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向女顾客热汤浇头火锅店员获刑
向女顾客热汤浇头火锅店员获刑2016年01月20日00:19来源:浙江在线原标题:温州火锅店泼汤服务员获刑被认为有“青少年情绪障碍”浙江在线杭州1月19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通讯员/鹿轩)因为顾客林女士的一次微博投诉,温州一火锅店的服务员朱某没能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将滚烫的开水淋到了林女士头上,造成对方多处烫伤。这段视频被网友拍下并上传到网上后,引起了轩然大波,而朱某也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了代价。今天下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因犯故意伤害罪,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在今天的法庭上,朱某当庭鞠躬向林女士致歉。因顾客发微博投诉他将滚烫的开水倒在她头上1997年生的朱某原先是温州市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的服务员。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在用餐过程中,林女士因为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不合。林女士认为朱某服务态度差发微博投诉,朱某得知后要求林女士删除微博,但林女士没有答应。当晚6时40分许,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盛了热开水,走到林女士身边,直接将滚烫的开水淋到她身上,林女士大叫一声倒地,朱某不依不饶,对其进行了殴打,直到旁人将他拉开。经鉴定,林女士全身浅Ⅱ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伤势评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火锅先生”店已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法院:消费者发微博投诉并无不当被告人至今未赔偿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是火锅店的服务员,被害人是去火锅店消费的顾客。作为消费者,认为作为服务员的被告人的服务态度不好而发微博进行投诉并无不当,不存在过错。法院认为,被告人不听他人劝阻,将开水直接从被害人头上淋下,随即又将被害人掀翻在地并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全身浅‖度烫伤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伤势程度达轻伤一级。由此可见,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手段残忍。同时,案发当时正值气温炎热,治疗期间,给被害人带来的肉体痛苦可想而知;另外,由于被害人是被开水烫伤,且烫伤面积约占人体体表总面积24.48%,日后被害人是否会留有不可抹去的疤痕不得而知,也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案发至今,仅是火锅店赔偿了被害人40万元,被告人朱某仍未赔偿。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朱某具有自首情节,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当庭向受害者道歉心理专家认为其有“青少年情绪障碍”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朱某表示只有一句话要说,然后转向林女士方向深深鞠躬,说了一句“对不起。”值得关注的是,鹿城法院首次在未成年人犯罪审理过程中引入心理专家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制度。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曾安排心理专家对被告人朱某进行心理辅导,心理专家认为被告人朱某属于冲动型人格,并有抑郁倾向。开庭前,心理专家和被告人朱某进行了交谈。在法庭教育阶段,心理专家发表专家意见,认为每个人都存在心理“扳机点”,从朱某当庭供述判断其对特定的行为比较敏感,容易导致情绪失控,这属于“青少年情绪障碍”。心理专家认为,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未满18周岁,这个年龄段的青少年容易陷入“青少年危机”,心理发育处于不稳定的阶段,相对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其心理发展受家庭成长环境的影响。心理专家在法庭上教育被告人朱某,每个人都有心理“扳机点”,希望其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吸取教训,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好心理建设。
本文标题:向女顾客热汤浇头火锅店员获刑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7925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