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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律师意见每个细节都要规范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是落实刑事诉讼法题中之义。听取意见既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防止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又能够保障律师充分参与,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平公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存在不依法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合法要求无故推诿、拖延甚至刁难等现象,急需重点整治。对于检察机关听取律师意见如何规范,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听取意见的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以下几个阶段听取律师意见:一是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三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另外,检察机关还需接受辩护律师收集的特定证据的告知、对被害人等特殊控方证人的取证申请、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申请等。法律未作规定但律师要求听取意见的,也应当及时安排听取。听取意见的主体。听取意见是由具体办案人员听取,还是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听取后转交承办部门或办案人员?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是由办案人员直接接待律师。这样做的好处是,办案人员更了解案件情况。但是,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普遍设立了专门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登记辩护律师的相关信息并查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侦查机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接收侦查机关(部门)送达的执行回执和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登记后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也就是说,案件管理部门将被建成窗口部门,在一楼办案区直接对外接待。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待律师并听取意见(或接收其书面意见)更加便捷、规范、易于实行,方便律师见到工作人员。因为案件管理部门作为窗口部门,工作人员一直在检察院值班,而办案人员则可能因到看守所讯问犯罪嫌疑人、出庭支持公诉、调查取证等不在院里。因此,笔者建议,应当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听取,并在将来制定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规定。听取意见的预约。目前律师到检察机关提出意见,通常是与办案人电话预约。这对律师很不方便,尤其是外地律师。从长远来看,在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电脑和手机如此普及的今天,最理想的预约方式是网络预约。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官方网站,一方面公开案件的进展、所处的阶段,另一方面可以在网站上预约时间。检察机关提供的可选时间段可以以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为单位。这样,可以避免律师来到检察机关后,由于某一时段排队的人太多而等待太久甚至白跑一趟,乃至对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产生不满。听取意见的场所。目前听取律师意见的场所不统一,通常是在办案人员的办公室听取。这种做法效果不佳,因为办公室多人办公,接待律师将影响其他检察人员办公,其他人的电话、对话又反过来会干扰律师的陈述。因此,结合前述关于案件管理部门听取律师意见的建议,笔者认为在一楼办案区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可以与控申部门的接待室统一协调使用),既为律师提供方便、舒适、设施齐全的场所,又可以使律师陈述意见不受干扰。听取意见的方式。如果律师提供的是书面意见,那么接待律师的案件管理部门人员当场接收后,律师即可离开,之后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及时移交。如果律师提供口头意见,则应当制作笔录。在听取意见时,要注意“听取”的含义是“律师说,检察人员记录”,而不是“交换意见”“说服律师”。听取律师意见是单方谈话,检察人员在听取过程中不应当泄露案情、表达自己的看法,更不能反驳、蔑视、讽刺律师的意见。检察人员的言语仅限于“您说我记”“您说完了吗”,而不能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看法。检察人员应当尽可能避免与律师的言语发生冲突,对律师意见的记录要完整、准确,不能因其与自己的看法不同而与律师当场争辩。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给律师阅读,并由律师在笔录上签字。由于听取意见不需要检察人员就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因而由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案件管理部门人员负责听取律师意见具有可行性。听取意见的录音录像。检察人员在听取律师意见时,应当对听取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规范司法行为,而且一旦检察人员遭到投诉,调取该争议时段的录音录像即可查明真相。同时,这对律师依法行使职权也是一种保障,可有效防止检察人员态度不好、恶言相向甚至更严重的不文明行为,如果发生并且查实,检察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制裁。可见,这对检察人员和律师是一种共同约束,在知道存在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双方都会更加谨言慎行,以职业的严谨态度来对待这项工作。另外,在接待室的明显位置应当张贴“为保证司法行为的规范性,本室进行不间断录音录像”的提示,并在听取意见前告知律师。录像的方式有两种。如果接待室设有录音录像设备,则开启该设备,以天为单位在工作日结束后由检察机关技术部门刻制光盘存档。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设备,则开启检察人员配发的执法记录仪,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拷贝到所在单位电脑或者上传服务器备查。该项要求应当是强制性的而非选择性的,无论检察人员还是律师都不能选择不进行录音录像。听取意见后的反馈。需要注意的是,“听取”律师意见是指对律师所说的内容,检察人员听到或者知悉了,而不是“听从”律师意见。至于案件如何处理,决定权在检察机关。办案部门接到律师意见后,应当由办案人员立即阅读。对于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轻罪或者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必须进行审查,在相关工作文书中叙明律师提出的意见并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这里的“相关工作文书”是指起诉意见书、批准逮捕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按照这一要求,在上述法律文书中,不仅要写明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还要写明“律师在某阶段提出的意见称……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事实和法律方面对辩护意见是否采纳进行释法说理,从而表明律师的意见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回应。但是,这种反馈限于“在工作文书中”,而非回函、电话、回访等形式。听取意见是单向的,反馈也是单向的。总之,不应当出现检察人员和律师争论不休甚至互相谩骂的情形。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听取律师意见的具体部门应当是案件管理部门;听取意见的场所应当在办案区而非办公区,且在统一的接待室;听取意见的方式应当是单向的,律师说、检察人员记录;听取意见的全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对律师的意见应当在工作文书中写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本文标题:听取律师意见每个细节都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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