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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授权加盟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乙方:住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品牌授权加盟合同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特别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品牌连锁体系”,是指甲方的品牌“中融富国小微金融服务中心”品牌连锁体系,其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业务经营模式等。“加盟店”,是指乙方在认同并同意遵守品牌连锁体系的基础上,获得甲方授权而设立的从事品牌授权活动的经营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公司等。“品牌标识”,是指与品牌授权体系相关的识别符号,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招牌(店铺标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装修、装饰、颜色配置、布局、家具等),制服,广告等。“经营手册”,是指由甲方制订的指导加盟店经营的各类书面操作资料,一般包括《中融富国加盟连锁体系运营手册》、《中融富国风控人员工作手册》、《VI系统视觉识别手册》《中融富国员工培训手册》、《中融富国管理制度手册》等。“单店加盟”,即甲方将单店加盟权直接授予乙方,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立加盟店,开展经营活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授单店加盟权。“营业地”,是指乙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获准开设加盟店的住所。“建筑物”,是指营业地所在的建筑物。第二条品牌授权一、甲方拥有品牌连锁体系,经营范围:,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授予乙方连锁经营权。二、甲方授予乙方的品牌授权性质为单店加盟第三条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或续期。二、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的,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三、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的续期条件为。第四条授权区域与营业地一、乙方仅有权在后款所述的区域内开设提供金融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二、乙方获准行使连锁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省(市)县(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的区域。(注:单店加盟500米区域保护)。三、加盟店的面积为。第五条加盟费用一、加盟费: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二、管理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人民币元;三、保证金: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2.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四、其他约定的费用:五、本条所述之品牌授权费用采用下列第项方式支付:□现金;□支票;□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第二部分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第六条信息披露一、为保障双方权益,在签订本合同前及品牌授权过程中甲方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品牌授权的基本信息资料。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品牌授权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商业秘密的保护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二、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甲方披露的信息资料。三、双方如未签订本合同或本合同未生效,不论原因如何,双方承诺对对方披露的所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第三部分加盟店的开业第八条设立加盟店的形式一、乙方以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的,加盟店视为乙方本身,享有本合同所载明的权利,承担本合同载明的义务。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二、除以乙方自身名义经营加盟店之外,乙方以其他任何经济组织形式设立加盟店的,必须在加盟店开业前的日内,由乙方向甲方出具经加盖公章并由股东或投资人共同签字的承诺函,承诺乙方及其股东或投资人的行为受本合同约束,并愿意连带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乙方如未出具本承诺函的,甲方有权不授予乙方品牌加盟权。第九条商号的使用甲方□允许/□不允许乙方将注册商标用作加盟店商号使用。如允许乙方使用,甲方应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以配合乙方进行加盟店名称变更登记手续。第十条加盟店的开业指导甲方应对乙方目标市场的考察调研、加盟店的选址、营业地的装修布置、人员的聘用等加盟店筹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指导。第十一条加盟店的开业培训在加盟店开业前,甲方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考核后上岗,以确保乙方能够独立运营加盟店。第十二条品牌连锁体系的提供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代表品牌连锁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包括经营模式及相关管理制度、门店样式、店堂布局方案、业务流程标准、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运营手册》等,以确保乙方顺利开展加盟店的运营。乙方应予书面签收。第十三条加盟店开业时间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正常开业,经甲方书面同意延期的除外。第十四条加盟店开业的条件加盟店开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加盟店已取得《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照;二、营业地建筑物的装修经特许人验收合格;三、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开业前的所有义务;四、加盟店符合《运营手册》规定的其他标准。第四部分品牌物料的提供和配送第十五条除甲方提供的带有品牌标识的物品及为保证品牌品质必须由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对于其他物品,甲方可以规定其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提出若干供应商供乙方选择,但甲方不得强行要求乙方接受其货物供应;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加盟店经营所需之品牌标识物品均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供应商供应及配送,若加盟店需增加采购不属甲方或其指定供应商供应的物品,须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供应商采购或自行制造带有中融富国品牌标识的物品。第十七条甲方应对所提供的品牌标识物品的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此向第三方赔付的,有权向甲方追偿。甲方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第五部分监督、培训与指导第十八条为确保品牌连锁体系的统一性和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第十九条加盟店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便于甲方调研和统计该区域业务特征和推断发展趋势,以提高乙方加盟店在当地市场的竞争能力。第二十条甲方应当在不影响加盟店正常营业的前提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核加盟店的交易记录等文件。第二十二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的承担加盟店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次的统一培训。第二十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持续地对加盟店提供开展品牌授权所必需的营销、服务或技术上的指导,并向加盟店提供必要的协助。第六部分品牌的授予与使用第二十四条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许可乙方使用中融富国品牌商标。第二十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确保中融富国品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并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的续展手续。第二十六条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和《运营手册》的规定规范使用中融富国品牌标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未经甲方许可,不得与其他商标、商号或标识组合使用。第二十七条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使用或申请在相同类别注册与甲方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第二十八条“中融富国”品牌标识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第二十九条除加盟店正常运营所需之外,乙方不得为其他任何目的使用中融富国品牌标识,也不得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中融富国品牌标识。第七部分加盟店的统一运营第三十条乙方认可并同意遵守甲方品牌授权加盟体系有关标准和统一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乙方在加盟店的运营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和《运营手册》规定的统一运营标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作任何变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部分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第三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统一制定的服务标准保证承诺,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在加盟店内设置监督电话。第三十四条乙方对客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客户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三十五条因加盟店原因但客户直接向甲方投诉的,对确有纰漏而直接向客户偿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九部分广告宣传与推广第三十六条甲方发布广告宣传、向乙方提供推广支持,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甲方在每次推出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之前,应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适当准备。第三十八条乙方可自行策划并实施针对特许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第十部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九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第四十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书面通知乙方,且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条款。第四十一条乙方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五万元(¥50000.00)转让费,但应保证第三方无条件接受并承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条款。在转让之日起3年内,甲、乙双方在授权区域内须遵守本合同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约定。第四十二条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甲方时生效:一、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十三条所述代表品牌连锁体系营业象征的书面资料;二、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加盟店开业前及经营过程中的培训、技术指导义务;第四十三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单方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到达乙方时生效:一、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未符合开业条件或未开业;二、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经营或提供非授权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四、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变更或扩大注册商标或特许标识的使用范围,或擅自变更加盟店特有的外部与内部设计;五、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初始的或后续的培训;六、因管理和服务问题引起大量投诉或被主要媒体曝光批评,严重损害品牌连锁体系的商誉;七、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合同;八、侵犯(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商业秘密;九、故意向甲方陈述错误的或误导性的信息;第十一部分违约责任第四十四条甲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更正,逾期未更正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四十五条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应按每天逾期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返还。第四十六条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更正,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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