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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明:士绅构成要素的变异与乡村权力——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晋西北、晋中为例王先明2006年3月22日10:59中国研究服务中心原载《近代史研究》2005年第2期作者简介:王先明,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教授。(天津300071)内容提要:“地方精英”只是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无论是基于中国历史文化资源还是基于社会现状,“士绅”这一话语所包含的历史价值和认知意义,都不是“地方精英”的话语所能替代。在20世纪前期剧烈的社会政治变迁中,士绅仍然成为乡村权力结构的主体,只是此时的士绅构成却并非局限于功名、身份,其来源和出身已呈多元化趋向。士绅阶层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然士绅之传统功能和角色却并无质的变化。士绅话语仍然揭示着民国乡村权力的结构性特征。当然,构成要素的变动虽然也展示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趋向,却只是在原型中有限地扩充。关键词:士绅/构成要素/乡村权力/20世纪前期国际学术界对于传统中国社会的认识经历了从皇权研究到绅权研究,并从士绅研究到地方精英研究的转变。这一转变当然标志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深入和扩展的过程,同时也标志着研究视角和理念的演变。已有的研究成果关注着在传统与近代社会结构变迁过程中,士绅阶层与地方精英的时代性差异,认为“士绅虽然生活在地方社会,但是他们的活动在国家场域。地方精英研究关注的是帝国末期,而且是在国家政权以保甲制渗入并分解传统的村庄共同体社会之后,相对于前一时期来说是一个较混乱无序的时期,针对的是地方社会中起实际作用的人物……关注的是地方场域。”所以表面上看来,二者虽然都是“乡居”的权势力量,但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对象,并非是同一对象在不同时期的延续……乱世的地方精英并非完全由治世的士绅转变而来。”(注: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8页。)不同于传统时代,民国时期的乡村社会权力是由地方精英而非由士绅支配。“地方精英是在地方舞台上(指县级以下)施加支配的任何个人和家族,这些精英往往比士绅的范围广泛得多,也更具有异质性,既包括持有功名的士绅,也包括韦伯论述过的地方长老,此外还有各种所谓职能性精英,如晚清的士绅—商人,商人,士绅—经纪,以及民国时代的教育家、军事精英、资本家、土匪首领。”(注:李猛:《从士绅到地方精英》,《中国书评》总第5期,1995年。)“他们的场域是‘地方舞台’,他们的首要特征是在地方发挥着实际的支配作用。”(注:李培林等:《20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社会学卷),第88页。)然而,清末民初的历史演变进程,即使在乡村社会层面也并非是地方精英替代士绅的历史运动。事实上,“地方精英”这个移植的话语并不足以反映近代中国社会变动的内容,也不为乡村社会所接纳——“地方精英”只是研究者借用西方话语的一个研究表达,而不是乡土社会的存在实体表达。乡村社会仍旧认定这些作用于社区的人物属于“士绅”,尽管他们是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士绅。因此,力求揭示其时代特性的话语可以是“劣绅”、“豪绅”、“土劣”或“正绅”、“开明士绅”等,但这仍是以士绅为中心语义的表达。当然,它却告知我们,民国时代士绅的构成要素已有所变异,并由此获得了不同以往的内容和特征。这一特征不仅仅与士绅的定义相关,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着社会结构的时代特性。(一)以“地方精英”来涵盖晚近中国基层社会的权势阶层或权威力量,成为近来学界颇为流行的话语。这一话语的出现其实也是“西学”强势影响的结果,尽管“西方人认为社会精英只是在西方最近的开放型社会中才开始出现并且壮大起来的……精英人物确实具有权威(不是权力)”(注:[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马克斯·韦伯认为,“阶级分层依据他们对于产品和物质获取的关系,而阶层分层是依据代表其生活方式的物质消费原则”(注: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GreenwordPublishingGroup,1994),p.7.),但“精英”理论并不是对于社会结构分层主体存在的表达,它是基于社会运行机制的描述。这一概念本与现代社会科层结构相融合,指的是社会制度管理的社会力量,即“管理精英”。美国社会学家米尔斯(C.WrightMills)的《权力结构》一书被认为是运用精英理论研究社会结构的一个范例,但他的“精英”指的是居于社会统治地位的权力集团,按其在美国历史上所起作用的历史演进分别为“政治精英”(早期历史)、“经济精英”(1886年后)、“军事精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时,米尔斯等也称其为“政治精英”(politicalelite)和“社会精英”(socialelite)。因为他们认为“既定的社会是由少数精英分子组织的政治机制(apparatus),控制这一机制的是精英,而不是阶级结构决定社会运动的性质和社会变迁”(注: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9.),所以,精英确切所指是少数高智能的人们,他们居于社会上层,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并运用大量社会和政治权力,以此与大众相区分。米尔斯和所谓“社区权力”(community-power)派的学者所使用的“权力精英”(powerelite)一词,暗示了在公司和政府身居高位的人们之间,具有高度的协调和一套共同的利益。(注:朱岑楼主编:《社会学辞典》,“elites”,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289页。)而最早运用“精英”概念的帕累托(VilfredoPareto)所建构的社会分析系统是“两极三层”结构:即“精英”——由统治精英和非统治精英构成(agoverningeliteandanon-governingelite)与“非精英”(thenon-elite)。(注:VilfredoPareto,TheMindandSociety:ATreatiesonGeneralSociology(NewYork:DoverPublications,Inc.,1963),pp.1423—1424.)因此,这样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不是对社会结构体系中某一阶层或阶级定位的精确指称,而是基于社会控制体系中对社会成员地位的一个模糊性描述。它的意义,相当于中国传统社会中“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分类,因此有些西方学者也径直将“精英”(elite)表述为“治者”(therulingclass),非精英即“大众”(themasses)表述为“被治者”(theclassthatisruled)。(注:参见BerthBerberoglu,ClassStructureandSocialTransformation,p.7.)精英与大众作为一对范畴,完全类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人者”与“治于人者”的含义,而不具有相对明确的社会阶层或一般社会分层的意义。以具有西方社会历史情境意义的概念为原型在中国寻找对应或对比,“固然可以发现原本忽略的历史事实或对其做出新的解释,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对中国社会解释的有效性是有限的”(注:张百庆:《吸毒与卖淫——近代中国市民社会一瞥》,《二十一世纪》(网络版),2004年2月号,第23期。),且容易导致对与“范型”相关现象的强调以至“过度阐释”,而忽略对中国近代乡村社会的本土性特征的深度把握。所以,“精英”话语在中国近代史中的运用,很难清晰地表达出研究的目标,而常常陷入表达的复杂化之中。“一般而言,‘精英’和‘大众’是指一对在经济地位、文化和权力上互不相同的社群。他们之间的各种联系又将其组合在一个比上述概念更为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美国学者费士彬提出晚期中华帝国阶层划分的三个标准:教育、法权和经济地位,认为这些阶层的两极分别是受过良好教育、具有特权并处于主导地位的精英和目不识丁、处于依附地位的普通人;在这两极之间则是受过一点教育但程度各异的人群。这三种群体又可以细分为九种不同的文化集团。”(注:转引自王笛《大众文化研究与近代中国社会——对近年美国有关研究的述评》,《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孔飞力在研究晚清时期以地方精英为核心的团练、地方武装的活动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时,使用了“名流”(偶尔也用“绅士”)这一社群概念,并区分了“全国性名流”、“省区名流”和“地方名流”,认为后者在乡村和集镇社会中行使着不可忽视的权力。[美]孔飞力著、谢亮生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将这样一个本是随着工业化时代以后或在科层化社会中出现的西方社群的表达,用于喻指民国时期的中国乡村社会阶层,显然是西化学者的理论素养和经验所致,它与中国乡土社会权力或权威阶层的实体特征相去较远。首先,在乡村社会结构里,士绅仍然是社会普遍认同的权势阶层,它所具有的社会性、文化性特征根本不能被“地方精英”概念所取代。“村庄中有许多人尽管不担任公职,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他们在公共事务和社区生活中的影响可能比官方领导大得多,虽然不太公开。他们实际上是受人尊敬的非官方领导,其中最主要的是村中的长者,给全村提供特别服务的人和学校教师,可以说,这些人构成了村庄的绅士。”(注:杨懋春著、张雄等译:《一个中国村庄——山东台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6页。)刘大鹏《退想斋日记》对于民国时期晋中村落社会记述较多,认为乡村权力阶层仍然以士绅为中心,“身为绅士而……不思为地方除害,俾乡村人民受其福利,乃竟藉势为恶,媚官殃民,欺贫谄富,则不得为公正绅士矣。民国以来凡为绅士者非劣衿败商,即痞棍恶徒以充,若辈毫无地方观念,亦无国计民生之思想,故媚官殃民之事到处皆然。”(注:刘大鹏遗著、乔志强标注:《退想斋日记》,1926年4月24日,山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22页。)尽管在这里“正绅”和“劣绅”道德指向十分突出,但作为地方权力实体的“士绅”表达却是无可置疑的。山西省档案馆所藏《名人传略》记载了晋西北“地主士绅传记”,“晋西北各县地主士绅题名”,“兴县的地主士绅”,“宁武区的地主士绅”,“一九四一年前临县十个地主富农”,“岢岚区五个名人”等内容,比较集中地指明了士绅阶层对于乡村权力和社会生活的支配性影响。资料尤其揭示了文水县地方权力被“城派士绅”和“乡派士绅”分割及两派士绅冲突和变动的状况,表明杜凝瑞作为“县里第一位大绅士”,不仅影响着县长的去留,而且对县域政治的影响至关重要:“文水地方士绅先后辈出,大半是经他提拔起来的”。(注:《名人传略》,山西省档案馆藏,A—22—1—4—1,第14—15页。以下不另注藏所及档号。)“士绅阶层是晋身政治权力结构的阶层,由于取得了经济、社会与政治利益,其地位甚为巩固。”(注: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Lipse(eds.),Class,StatusandPowers(NewYork:1953),pp.635—636.)晚清时期的士绅们是政府在地方上的代理人,胡林翼说:“自寇乱以来,地方公事,官不能离绅士而有为。”(注:《胡文忠公遗集》卷86,上海著易堂光绪十四年铅印本,第33页。)同时,“士绅阶层又是人民的保护者与地方官吏权力的挑战者”(注:苏云峰:《中国现代化的区域研究(1860—1916)——湖北省》,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1年版,第80页。)。就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控制情况而言,民国士绅与传统士绅的区别并不明显,“他们虽无直接的政治权力,但却扮演着两种不同的社会角色”(注:FeiHiao-tung,“PeasantryandGentry”,inBendix&Lipset,Class,StatusandPowers,p.641.)。绅士是掌控县域地方组织的领袖,各种公团或团防局、保卫局,“在事实上,多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的武力”(注:《乡村自卫问题决议案》,《湖南历史资料》1980年第2期,湖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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