2小时的,按处理。(干部下井、跟带班考核、职工下井考勤,重大非人身事故)7、抓好零散作业人员管理,对2人及以上零散人员作业必须指定,单独作业人员必须做到班前点名、班中和班后汇报,防止管理失控。(安全责任人)8、深化安全环境整治,把作为安全环境要素建设的核心,作为评价安全环境要素的重要指标,加大建设考核力度。(安全质量标准化)9、强化理念渗透,坚定“”的核心安全理念以及“”的岗位安全理念,提升安全管理境界。(只有不到位的管理、没有抓不好的安全,安全从我做起、实现零的目标)210、强化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级领导下井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升井后必须在小时内录入信息平台,否则视为未下井。(1)11、加强领导干部下井跟带班管理,严格跟带班干部向公司调度“三汇报”制度,入井前汇报;班中汇报;班后进行汇报。(跟带班的线路、地点,作业地点安全状况,交接班)12、强化事故追查分析,对、和等,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重点追查矿(处)、科区两级是否在岗,矿(处)、科区两级是否在计划线路、地点,管理人员和工人是否、、。(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值班人员、跟带班干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13、强化事故追查分析,继续坚持在发生事故单位召开现场会,对事故进行、、,责任领导公开检讨。(公开分析、公开处理、公开通报)14、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处分。(行政降职)1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致命性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16、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1次死亡1人责任事故,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降职、行政记过)17、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1次死亡2人责任事故,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降职,行政降职)18、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1次死亡3人及以上责任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累计发生死亡3人责任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撤职)19、地面生产单位:发生重伤事故,给予科区现场跟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3党政正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20、地面生产单位:发生致命性重伤,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处分。(行政降职、行政记过)21、地面生产单位:发生1次死亡1人责任事故,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降职)22、地面生产单位:发生1次死亡2人责任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厂〈处〉长)处分。累计发生死亡2人责任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处分。(行政撤职、行政撤职)23、公司年度内发生同类同性质死亡事故,对发生的第一起同类同性质事故,死亡1人的,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死亡2人的,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对发生的第二起同类同性质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降职,行政撤职,行政撤职)24、对重大涉险事故比照进行责任追究;对重大非人身事故,比照进行责任追究。(致命性重伤事故、重伤事故)25、对因隐瞒事故延误抢险抢救时机造成伤情加重、灾情扩大、导致死亡的,给予单位总值班、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主任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安监处长处分。(行政降职、行政记大过)26、矿(处)带班领导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处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处分。(行政记大过、行政降职)27、公司机关业务处室人员下井对经过的线路、地点存在的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督促整改从而导致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处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428、问责不到位或擅自提高受处分人员待遇(包括受处分的副处以上干部)的,给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诫勉谈话)29、2013年,体系建设检查考核,采取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动态检查、季度联合抽查)30、2013年体系建设检查考核,季度抽查到的单位,日常动态检查评分和季度联合抽查评分各占;季度未被抽查到的单位,牵头部门依据进行考评。(50%、日常动态检查情况)31、生产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死亡1人事故,全额取消单位季度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并罚事故单位人均元;每增加1人死亡,另按人均400元标准的递增加罚,累加计算。(400、50%)32、基建矿井发生死亡1人事故,全额取消单位季度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并罚事故单位人均元;每增加1人死亡,按人均300元标准的递增加罚,累加计算。(300、50%)33、生产(基建)矿井,季度内发生1人次重伤或1起重大非人身事故,扣除单位季度体系建设奖励基数的,累加计算。(20%)34、地面生产单位,季度内发生1人次重伤或1起重大非人身事故,单位季度体系建设奖;每增加1人次或1起加罚单位人均元。(全额取消、150)3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死亡1人事故,取消班子成员兑现与兑现,全额扣除年度零死亡目标风险抵押金,同时按季度体系建设兑现基数扣除年度体系建设风险抵押金。(年度一次性、当季体系建设抵押、对等)36、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取消班子成员年度一次性兑现与当季体系建设抵押兑现,全额扣除年度风险抵押金和年度风险抵押金。(零死亡目标、体系建设)37、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季度内发生,取消班子成员当季体系建设抵押兑现。(重大涉险事故)38、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季度内发生1人次重伤或1起重大非人身事故,扣除班子成员体系建设抵押兑现的,累加计算。(当季、30%)39、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死亡1人事故,取消班子成员兑现与兑现,扣除年度零死亡目标风险抵押金和年度体系建设风险抵押金。(年度5一次性、当季体系建设抵押、全额)40、地面生产单位,季度内发生重大涉险事故,取消班子成员季度体系建设抵押兑现,并扣除年度体系建设风险抵押金的。(50%)41、地面生产单位,季度内发生1人次重伤或1起重大非人身事故,取消班子成员体系建设抵押兑现。同时按季度体系建设兑现基数年度体系建设风险抵押金。(季度、对等扣除)42、参加安全风险抵押人员必须完成规定、任务。少1个井扣季度体系建设兑现基数的,少2个井扣季度体系建设兑现基数的,少3个井取消季度体系建设抵押兑现。(下井、带班,20%、40%)43、工伤事故(含岗位病发、岗位病亡)、重大涉险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发生后,所属单位必须在立即向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汇报,超过分钟视为迟报。(现场、15)44、矿、厂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分钟内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凡工伤升井后汇报视为,离开工广大门后汇报视为;重大非人身事故、重大涉险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矿两级调度汇报,超过分钟汇报视为缓报,超过分钟汇报视为瞒报。(10、缓报、瞒报,20、30)45、生产(基建)矿井、工程建设公司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材料上报后天内,由安监局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地面生产单位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材料上报后10天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送。(10、安全监察管理局、安监局)46、生产性工伤发生后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安监局,逾期不予受理。(15)47、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属单位必须在小时内汇报到集团公司调度室。交通事故及岗位病亡事故发生后天内必须按规定将相关材料上报至安监局,因交管部门原因不能如期上报,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天,否则不予受理。(12、15、30)48、事故,按照实际所发生的事故对照2013年安全生产1号文和《关于2013年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高一个档次进行经济处罚。(瞒报)49、迟报、缓报事故,给予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总值班、安监处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主任各元罚款。(5000)650、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信息中心(调度所)、集团公司调度室未按规定程序汇报工伤事故,处相关调度人员元罚款。(3000)51、《关于切实加强2013年一季度安全工作努力实现零死亡的通知》精神:(1)一季度发生或事故,取消单位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取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体系建设季度兑现。(重伤、重大非人身)(2)一季度发生致命性重伤或事故,取消单位季度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并按季度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基数的进行加罚;取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体系建设当季兑现,并按扣除体系风险抵押金。(重大涉险、50%、当季兑现标准的50%)(3)一季度发生1人死亡事故,取消单位季度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并按季度体系建设奖和安全效果奖基数的进行加罚;取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一次性兑现与当季兑现,并扣除年度零死亡风险抵押和年度体系建设风险抵押。(100%、全额)(4)一季度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给予科区跟带班干部、科区分管副职、科区党政正职处分;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5)一季度发生致命性重伤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降职、行政警告)(6)一季度发生1次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处分,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7)一季度发生1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发生累计死亡2人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行政撤职)(8)一季度发生同类同性质的死亡事故,给予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副总、副矿)、分管安全领导(副总、副矿)处分。(行政撤职)(9)一季度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涉险事故、致命性重伤事故、重伤事故、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按上述标准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提高一个档次)7二、简答题1、2013年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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